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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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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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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东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

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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