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 |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 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21〕13号 2021年3月14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残联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快在建铁路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投资进度,推进出省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铁路货运物流基地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广州等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标准,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含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获省授牌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参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对地市评审通过的项目可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实训学员可按每人不超过2800元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调剂用工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组织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专项招聘。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村(居)100%全覆盖,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加大基层就业补贴落实力度,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对在我省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加人员按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残联负责)
五、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托底帮扶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功能
将“粤菜师傅”培训项目(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支持各地开发一批粤菜美食制作、包装、推介等就业岗位,组织开展“粤菜师傅”招聘活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推进家政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支持基层家政服务站和家政产业园(家政服务超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引进一批外籍家政培训师。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地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在岗员工提升学历和技能。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不含公益一类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支持深圳、珠海市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申即享”。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对组织开展省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
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本政策措施,牵头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对被评为创业型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的,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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