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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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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4〕185号
1984年11月7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4〕8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狂犬病流行严重,疫情几乎遍及全省,发病数、病死数均居全国前列,一九八〇年发病数达一千六百二十八例,去年发病数仍达九百零一例,发病市县达一百零六个。同时,每年被狂犬咬伤发病致死的猪、牛、羊等家禽也随之增加。狂犬病的流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安全,对畜牧业生产和旅游业的发展也带来很大影响。为了尽快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现结合我省情况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制、消灭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釆取有力措施,迅速抓紧落实,争取在今、明年内把疫情降下来。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农牧、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84〕80号文规定的分工,各负其责?迅速部署落实本部门在控制和消灭狂犬病方面应做的各项工作,切实抓出液效。

  (三)家犬管理和免疫接种,是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最根本措施,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行动起来,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争取在一、二年内逐步做到对家犬实行全面管理和免疫注射。

  (四)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深入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和加强家犬管理、推行家犬免疫注射的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中,不得公布疫情数字,以避免在群众中产生恐慌。

  (五)各地对家犬实行登记和免疫接种,可适当收取手续费、疫苗费和免疫注射劳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4〕80号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死亡率达百分之百的危害极大的急性传染病。近年来,全国狂犬病发病率大幅度上升,疫区逐年扩大,各级人民政府对此应务必引起重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釆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从根本上控制住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狂犬病是一种危害极大、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病死率达百分之百。解放后,各地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如上海市,由于政府一贯重视,卫生、农牧、公安部门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加强了对犬类的管理,自一九五七年以来无狂犬病例发生。但是,从全国看,狂犬病发病不断上升,疫区逐年扩大。一九五一年,我国只有五个省、市有狂犬病例,发病数以百计;一九七一年扩大到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数以千计;八十年代发病更加严重,一九八三年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狂犬病,死亡五千三百二十三人。从一九八一年起,狂犬病年病死率居二十四种急性传染病的首位。今年以来,恶犬伤人剧增,据报告,四川省第一季度有一百零四个县、市恶犬咬伤一万零一百九十八人,发病死亡一百一十七人;北京市第一季度被犬咬伤二千一百五十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一至五月平均每月有七千多人被咬伤。上半年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疫情。

  疫情上升的原因与养犬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关。据估计,目前全国养犬超过一亿条,年咬伤病例一百多万。许多地方犬祸成灾,弄得人心惶惶,每年有大量农民、工人、学生、干部和解放军战士被咬伤,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治安。此外,对旅游业也有一定影响。

  为尽快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农牧、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二次联合检查,以督促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所有弄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抢救、伤口处理,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需要养犬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下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酌情掌握。

  四、凡获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对养犬必须严格管理,城镇一律圈(栓)养。犬如伤人,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在犬、野犬。

  六、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群众出售活狗、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七、对家犬免疫釆取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制订。

  八、如有违反上述要求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上述要求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鉴于当前全国恶犬伤人及狂犬病发病情况日趋严重,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卫生、农牧、公安部门对狂犬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制订出管理办法,釆取防疫措施,坚决捕杀狂犬、野犬。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地贯彻执行。


卫生部

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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