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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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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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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

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統籌考慮本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本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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