帝制运动始末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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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制运动 帝制运动始末记
二 帝制之进行
各省之反抗 

(一)国民代表大会

《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省及特别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初选当选之覆选选举人及有覆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其他各项之国民代表,则由《国民会议组织法》所规定之单选选举人举之。初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继由代表投票决定国体。此项《组织法》虽有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及他项之单选选举人为之基础,可省繁重之手续,然选举人散居各地,召集必需时日,且国民会议初选举原定十月二十日举行,必经过通知、答复各项手续,始可诣省报到,是国民代表之选举,决非一月内所可举行。然自十月八日《组织法》公布后,不及一月,各省区之决定君宪者,已有十八处,所以如此迅速者 ——(一)缘九月下旬,《组织法》尚在起草,未经参玫院通过以前,帝制派已将内容通电各省军巡,先事预备。(二)《组织法》中各条,多留各监督以活用之馀地,如第四条之选举法及第十一条之举行选举事项,均授监督以伸缩操纵之权,故各监督得以随机应付,克期从事。(三)各省区办理此事,表面虽依法举行,而暗中则自由处置,不受法律之拘束。(四)遇有窒碍,得以隐加强制,是以进行绝无阻滞。有此数端,故各省区各团体之国民代表,自十月二十五日以后即开始选举,国体投票亦于十月二十八日以后继续进行。其票面标题经参政院决议,印成“君主立宪”四字,而令投票者书“赞成”“反对”字样。至十一月二十日,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回部国体投票,一律告竣,中央四项决定投票亦于十二月十日举行,其结果全数赞成,无一反对者。

不特此也,《组织法》中对于国民代表,仅予以决定国体之权,而推举元首,当然别为一事,乃国民代表大会于决定国体之后,即推戴袁总统为中华帝国皇帝,且委托参政院代行立法院为总代表,是虽受中央之指示及各监督之指挥,然经此推戴,经此委托,可省选举元首之手续,且参政院得使用国民代表之全权,于是帝制进行遂一无阻碍矣。

(二)参政院之推戴及帝制之承认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既先后接到各省区各团体之国民代表大会通告,一律赞成君主立宪,并推戴袁总统为皇帝,复经各国民代表委托为总代表,初拟俟各省区票匦解运到京,始行总开票,故定于十二月十五日为总开票之期,嗣忽提前办理,于十一日开会举行。因票匦未到齐,故省略检票之手续,由秘书长报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之人数与票数,计全国代表一千九百九十三人,一千九百九十三票全体一致赞成君主立宪。当由副院长汪大燮提议谓:“各地推戴书送院者,已二十三件,虽黑龙江、新疆、甘肃、云南四省尚未送到,然已有电文推戴,中央选举之国民代表推戴书亦经送来,应否转送政府?”经众决议咨送,并由参政院以总代表名义,恭上推戴书。书中敷陈袁氏功德,备极尊崇,大致谓:“有清失政,我圣主应运而出,将倾之国家,圣主实奠安之。南京政府,举非其人,民心惶惶,无所托命,圣主实苏息之。民国告成,群丑窃柄,怙恶不悛,自逃覆载,圣主实抚育而安全之。皇天景命,凡三集于圣主,而圣主终不居也。今者天牖民衷,民归盛德,全国一心,建立帝国,并戴为皇帝。伏愿俯顺民情,早登大宝”云云。是为参政院第一次之推戴,其咨文中,并声言“民国各法令,除与国体抵触不适用各条款外,仍应存其效力。帝室典章,历代均有通例。其选举大总统法,当然废止。”袁总统接到院咨并推戴书后,即日咨覆,并申令宣示,略谓:“民国主权,本于国民全体,国民代表大会既表决改用君主立宪,本大总统自无讨论之馀地。惟自问功业不足称述,若骤跻大位,帝制自为,对于故君及前此就任之宣誓,道德信义,不能无惭,望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等,另行推戴。”并将推戴书送还,参政院即于是日下午重开会议,孙毓筠等提议再上推戴书,对于袁总统谦谢之三事,沥诚解释,首颂其功业之宏,叠举经武、匡国、开化、靖难、定乱、交邻六事以证之,次言其德行之盛,谓对于有清,仁至义尽,决无惭德可言,末谓当日誓词,根诸民意,民意既改,则誓词亦随而变更,民国元首之誓词,当然消灭。此书即晚送呈,是为参政院第二次之推戴。计是日初次开会为上午九时五十分,经彚查票数及讨论表决,至十一时半而第一次推戴书已拟就缮送,下午袁总统之复咨到院,五时复行开会,至六时而第二次推戴书亦即拟呈,仅仅八小时,而参政院与政府文书往还两次,且鸿文钜制,顷刻而成,大计大疑,片言立决,自有议会以来,办事手续未有如此之捷速者也。袁总统接参政院第二次推戴书后,即于十二日申令宣示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予之爱国,讵在人后。前次掬诚陈述,非故为谦让,乃国民责备愈严,期望愈切,竟使予无以自解,无可推诿。第创造宏业,不可急遽举行,应饬各部院就本管事务,会同筹备,俟筹备完竣,呈请施行。”同时并以此意咨复参政院,盖经第一次推戴而帝制成,经第二次推戴而帝位定,程序先后,固有不得不尔者也。

(三)承认后政治之施行

袁氏既于十二日承认帝位,十三日颁布申令,申明改变国体,出于民意,如有好乱之徒造谣煽惑,当执法严惩。

十四日,申令各部院,对于筹备事宜,务从简略,又令参政院推荐通达宪法人员,以便拟定宪法,并谘询该院,以制定宪法之程序。

十五日,封黎元洪为武义亲王。黎氏自国体问题发生以来,即辞参政院院长,虽未得许,然参政院屡次因国体开会,黎氏均未出席,至是复辞爵不受,政府虽以极优崇之亲王官制示之,不为动也。

十六日,政事堂准清室内务府咨,称奉清帝谕,对于改变国体并推戴大总统为皇帝,清皇室极表赞成,申令清室优待条件,载在约法,永不变更,将来制定宪法时,自应附列宪法,继续有效。同日,令筹办立法院事务局,将关于立法院议员选举事宜,迅速筹办,准来年以内召集;又以釐税弊端百出,派员驰赴各省考察,预备加税裁釐;并定次年六月举行文官高等考试暨文官甄用;又修正政事堂组织令,于第四条“设国务卿一人,赞襄大总统政务”句下,加“负其责任”四字,于第五条第二项“大总统发布之命令,国务卿副署之”,改为“大总统发布之命令,由政事堂奉行钤印,国务卿副署”,嗣是而后,凡旧时公报所载之大总统命令,钤用大总统印者,均改为政事堂奉策令或申令,下钤政事堂印,与前清之内阁奉上谕一律矣。十一月上旬,凡已经国民代表投票解决国体并推戴皇帝之各省,其将军巡按来电,均改称大总统为大皇帝,奉天将军段芝贵通饬所属,以后凡有所陈请于中央者,当从君主制度,改呈为奏,前称官职,均改称臣,中央虽通电各省阻止,然其所公布之政府公报,则自十二月一日起,已将各项奏折刊登,时国体尚未变更也。

十八日,申令凡旧侣及耆硕故人,均勿称臣。同日,因蒙回藏国民代表、满州王公等具呈推戴,申令满蒙回藏待遇条件,应列入宪法,继续有效。是日法律顾问日人有贺长雄,因奉颁碑帖,上谢折,称外臣,其后复有陆军中将西洋人曼德亦上谢折,称外臣,公报均为登布。

十九日,政事堂会同各部院奏请设立大典筹备处。该处设立已久,特本日始见诸公牍耳。前此各省军巡虽用奏,而各部院仍用呈,至是各部院亦皆改呈为奏。同日,申令定明年五月以前举行学绩试验之道试及京兆属县试,十二月以前举行文官普通考试;并令法制局将民国元年以来各法令,分别留存废止,悉心修正。

二十日,以徐世昌、赵尔巽李经羲、张謇为“嵩山四友”,各颁嵩山照影一帧。

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日,锡龙济光等五等封爵,共百二十八人,计公爵七人、侯爵十人、伯爵十三人,子爵十二人、男爵八十六人。又给予一二等轻车都尉七十馀人。受封爵者除各将军巡按使外,皆属护军使、镇守使、各师师长及现握军权之人。此外复追封赵秉钧为一等忠襄公,徐宝山为一等昭勇伯,合之前此追封郑汝成为一等彰威侯,计追封者三人。

二十二日,申令革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二十五日,申令改各部院、各局处参事、司长、厅长为简任职,并革除挑选宫女之例。

三十一日,申令改明年为洪宪元年,加衍圣公孔令贻郡王衔。

一月一日,公布洪宪元年总预算,此预算案提出于参政院时,称为民国五年预算案,至是乃改为洪宪元年。同日,总统府改称新华宫,公府收文处改为奏事处,府内总指挥处改为大内总指挥处。

自是而后,关于帝制之进行,暂形停顿,大典筹备,亦概从缓办,盖云南已于十二月二十五日独立,事实上发生窒碍,不得不稍示澹定也,故湖北发见石龙,该省军巡指为祥瑞,奏请表彰并宣付史馆,申令毋庸置议。惟一月二十八日,因惠州肃清,加龙济光郡王衔,封李嘉品一等男,二月二十一日,因川省获胜,封熊祥生三人男爵,然皆属于军事上之作用,与前次封爵,意义已不相侔矣。三月上中旬,入川北军屡传捷报,乃又有洪宪元年六釐公债条例及颁爵条例之公布,顾不久广西独立,于是帝制进行,遂告终止。

(四)典礼之筹备

典礼筹备。当十月下旬国民代表尚未选出之时,内务部已会同政事堂之礼制馆开始研究,分为对外、对内、祭祀、家族四项。如与各国元首文电往来、外宾晋谒以及皇帝登极、臣下朝贺,与夫祭天祭孔、君主家祭暨皇族相见、皇族婚丧庆贺等礼节,均在研究之中。其后复议及年号、国旗、朝服以及册立皇后皇储典礼暨皇帝临朝时一切之仪仗,并由内务部通电各省,征求意见。

十一月下旬,陆国务卿与各部长商定,每部派参事或秘书一人,会同礼官处会议皇帝即位之仪节。即位乐章早经撰就,由国乐传习所之乐舞生在先农坛演习数次,并由内务部派员监视,御用至宝亦经印铸局开铸。二十九日,设立大典筹备处于昭德门内之东朝房,十二月一日,开成立会,朱启钤为办事员长,政事堂之礼制馆人员全体加入于该处之礼制股,时各省区投票虽已完竣,而中央各项选举会之投票尚未举行也。处中职员均颁发金质徽章。旋发电各省,催令派员来京与议。各部总长各就本管事务提出应行筹办事件,与该处协商 —— 内务部提出者,为土木工程及贫民调查诸事;财政部提出者,为豁免钱粮及缓举新税诸事;教育部提出者,为修改各种书籍,俾与国体相宜之事;交通部提出者,为印行开国纪念邮票之事。其登极诏书及即位后通告各国之照会,则议定归内史及外交部分头撰拟。

至宫殿修造工程,一月以前,业由内务总长朱启钤派员督修,自中华门以内,天安端午各门,修饰业已完毕,内廷太和门太和殿,已改名为承运门承运殿,中和殿改名体元殿,保和殿改名建极殿,均已将匾额更换。各殿盖瓦,旧为黄色,以新朝尚赤,故均涂以朱红,其门窗旧为方格,用纸糊裱,亦均改用西式,嵌镶玻璃。太和门旁之宏仪体仁两阁,午门旁之左翼右翼,阙左阙右、协和熙和、左腋右腋等八门,亦皆加工修理,且将协和熙和两门,改名经文纬武。

大典筹备处成立后,其内容分讨论、执行两大部,一切筹备事宜,先由讨论机关议决,然后付之执行,并闻当日曾奉袁总统面谕,如有疑难不易解决之事,可以随时面请训示,勿用公文呈请,以免周折。十九日,国务卿、各部院长官等,以国体已定,奏请正式设立大典筹备处,折中声明:“前由内务部组织集议机关,会同各部院局处派员办理,并电各省长官派员与议”云云,是次该处之设立,政府绝不自讳也。

经正式奏设后,一切筹备,较前更积极进行。办事机关分为六股:一总务股、二礼制股、三内仪股、四撰拟股、五法典股、六会计股。所办事项,如御用冠服、宫内铺陈、朝贺典礼等,尤极意经营,力求美备。御座早经招工雕刻,至十二月中旬,承造完竣,价值四十万元。龙袍两袭,用真金织成,嵌以珠宝,一祭天用,一登极用,价共八十万元。袜一双,价四十元。金质御宝五颗,价六十万元。玉质御玺一方,价十二万元。御用銮仪,借自清室,修理添置之费,亦在数万元以上。安置法驾之处,择定南海西首墙外,十二月上旬,圈入府内,开工建筑。宫内陈设,居仁堂均按照清制铺陈,堂帘亦用黄缎绣龙。帝位承认后第一次公府会议,袁氏坐椅即用黄缎垫披。登极时,各部院应上贺折,概由筹备处代为撰就,先期函索各官衔名,并索取盖用印信之黄色绫纸,以为封缄之用。太和殿中本有品级山,前清举行朝贺大典,各官皆按级排列,革命后已经移存西华门内石库,亦由处中派员前往查验,拟移回该殿以应用。此外如国旗之形式,叠经商议,至十二月中旬始行议决 —— 式为长方形,中以红十字划分四小幅,左上角黄色,右上角黑色,右下角白色,左下角蓝色,旗面长与阔为七与五之比例。旗样进呈后,即经批交内务部照制,嗣复由部颁示各省,飭令预为制备。开国纪念银币,亦经铸币局开工铸造。官吏朝服,拟于大礼服之外,另订一种为朝贺大典之需,大约与祭天服式相同,且有须用朝笏之议。

筹备处经费,初由发起人担任,迨奉令正式成立,即咨请财政部一律补还。用数无正确之报告,有云三四千万者,有云千馀万或五六百万者。盖三四千万云者,乃广义之筹备,包恩赏及运动收买等费而言。千馀万或五六百万者,为狭义之筹备,乃指筹备处直接所用之各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