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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4)粵73民終31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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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粵73民終315號

2024年9月19日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明朝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林紹孟。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曉煌,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米哈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於晨曦。

委託訴訟代理人:衛馳翔,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嘉偉,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明朝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朝互動)因與被上訴人米哈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州互聯網法院(2023)粵0192民初59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明朝互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米哈遊對明朝互動的全部訴訟請求,即明朝互動無需支付任何賠償款。事實與理由:1.明朝互動不構成侵權行為,亦沒有侵權惡意。(1)無論是結構、顏色還是細節,明朝互動案涉遊戲《異化維度》中的武器裝備未與米哈遊遊戲《崩壞3》的相同或相似,米哈遊的對比忽略這類型遊戲武器裝備的共性特徵,因此,明朝互動並不構成侵犯米哈遊的著作權行為。(2)即使案涉遊戲角色與武器構成近似,明朝互動雖與米哈遊同為遊戲行業從業者,但從米哈遊提交的有關明朝互動行業資質及影響力的證據不難看出,明朝互動主要運營遊戲類型風格為較為傳統的仙俠美術項目,與米哈遊主要運營二次元手遊類型風格不同,因案涉遊戲《異化維度》為都市風格類二次元手遊,相關的美術資源基本由外包公司提交,因明朝互動與米哈遊側重遊戲領域不同導致難以審查出是否存在近似的美術資源。並且,案涉「侵權武器」在明朝互動遊戲中占比極低,其價值在遊戲中可想而知。因遊戲行業美術外包較為常見,較容易出現美術外包誤引用其他公司資源的情況,如出現誤引用情況,一般為先聯繫對方中止或撤銷相關美術資源以核實情況並避免擴大影響。(3)米哈遊訴稱於2021年8月25日發現侵權行為,但直到2023年向法院提起訴訟,持續近2年時間從未聯繫過明朝互動,亦未積極主動採取任何中止侵權措施。如果米哈遊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及時與明朝互動溝通,就不會存在持續兩年的侵權行為。米哈遊怠於行使權利,應就其擴大的損失自擔責任風險。(4)明朝互動不構成侵權行為,亦不存在侵權惡意。明朝互動自2012年從事遊戲行業以來,十幾年間與諸多同業者均為友好合作關係,從未有過任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2.即使明朝互動構成侵權,米哈遊亦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其主張的賠償金額沒有依據,一審法院認定賠償金額過高,應根據明朝互動實際獲利認定相應金額。(1)米哈遊起訴明朝互動侵犯其著作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明朝互動的侵權獲益。即使最終認定明朝互動構成侵權,在明朝互動已提交明確獲利憑證的情形下,應當以其實際獲利為優先適用。(2)明朝互動於2023年2月16日收到米哈遊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訴材料後,便立即下架了IOS某中的案涉軟件「異化維度-探索未知區域」,目前案涉軟件已無法下載,亦不會傳播。(3)案涉軟件「異化維度-探索未知區域」系明朝互動在IOS平台上架的一款小眾遊戲,目前也僅有IOS版本單一渠道,自2021年4月起與海南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推廣開始正式收費,從收費之日至2023年2月16日遊戲下架,總流水11136元(其中還包括被明朝互動公證所充值的6元),扣除測試費(6元)、渠道手續費(109.23元+15.09元)以及推廣費(8352元付海南某某公司),明朝互動獲利僅2659.68元;且自從2022年5月開始無推廣,僅有部分老用戶充值,基本無充值流水,新下載次數極少。即使明朝互動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過高,應根據明朝互動實際獲利認定相應金額。(4)米哈遊提交的授權合作協議和合作協議書均無任何支付憑證,協議中涉及的都是遊戲形象,而明朝互動的遊戲內部完全未使用過米哈遊的琪亞娜形象,因此米哈遊主張的許可使用費與本案無關。截至到遊戲上線統計出來的資源量一共493個,涉及米哈遊侵權的原畫資源占遊戲原畫設計需求量1.62%。在遊戲中,這幾個資源都是通過參與活動兌換獲得而非直接定價出售。累計遊戲下架前,玩家總共獲得91個道具。一個遊戲產品運營兩年累計8個侵權資源的產出量91個,即每日玩家可獲得的道具為0.12個,從而說明玩家對這部分道具的獲取意願相對很低,即使存在侵權,被訴侵權內容在明朝互動的遊戲內部占比也很低。

米哈遊答辯稱,1.明朝互動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違法所得。(1)明朝互動未提供App Store的結算數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遊戲的充值流水數額。一審判決查明被訴侵權遊戲是從蘋果App Store渠道向公眾提供,該應用內的付費項目需要通過某支付,某扣除渠道抽成後結算給應用提供商。但明朝互動提交的證據包括蘋果商店後台截圖證明被訴侵權遊戲的上下線時間,卻未提供某與明朝互動結算的金額和數據。(2)明朝互動的後台由其自己控制,後台截圖的證據無從驗證真實性,不足以採信。(3)米哈遊並未參與明朝互動與案外人之間的遊戲推廣服務協議,無從驗證合作情況的真實性。即使存在該合作,也只能說明明朝互動與這一家遊戲推廣服務商之間的結算情況,不足以證明整個遊戲的充值流水數據。2.明朝互動還使用多個遊戲名稱來運營被訴侵權遊戲,僅憑「異化維度」一個遊戲名稱並不足以反映明朝互動的全部違法所得。(1)明朝互動的微信公眾號「明朝遊戲」於2020年4月29日發布文章《【新游推薦】我發現有趣的人,最近都在玩這款遊戲》,文中推薦的遊戲為《魔力契約》,該遊戲畫面與被訴侵權遊戲《異化維度》完全相同,證明明朝互動以「魔力契約」和「異化維度」兩個名稱來運營侵權遊戲。從明朝互動微信公眾號下載的《魔力契約》遊戲顯示的出版號與被訴侵權《異化維度》遊戲完全相同。早在2019年9月B站已有《魔力契約》的宣傳片,且宣傳片中的遊戲啟動畫面與被訴侵權《異化維度》遊戲完全相同,可見二者是同一個遊戲,而且《魔力契約》至今仍在運營。因此,明朝互動的違法所得至少包含使用上述兩個遊戲名稱獲得的運營收益。明朝互動所述遊戲充值流水只有一萬多元但持續運營兩年多的說法不符合常理和行業慣例。如果一款遊戲在開服後一直沒有收益,開發商和發行商會很快關服,不可能持續運營兩年多,至今仍在運營必然表明遊戲持續有收益。總之,被訴侵權遊戲的收益沒有查明也難以計算,不能僅憑明朝互動提交的來源不明、數據片面的截圖就直接認定其違法所得。3.米哈遊的損失有明確的參考因素且已充分舉證證明。(1)涉案權利遊戲運營時間長、下載量大、獲得諸多獎項,遊戲中的角色和武器具有較高知名度,自2016年上線首日即獲得App Store首頁推薦和國內一線智能手機製造商的精品推薦位,運營第二年即登頂App Store遊戲暢銷榜榜首,至2023年仍持續運營並居App Store遊戲暢銷榜前五,僅TapTap、VIVO和小米商店三個安卓應用平台的下載量就達1億2千萬次,並獲得多個平台評選的十餘個獎項,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琪亞娜是主要遊戲角色,涉案武器均在遊戲上線的第一年發布,具有極高知名度和識別度。(2)被訴侵權遊戲總共18個武器,其中8個武器抄襲了涉案遊戲武器;被訴侵權遊戲在蘋果商店的宣傳圖總共3張,其中1張使用了涉案權利遊戲的角色。(3)明朝互動侵權持續時間長,被訴侵權遊戲2020年12月23日上線,2023年2月16日下線,侵權持續時間超過2年。4.米哈遊與榮耀手機就涉案權利遊戲9個遊戲角色(含琪亞娜)、10幅遊戲場景和2個遊戲圖標進行合作,使用期限2個月,作品許可費用超過1000萬元;與招商銀行就2個角色(含琪亞娜)合作的許可費用120萬元,上述授權許可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米哈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明朝互動在手機遊戲《異化維度》內刪除抄襲遊戲《崩壞3》的涉案武器道具;2.判令明朝互動賠償米哈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見廣州互聯網法院(2023)粵0192民初5955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米哈遊是否為涉案權利圖片的著作權人;二、明朝互動是否侵害米哈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三、明朝互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如構成侵權,明朝互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米哈遊是否為涉案權利圖片的著作權人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米哈遊主張權利的1個人物角色和8個武器道具,這些角色、道具由多樣的線條、顏色而繪製而成,呈現出一種美感,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為美術作品。明朝互動以米哈遊主張的作品超電磁手炮使用了在先類似設計為由,否認涉案作品的獨創性。但是明朝互動提交的在先設計對比圖片與米哈遊主張的權利圖片除了因屬於槍械而導致的整體輪廓有些相似外,在槍口、彈夾、握把等多處細節之處,在外形、顏色等方面,呈現明顯差異,故明朝互動的理由不能推翻前述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屬於美術作品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本案中,米哈遊提交了涉案遊戲《崩壞3》國家新聞出版署遊戲審批結果、涉案9個美術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美術作品發表證據、美術作品在遊戲中的使用截圖等證據,形成了較完整的證據鏈。在明朝互動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確認米哈遊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明朝互動是否侵害米哈遊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本案中,明朝互動將含有與涉案美術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的被訴侵權圖片,以「公之於眾」的方式展示在開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瀏覽的網絡軟件上,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作品,侵犯了米哈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朝互動辯稱米哈遊對遊戲《崩壞3》詳情公證時間戳為2023年3月8日,而公證明朝互動遊戲《異化維度》的時間卻是在2021年8月25日,無法客觀證明明朝互動遊戲侵犯米哈遊著作權,且《公證書》載明2021年8月25日在公證處公證取證,但公證書落款為2022年1月17日,時間跨度長達近半年,不合常理。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米哈遊已經舉證涉案作品在先發表使用證據,且公證書落款時間較長屬於公證處自身辦理導致,時間較長並不足以否認公證書記載的事項的效力,故一審法院對明朝互動的抗辯不予支持。

三、關於明朝互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米哈遊主張明朝互動的侵權行為引人誤認為明朝互動的遊戲與米哈遊的遊戲存在特定聯繫,產生市場混淆的後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並確認被訴著作權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系同一個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明朝互動在本案中的作品使用行為為兩種,一種是在蘋果商店的遊戲下載頁面使用角色形象「琪亞娜」,另一種是在遊戲中的使用武器道具。對兩種行為是否構成混淆,一審法院分別進行分析如下:

關於遊戲的宣傳頁面使用,對一款通過軟件應用商城下載的遊戲軟件來講,軟件的名稱和圖標對公眾有着最直接的指引、識別作用。遊戲下載頁面關於遊戲的宣傳介紹,用戶評論等,對公眾決定是否下載該遊戲有着重要影響。本案中,從遊戲下載頁面來看,其並未使用「琪亞娜」的名稱,而且除了「琪亞娜」的宣傳畫面之外,同時還有其他宣傳畫面,遊戲軟件並未突出使用「琪亞娜」。再者,米哈遊也未證明公眾在宣傳頁面有三個宣傳圖片時,僅通過其中一個宣傳頁面關於「琪亞娜」的角色形象,就誤認該遊戲軟件與米哈遊或米哈遊的遊戲存在特定聯繫。

關於遊戲的武器道具使用,網絡遊戲的類別不同,其操作呈現出的畫面、聲音側重也不同。分析武器道具的使用是否造成公眾的混淆,需要從遊戲類別,所涉武器道具在權利遊戲與被訴侵權遊戲中的重要性占比,遊戲道具與權利人之間的關係等多重因素來判斷該道具是否具備一定知名度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從米哈遊的證據來看,被訴侵權遊戲軟件中涉案武器道具在遊戲中的占比、重要性並不突出,明朝互動的遊戲除了武器道具之外,還有時裝、背飾、座駕等多種設置,且公眾在觀看該遊戲軟件相關畫面時,明顯能夠判斷出其與米哈遊不存在特定聯繫,而是得出抄襲或者侵犯米哈遊權益的結論。

綜上所述,由於明朝互動對涉案作品的使用行為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並且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該同一使用行為不存在同時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米哈遊提出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四、明朝互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含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米哈遊主張明朝互動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對於停止侵權,一審法院認為,由於明朝互動已經舉證了其某某商店後台和第三方網站顯示的下架數據、自己後台的運營情況數據等證據,已顯示《異化維度》於2023年2月16日下架,而米哈遊經一審法院釋明,也不能提交其繼續使用涉案作品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米哈遊主張明朝互動停止侵權,已缺乏事實依據,故一審法院對米哈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果米哈遊在本案宣判之後發現明朝互動有涉案作品的行為,可依據新的事實,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關於賠償損失,米哈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明朝互動則主張其實際上沒有獲利。一審法院認為,是否獲利受多種因素影響,即使沒有獲利,也需要對其侵權行為給米哈遊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故一審法院對明朝互動的抗辯不予採納,並結合以下因素認定賠償數額:

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米哈遊主張將遊戲知名度和作品授權許可使用費作為參考因素。一審法院認為,米哈遊已經提交大量證據,顯示遊戲《崩壞三》獲得眾多獎項,較長時間在遊戲榜單的名列,《崩壞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涉案的作品分別為《崩壞三》的角色形象和武器道具,米哈遊也提交了與知名公司(華為、招商銀行)所簽訂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授權協議,可以佐證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較高的市場價值。因米哈遊遊戲包括多種角色和道具,授權協議顯示的授權內容,使用方式等與本案也存在明顯不同,米哈遊主張將其作為參考因素,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明朝互動的侵權主觀故意。本案中,明朝互動自認《異化維度》是明朝互動實際立項、開發、設計、運營、維護,對於被訴侵權圖片,是其委託外包公司進行批量設計的。一審法院認為,從米哈遊的舉證來看,明朝互動也屬於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遊戲公司,其在開發遊戲,特別是委託第三方為遊戲提供相應的設計服務時,應當採取積極的審查和防範措施,盡力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異化維度》遊戲武器道具的主要部分,使用了米哈遊作品獨創性內容,並且明朝互動還將遊戲中不存在的角色,用於其遊戲下載頁面的宣傳圖案。明朝互動對於本案侵權事實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三)明朝互動的侵權客觀後果。本案中,雖然《異化維度》上線時間從2020年的12月23日到2023年的2月16日,已超過2年。且《異化維度》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在bilibili上的相關視頻播放量達26.4萬,影響較大。但是,該遊戲僅在某某商店上線,且其在某某商店僅8個評分,評分僅為1.8星,評分數量少,評價較低;在2年多的時間裡,該遊戲累計充值11154元,充值金額不多;且米哈遊在2021年8月25日進行侵權取證之後,直至2023年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並未通知明朝互動或者某某商店停止侵權,導致侵權時間擴大;視頻博主的粉絲僅132人,也無其他視頻提及《異化維度》的侵權行為,即該視頻的播放量較大與標題關聯米哈遊知名遊戲《崩壞3》且提及抄襲關係明顯,公眾也容易判斷出米哈遊被抄襲、被侵權,而非誤認米哈遊主動為之的行為。在此情況下,不宜認定明朝互動侵權情節嚴重,承擔過高的侵權責任。

(四)米哈遊的維權合理開支。本案中,米哈遊主張的合理費用2.2萬元(包括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2萬元),但是未提交相應的支付憑證。因為米哈遊委託律師參與調查取證,代理出庭應訴,由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有事實依據,故一審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對於律師費、公證費等予以酌定。

綜合上述分析,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明朝互動應向米哈遊支付的賠償金額為800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明朝互動賠償米哈遊80000元;二、駁回米哈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米哈遊負擔6892元,明朝互動負擔1908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的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據此,本案應當圍繞明朝互動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明朝互動沒有提出請求的,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均不屬於本案二審審理的範疇。

根據明朝互動的上訴意見,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為:1.明朝互動是否侵害米哈遊的著作權;2.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恰當。

關於第一個問題,將米哈遊的8個遊戲武器、1個人物形象與被訴侵權武器、人物形象進行比對可見,雖然武器的配色、刀尖或刀柄形狀、人物髮飾等處存在差異,但上述差異均為細微差異,雙方形象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明朝互動將與米哈遊享有著作權的武器、人物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形象在被訴侵權遊戲及宣傳圖片中使用,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一審法院認定明朝互動的行為構成對米哈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明朝互動上訴主張被訴侵權形象美術資源由外包公司提交,故難以審查是否存在近似美術資源,本院認為,不論被訴形象是否為第三人設計,明朝互動作為被訴侵權遊戲的運營方,都應就在互聯網公開提供與米哈遊權利作品相似的形象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本案中,米哈遊請求參考涉案權利遊戲的知名度、作品許可使用費等因素計算其實際損失,明朝互動則主張按照其產品後台累計充值數據、與案外人的推廣協議約定的分成比例及推廣費數額等計算其侵權獲利。對此本院認為,一審中明朝互動提交的其網站產品後台運營報表顯示被訴侵權遊戲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的累計充值金額為11154元,但是明朝互動因被訴侵權遊戲所獲利潤並無確切依據證明,被訴9個武器、人物形象對被訴侵權遊戲獲利的影響度和貢獻率亦無證據證明,故僅憑充值金額和推廣費用,難以計算明朝互動因被訴侵權武器、人物所得利潤的具體數額。米哈遊與案外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所載許可使用費或非被侵害形象專有支出,或所涉形象與被侵害形象不一致,故相關許可使用費也不能直接作為認定米哈遊實際損失的依據。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及權利使用費均無確切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市場價值,明朝互動的侵權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被訴侵權遊戲影響力以及米哈遊維權須承擔的合理開支項目,對米哈遊的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合併酌定為80000元,並無畸高情形且合法有據,應予維持。明朝互動關於賠償數額的上訴意見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米哈遊並未提起上訴,關於其在二審答辯狀中所述被訴侵權遊戲另有其他名稱並仍可下載的情況,因相關內容未經公證,也未證明遊戲中使用的武器、人物形象與被訴侵權武器、人物形象相同或與涉案權利作品實質性相似,故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明朝互動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廣州明朝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屈 昕

審 判 員  劉培英

審 判 員  朱文彬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鄧志願

書 記 員  黃妙麗

書 記 員  陳 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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