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73民终315号 2024年9月19日 |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绍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于晨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朝互动)因与被上诉人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朝互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米哈游对明朝互动的全部诉讼请求,即明朝互动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事实与理由:1.明朝互动不构成侵权行为,亦没有侵权恶意。(1)无论是结构、颜色还是细节,明朝互动案涉游戏《异化维度》中的武器装备未与米哈游游戏《崩坏3》的相同或相似,米哈游的对比忽略这类型游戏武器装备的共性特征,因此,明朝互动并不构成侵犯米哈游的著作权行为。(2)即使案涉游戏角色与武器构成近似,明朝互动虽与米哈游同为游戏行业从业者,但从米哈游提交的有关明朝互动行业资质及影响力的证据不难看出,明朝互动主要运营游戏类型风格为较为传统的仙侠美术项目,与米哈游主要运营二次元手游类型风格不同,因案涉游戏《异化维度》为都市风格类二次元手游,相关的美术资源基本由外包公司提交,因明朝互动与米哈游侧重游戏领域不同导致难以审查出是否存在近似的美术资源。并且,案涉“侵权武器”在明朝互动游戏中占比极低,其价值在游戏中可想而知。因游戏行业美术外包较为常见,较容易出现美术外包误引用其他公司资源的情况,如出现误引用情况,一般为先联系对方中止或撤销相关美术资源以核实情况并避免扩大影响。(3)米哈游诉称于2021年8月25日发现侵权行为,但直到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持续近2年时间从未联系过明朝互动,亦未积极主动采取任何中止侵权措施。如果米哈游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与明朝互动沟通,就不会存在持续两年的侵权行为。米哈游怠于行使权利,应就其扩大的损失自担责任风险。(4)明朝互动不构成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侵权恶意。明朝互动自2012年从事游戏行业以来,十几年间与诸多同业者均为友好合作关系,从未有过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2.即使明朝互动构成侵权,米哈游亦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过高,应根据明朝互动实际获利认定相应金额。(1)米哈游起诉明朝互动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明朝互动的侵权获益。即使最终认定明朝互动构成侵权,在明朝互动已提交明确获利凭证的情形下,应当以其实际获利为优先适用。(2)明朝互动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米哈游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便立即下架了IOS某中的案涉软件“异化维度-探索未知区域”,目前案涉软件已无法下载,亦不会传播。(3)案涉软件“异化维度-探索未知区域”系明朝互动在IOS平台上架的一款小众游戏,目前也仅有IOS版本单一渠道,自2021年4月起与海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推广开始正式收费,从收费之日至2023年2月16日游戏下架,总流水11136元(其中还包括被明朝互动公证所充值的6元),扣除测试费(6元)、渠道手续费(109.23元+15.09元)以及推广费(8352元付海南某某公司),明朝互动获利仅2659.68元;且自从2022年5月开始无推广,仅有部分老用户充值,基本无充值流水,新下载次数极少。即使明朝互动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应根据明朝互动实际获利认定相应金额。(4)米哈游提交的授权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书均无任何支付凭证,协议中涉及的都是游戏形象,而明朝互动的游戏内部完全未使用过米哈游的琪亚娜形象,因此米哈游主张的许可使用费与本案无关。截至到游戏上线统计出来的资源量一共493个,涉及米哈游侵权的原画资源占游戏原画设计需求量1.62%。在游戏中,这几个资源都是通过参与活动兑换获得而非直接定价出售。累计游戏下架前,玩家总共获得91个道具。一个游戏产品运营两年累计8个侵权资源的产出量91个,即每日玩家可获得的道具为0.12个,从而说明玩家对这部分道具的获取意愿相对很低,即使存在侵权,被诉侵权内容在明朝互动的游戏内部占比也很低。
米哈游答辩称,1.明朝互动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违法所得。(1)明朝互动未提供App Store的结算数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游戏的充值流水数额。一审判决查明被诉侵权游戏是从苹果App Store渠道向公众提供,该应用内的付费项目需要通过某支付,某扣除渠道抽成后结算给应用提供商。但明朝互动提交的证据包括苹果商店后台截图证明被诉侵权游戏的上下线时间,却未提供某与明朝互动结算的金额和数据。(2)明朝互动的后台由其自己控制,后台截图的证据无从验证真实性,不足以采信。(3)米哈游并未参与明朝互动与案外人之间的游戏推广服务协议,无从验证合作情况的真实性。即使存在该合作,也只能说明明朝互动与这一家游戏推广服务商之间的结算情况,不足以证明整个游戏的充值流水数据。2.明朝互动还使用多个游戏名称来运营被诉侵权游戏,仅凭“异化维度”一个游戏名称并不足以反映明朝互动的全部违法所得。(1)明朝互动的微信公众号“明朝游戏”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文章《【新游推荐】我发现有趣的人,最近都在玩这款游戏》,文中推荐的游戏为《魔力契约》,该游戏画面与被诉侵权游戏《异化维度》完全相同,证明明朝互动以“魔力契约”和“异化维度”两个名称来运营侵权游戏。从明朝互动微信公众号下载的《魔力契约》游戏显示的出版号与被诉侵权《异化维度》游戏完全相同。早在2019年9月B站已有《魔力契约》的宣传片,且宣传片中的游戏启动画面与被诉侵权《异化维度》游戏完全相同,可见二者是同一个游戏,而且《魔力契约》至今仍在运营。因此,明朝互动的违法所得至少包含使用上述两个游戏名称获得的运营收益。明朝互动所述游戏充值流水只有一万多元但持续运营两年多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和行业惯例。如果一款游戏在开服后一直没有收益,开发商和发行商会很快关服,不可能持续运营两年多,至今仍在运营必然表明游戏持续有收益。总之,被诉侵权游戏的收益没有查明也难以计算,不能仅凭明朝互动提交的来源不明、数据片面的截图就直接认定其违法所得。3.米哈游的损失有明确的参考因素且已充分举证证明。(1)涉案权利游戏运营时间长、下载量大、获得诸多奖项,游戏中的角色和武器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16年上线首日即获得App Store首页推荐和国内一线智能手机制造商的精品推荐位,运营第二年即登顶App Store游戏畅销榜榜首,至2023年仍持续运营并居App Store游戏畅销榜前五,仅TapTap、VIVO和小米商店三个安卓应用平台的下载量就达1亿2千万次,并获得多个平台评选的十余个奖项,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琪亚娜是主要游戏角色,涉案武器均在游戏上线的第一年发布,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识别度。(2)被诉侵权游戏总共18个武器,其中8个武器抄袭了涉案游戏武器;被诉侵权游戏在苹果商店的宣传图总共3张,其中1张使用了涉案权利游戏的角色。(3)明朝互动侵权持续时间长,被诉侵权游戏2020年12月23日上线,2023年2月16日下线,侵权持续时间超过2年。4.米哈游与荣耀手机就涉案权利游戏9个游戏角色(含琪亚娜)、10幅游戏场景和2个游戏图标进行合作,使用期限2个月,作品许可费用超过1000万元;与招商银行就2个角色(含琪亚娜)合作的许可费用120万元,上述授权许可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米哈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明朝互动在手机游戏《异化维度》内删除抄袭游戏《崩坏3》的涉案武器道具;2.判令明朝互动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米哈游是否为涉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人;二、明朝互动是否侵害米哈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明朝互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构成侵权,明朝互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米哈游是否为涉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米哈游主张权利的1个人物角色和8个武器道具,这些角色、道具由多样的线条、颜色而绘制而成,呈现出一种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为美术作品。明朝互动以米哈游主张的作品超电磁手炮使用了在先类似设计为由,否认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但是明朝互动提交的在先设计对比图片与米哈游主张的权利图片除了因属于枪械而导致的整体轮廓有些相似外,在枪口、弹夹、握把等多处细节之处,在外形、颜色等方面,呈现明显差异,故明朝互动的理由不能推翻前述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米哈游提交了涉案游戏《崩坏3》国家新闻出版署游戏审批结果、涉案9个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美术作品发表证据、美术作品在游戏中的使用截图等证据,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在明朝互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米哈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明朝互动是否侵害米哈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中,明朝互动将含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图片,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软件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米哈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朝互动辩称米哈游对游戏《崩坏3》详情公证时间戳为2023年3月8日,而公证明朝互动游戏《异化维度》的时间却是在2021年8月25日,无法客观证明明朝互动游戏侵犯米哈游著作权,且《公证书》载明2021年8月25日在公证处公证取证,但公证书落款为2022年1月17日,时间跨度长达近半年,不合常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米哈游已经举证涉案作品在先发表使用证据,且公证书落款时间较长属于公证处自身办理导致,时间较长并不足以否认公证书记载的事项的效力,故一审法院对明朝互动的抗辩不予支持。
三、关于明朝互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米哈游主张明朝互动的侵权行为引人误认为明朝互动的游戏与米哈游的游戏存在特定联系,产生市场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确认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同一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明朝互动在本案中的作品使用行为为两种,一种是在苹果商店的游戏下载页面使用角色形象“琪亚娜”,另一种是在游戏中的使用武器道具。对两种行为是否构成混淆,一审法院分别进行分析如下:
关于游戏的宣传页面使用,对一款通过软件应用商城下载的游戏软件来讲,软件的名称和图标对公众有着最直接的指引、识别作用。游戏下载页面关于游戏的宣传介绍,用户评论等,对公众决定是否下载该游戏有着重要影响。本案中,从游戏下载页面来看,其并未使用“琪亚娜”的名称,而且除了“琪亚娜”的宣传画面之外,同时还有其他宣传画面,游戏软件并未突出使用“琪亚娜”。再者,米哈游也未证明公众在宣传页面有三个宣传图片时,仅通过其中一个宣传页面关于“琪亚娜”的角色形象,就误认该游戏软件与米哈游或米哈游的游戏存在特定联系。
关于游戏的武器道具使用,网络游戏的类别不同,其操作呈现出的画面、声音侧重也不同。分析武器道具的使用是否造成公众的混淆,需要从游戏类别,所涉武器道具在权利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中的重要性占比,游戏道具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等多重因素来判断该道具是否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从米哈游的证据来看,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中涉案武器道具在游戏中的占比、重要性并不突出,明朝互动的游戏除了武器道具之外,还有时装、背饰、座驾等多种设置,且公众在观看该游戏软件相关画面时,明显能够判断出其与米哈游不存在特定联系,而是得出抄袭或者侵犯米哈游权益的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明朝互动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并且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该同一使用行为不存在同时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米哈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四、明朝互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米哈游主张明朝互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于停止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明朝互动已经举证了其某某商店后台和第三方网站显示的下架数据、自己后台的运营情况数据等证据,已显示《异化维度》于2023年2月16日下架,而米哈游经一审法院释明,也不能提交其继续使用涉案作品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米哈游主张明朝互动停止侵权,已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对米哈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米哈游在本案宣判之后发现明朝互动有涉案作品的行为,可依据新的事实,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关于赔偿损失,米哈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明朝互动则主张其实际上没有获利。一审法院认为,是否获利受多种因素影响,即使没有获利,也需要对其侵权行为给米哈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一审法院对明朝互动的抗辩不予采纳,并结合以下因素认定赔偿数额:
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米哈游主张将游戏知名度和作品授权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米哈游已经提交大量证据,显示游戏《崩坏三》获得众多奖项,较长时间在游戏榜单的名列,《崩坏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涉案的作品分别为《崩坏三》的角色形象和武器道具,米哈游也提交了与知名公司(华为、招商银行)所签订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授权协议,可以佐证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因米哈游游戏包括多种角色和道具,授权协议显示的授权内容,使用方式等与本案也存在明显不同,米哈游主张将其作为参考因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明朝互动的侵权主观故意。本案中,明朝互动自认《异化维度》是明朝互动实际立项、开发、设计、运营、维护,对于被诉侵权图片,是其委托外包公司进行批量设计的。一审法院认为,从米哈游的举证来看,明朝互动也属于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公司,其在开发游戏,特别是委托第三方为游戏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时,应当采取积极的审查和防范措施,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异化维度》游戏武器道具的主要部分,使用了米哈游作品独创性内容,并且明朝互动还将游戏中不存在的角色,用于其游戏下载页面的宣传图案。明朝互动对于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三)明朝互动的侵权客观后果。本案中,虽然《异化维度》上线时间从2020年的12月23日到2023年的2月16日,已超过2年。且《异化维度》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在bilibili上的相关视频播放量达26.4万,影响较大。但是,该游戏仅在某某商店上线,且其在某某商店仅8个评分,评分仅为1.8星,评分数量少,评价较低;在2年多的时间里,该游戏累计充值11154元,充值金额不多;且米哈游在2021年8月25日进行侵权取证之后,直至2023年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并未通知明朝互动或者某某商店停止侵权,导致侵权时间扩大;视频博主的粉丝仅132人,也无其他视频提及《异化维度》的侵权行为,即该视频的播放量较大与标题关联米哈游知名游戏《崩坏3》且提及抄袭关系明显,公众也容易判断出米哈游被抄袭、被侵权,而非误认米哈游主动为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明朝互动侵权情节严重,承担过高的侵权责任。
(四)米哈游的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中,米哈游主张的合理费用2.2万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万元),但是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因为米哈游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取证,代理出庭应诉,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有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律师费、公证费等予以酌定。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明朝互动应向米哈游支付的赔偿金额为8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明朝互动赔偿米哈游80000元;二、驳回米哈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米哈游负担6892元,明朝互动负担1908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案应当围绕明朝互动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明朝互动没有提出请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畴。
根据明朝互动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明朝互动是否侵害米哈游的著作权;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将米哈游的8个游戏武器、1个人物形象与被诉侵权武器、人物形象进行比对可见,虽然武器的配色、刀尖或刀柄形状、人物发饰等处存在差异,但上述差异均为细微差异,双方形象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明朝互动将与米哈游享有著作权的武器、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形象在被诉侵权游戏及宣传图片中使用,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明朝互动的行为构成对米哈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明朝互动上诉主张被诉侵权形象美术资源由外包公司提交,故难以审查是否存在近似美术资源,本院认为,不论被诉形象是否为第三人设计,明朝互动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方,都应就在互联网公开提供与米哈游权利作品相似的形象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米哈游请求参考涉案权利游戏的知名度、作品许可使用费等因素计算其实际损失,明朝互动则主张按照其产品后台累计充值数据、与案外人的推广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及推广费数额等计算其侵权获利。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中明朝互动提交的其网站产品后台运营报表显示被诉侵权游戏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的累计充值金额为11154元,但是明朝互动因被诉侵权游戏所获利润并无确切依据证明,被诉9个武器、人物形象对被诉侵权游戏获利的影响度和贡献率亦无证据证明,故仅凭充值金额和推广费用,难以计算明朝互动因被诉侵权武器、人物所得利润的具体数额。米哈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所载许可使用费或非被侵害形象专有支出,或所涉形象与被侵害形象不一致,故相关许可使用费也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米哈游实际损失的依据。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均无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明朝互动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诉侵权游戏影响力以及米哈游维权须承担的合理开支项目,对米哈游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合并酌定为80000元,并无畸高情形且合法有据,应予维持。明朝互动关于赔偿数额的上诉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米哈游并未提起上诉,关于其在二审答辩状中所述被诉侵权游戏另有其他名称并仍可下载的情况,因相关内容未经公证,也未证明游戏中使用的武器、人物形象与被诉侵权武器、人物形象相同或与涉案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明朝互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屈 昕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朱文彬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黄妙丽
书 记 员 陈 倩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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