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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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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 
兴泉永道道台延年、厦防同知张文治、福建釐金局釐金委员郑煦、福建洋务局洋务委员杨荣忠

日本领事兼领袖领事上野专一
英、美、德、法、西班牙、丹麦、荷兰、瑞典、挪威等国驻厦门领事或代理人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1月10日)

兹因中国将鼓浪屿作为公共地界,内有应添筑修理新旧码头、道路、设立路灯、需水通沟,设立巡捕,创立卫生章程,酌给公局延请办事上下各项员役之薪工及设法抽收项,作为以上所用各项之公费,谨拟章程于左,呈候中国外部大臣与有约各国驻京大臣商妥,奏请中国朝廷批准,谕旨遵行。

一 公地界限

公地之内,现定章程,各应遵守。地方系鼓浪屿一岛,围环潮落之处算出十丈,酌拟一无形之线周围为界。此岛系在厦门西南向之西,约周围有地合英国一方里有半,华里四方里有半。

二 常年公会

界内应设立工部局,专理界内应办事宜,西历每年正月,由是年之领袖领事官传知界内有阄之租业户,并知会厦门道台派委住在鼓浪殷实妥当绅董之一二人,此人嗣后可为工部局之董事。公会一次核对该局前年支发帐目、推举值年局员,并将是局中公费以及该局照例应为各项之事,酌议订定。应于公议前十日先行传知,公会时由是年领袖领事官会。该会系指众人公集,及来会者统计。有阄管业人不到,由付字代理人来者,有逾大半位数而言。可以照续开规例,抽收捐款、照费,估捐田产、房屋之捐,并可抽收运入藏贮界内货物之输。惟百货之输,无论系运来及贮藏,均不得过货值百之四分之一。该会众人公集或来会者数逾大半,并可酌核抽收别项捐输。

三 特会

领袖领事官指当时者言,或出己意,或由别领事系指一人或数人而言,公局与有阄之人必十人联名片请,可以传知完纳捐输之人,在常年会外别集办公会。未特会办之事,仍须十日前通知,并将何特会先行宣布。会时何人主其会,与常会时例同。会时议定之事,经在座有阄人三分之二允准者,在公界内之人均应遵行。惟其时在座举办局事人,不得少过三分之一。事经常会或特会议定,仍候各领事核准,如无各领事中之大半批准,何项条议虽经议允,槪不准行。

四 界内工部总局

局中办事之员,洋人五六位,华人一二位,共以位为限。此五位洋人,系公会时经有阄之人拈阄推举,此位华人,系厦门道台派委殷实妥当之人,共此人,应任办公事,至次年常会接办之员举定,方可交卸。

何项人在会议时有阄举人员之权:

凡洋人在鼓浪屿管地,在领事存案,估值不在一千元之下者,可以公举。洋人董事系公举,故须如此。华人董事由厦门道派定,毋须公举,不在此例。

执有特字代前项管业人之不在此口者,可以公举。

洋人除照费外,每年完捐在五元以上者,可以公举。

何项人可以举充局员列左:

洋人有应管产业在鼓浪屿,估值五千元之上者,可以举充。

寓居鼓浪屿洋人,租捐每年纳在四百元者,无论该租系伊行、伊会或公司代偿、均可举充。惟同行、同会、同公司之内,许一人举充;同居之屋者,亦只许一人举充。

局员缺出:

期内遇有局董缺出,由值年局员公推补充,仍执三占从二之例。如遇有华董事出缺,仍由厦门道选充。凡局员举充后,皆应即行办事。每年支销册报,均于次年常会者核办。每年新举局员,应于首次会议时公举正局董一人、副局董一人。迅遇局中议事,可否之人平分,则视正局董之议为可否。凡议事均以三人为众,可以作断。如二人可、二人否,而局董可,则可者多一人,馀类推。上文所用洋人二字,系别中国人而言,凡中国人生长他国及入他国籍而为他国人者,均不得混入。

五 局员权分所能为之事

照章将局员选定后,凡已经批准附入章程以后规例内一切权柄势力,并规例为议。归局董应办之事,应得之物,均全给与公局值年之董事及将来接办之后任。该局董有随时另行酌定规例之权,以便章程各项更臻完善,并可将已定规例随时删除增改,但不可与章程之旨相背,仍候批准宣示,方可施行。其局董照章酌定之例,除专指局内及所用上下人等事件,必由厦门道与奉有约各国领事官商妥,禀蒙中国政府及驻京公使批准,及请群众位执业租主齐集会议应允,方可照办。

六 局中员役

公局供役上下人等,如巡捕员丁等,公局可随时派委雇倩,以办章程应办各事。所需月支薪工,由局核定作正开销。并可酌定规例,以便管束此等人,其任用辞退亦由公局作主。惟未经特会允准,派委额缺均不逾三年。

七 追欠

倘有人不肯照付章程所定各项捐抽及不遵缴后附规例内犯罚之,准由公局或其总经理事人,赴各管该衙门控告,察核情形,随时酌办。

八 控告公局

公局可以告人,亦可被人控告,均由其总经理事人出名,或迳用鼓浪屿之工程公局字样亦可。凡控告公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应在领事公堂,此堂系每年由各国领事派定。惟局中派雇人员及总经理事人,遇因在局奉公被控者,所应得责任,只归公局之产业,不自任其咎。

九 租地

凡洋人租转地基,应赴中国衙门及各该领事署报知注册之处,悉昕历办旧章办理。

十 公业归由公局掌管

凡界内现马路、码头、墓亭以及公局之地址房产,均由公局掌业。遇有推广增筑以上各项另需地段之处,准由公局与该业户议价购置。如管业之人不肯售卖,而公局又系因公起见,如另筑新路、修整旧路、以及别项公用工程、保卫民生必需其地,可将案送候特派领事公堂判定。倘该局实系因公起见,所事尚在情理之中,而又实无别地可换者,除传到人证问取供词外,应由公堂将所需之地址,按照随时所值酌断地价,由局照付,如其上有房屋,亦一体约定房价。遇有此项断归地址房屋,其所馀之地,或因有而价有涨落,自应随时秉公妥议。公堂判定之后,倘有不遵之处,由掌业及租户之该管衙门设法劝令。再此系专指公局需用公地而言。此外,华洋商民产业买卖价值,悉听业主自便,不得牵引影射。凡道路码头,非先经理巡厅行,由公局核准者,槪不得兴筑。

十一 地租

鼓浪虽作公地,仍系中国皇帝土地,所有地丁钱粮及海滩地租,照旧由地方官征收转交公局,贴充经费。嗣后如有新塡海滩应完地租,仍归中国地方官收纳,不充公局,以定限制。

十二 会审公堂

界内由中国查照上海成案,设立会审公堂一所,𣲖委历练专员驻理。所属有书差人等,以资办公。该员应由厦门道曁总办福建全省洋务总局札委。遇界内中国人民被控干犯捕务章程之案,即由该员审判。倘所犯罪案重大,应由该员先行审问,再行录送交地方官审理。界内钱债房产等项词讼,如有中国人被控,亦归该公堂审办。案经该堂断定,须内地及厦岛地方官飭令遵断之处,该地方官不得推诿。凡案涉洋人,无论小节之词讼,或有罪名之案,均由该管领事自来或派员会同公堂委员审问。倘会审之员与该堂承审之员意见不同,以致不能了案,其案可以上控,由厦门道会同该领事再行提审。凡案内人证有现受洋人雇倩及住洋人寓处以内者,传拘票签,先期送由该领事签字,方准奉往传拘。此外,中国人犯逃避界内者,应照上海章程,由委员选差迳提,不必知照领事,亦毋庸会捕、协拘。华民仅受洋人雇倩,而被传时并不住在洋人寓处以内者,票签不用先送领事官,但是日送由该领事官视何缘故,或签字或斟酌情形核销。其由该公堂听理词讼详细章程,应由厦门道台妥拟。

十三 无票拘人

凡有侵犯公界之治安及秩序者,工部局不用特许票,得拘拿之。其有籍隶各国之人,可请各该国领事官发票拘拏之。所有拿获之人,应具理由书,送往各国法庭,按律讯訉办。

十四 引渡罪犯

设有刑事案在厦门或内地发生,其犯事人逃至公界者,由海防厅发票派役送请领袖领事官签字,如犯事人在外国人住宅内者,应呈请该管领事官签字。工部局巡捕应协助该役拿获犯人,并即解送。如遇紧急情形,可先将犯人拿获,随后签字,照第十二条手续办理。

十五 违章罚款

凡根据本章程订定之规则,按照规则所应收之罚锾、充公及抽捐等款,可向各该管领事或其他官员直截征取,该官员视为适当时,得依法强制执行,命令该犯事人缴交罚锾、充公等,及因执行而发生之公费,按照本章程及规则征收。所得之罚锾等,槪归工部局收入项下,以开销一切公费。

十六 修正章程之手续 嗣后如发见章程内有必须更正或增订之处,或文字有疑义,或权限须磋商,须由领事团及中国地方官订议妥协,呈由北京外交团及中国最高政府批准。

一千九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在厦门日本领事署签押。

签约人 兴泉永道延

海防分府张

釐金委员郑

外交委员杨

领袖领事 日本领事

英国领事

美国领事

德国领事

法国领事

西班牙丹麦代理领事

荷兰瑞典鲁威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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