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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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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1984〕185號
1984年11月7日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4〕80號文)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近年來,我省狂犬病流行嚴重,疫情幾乎遍及全省,發病數、病死數均居全國前列,一九八〇年發病數達一千六百二十八例,去年發病數仍達九百零一例,發病市縣達一百零六個。同時,每年被狂犬咬傷發病致死的豬、牛、羊等家禽也隨之增加。狂犬病的流行,嚴重威脅着人民生命安全,對畜牧業生產和旅遊業的發展也帶來很大影響。為了儘快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現結合我省情況特補充通知如下:

  (一)疫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控制、消滅狂犬病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釆取有力措施,迅速抓緊落實,爭取在今、明年內把疫情降下來。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衛生、農牧、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國辦發〔1984〕80號文規定的分工,各負其責?迅速部署落實本部門在控制和消滅狂犬病方面應做的各項工作,切實抓出液效。

  (三)家犬管理和免疫接種,是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最根本措施,各級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行動起來,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爭取在一、二年內逐步做到對家犬實行全面管理和免疫注射。

  (四)要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宣傳形式,深入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和加強家犬管理、推行家犬免疫注射的意義,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宣傳中,不得公布疫情數字,以避免在群眾中產生恐慌。

  (五)各地對家犬實行登記和免疫接種,可適當收取手續費、疫苗費和免疫注射勞務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

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4〕80號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


  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狂犬病是一種人畜共患、死亡率達百分之百的危害極大的急性傳染病。近年來,全國狂犬病發病率大幅度上升,疫區逐年擴大,各級人民政府對此應務必引起重視,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釆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犬類的管理,從根本上控制住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安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做好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

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狂犬病是一種危害極大、人畜共患的急性傳染病,病死率達百分之百。解放後,各地為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如上海市,由於政府一貫重視,衛生、農牧、公安部門分工明確,配合密切,加強了對犬類的管理,自一九五七年以來無狂犬病例發生。但是,從全國看,狂犬病發病不斷上升,疫區逐年擴大。一九五一年,我國只有五個省、市有狂犬病例,發病數以百計;一九七一年擴大到十四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病數以千計;八十年代發病更加嚴重,一九八三年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狂犬病,死亡五千三百二十三人。從一九八一年起,狂犬病年病死率居二十四種急性傳染病的首位。今年以來,惡犬傷人劇增,據報告,四川省第一季度有一百零四個縣、市惡犬咬傷一萬零一百九十八人,發病死亡一百一十七人;北京市第一季度被犬咬傷二千一百五十餘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地區一至五月平均每月有七千多人被咬傷。上半年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疫情。

  疫情上升的原因與養犬數量增加和缺乏嚴格的管理有關。據估計,目前全國養犬超過一億條,年咬傷病例一百多萬。許多地方犬禍成災,弄得人心惶惶,每年有大量農民、工人、學生、幹部和解放軍戰士被咬傷,嚴重威脅着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治安。此外,對旅遊業也有一定影響。

  為儘快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衛生、農牧、公安部門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切實做好預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每年必須進行一至二次聯合檢查,以督促這項工作的開展。

  二、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產和供應,對城鄉所有弄犬進行預防注射、登記、掛牌、發放「家犬免疫證」,並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工作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公安部門負責對縣以上城市(包括縣)養犬的審批,處理違章養犬;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產、供應和疫苗注射、病人搶救、傷口處理,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三、縣以上城市(包括縣)、近郊區、新興工業區、遊覽區、港口、機場周圍禁止養犬。凡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確因警衛、科研需要養犬的,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縣以下農村養犬,由鄉、鎮人民政府本着適當限制養犬的原則酌情掌握。

  四、凡獲准養犬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攜犬到畜牧獸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進行登記、繳費、掛牌,領取「家犬免疫證」。對養犬必須嚴格管理,城鎮一律圈(栓)養。犬如傷人,犬主應負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凡未經免疫、無標(記)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及廣大群眾均有權捕殺。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捕殺狂犬、野犬;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力量捕殺在犬、野犬。

  六、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憑「家犬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狗、狗皮。群眾出售活狗、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和犬牌。

  七、對家犬免疫釆取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牧部門制訂。

  八、如有違反上述要求者,要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按上述要求制訂管理實施細則。

  鑑於當前全國惡犬傷人及狂犬病發病情況日趨嚴重,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後,立即組織衛生、農牧、公安部門對狂犬病防治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地檢查,制訂出管理辦法,釆取防疫措施,堅決捕殺狂犬、野犬。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轉發各地貫徹執行。


衛生部

農牧漁業部

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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