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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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短期金库券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8年2月3日(非现行条文)
1939年2月3日
1939年2月10日
公布于民国28年2月10日
中华民国 28 年 2 月 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28 年 2 月 1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广东省政府为均衡战时省金库收入起见,特发行短期金库券。

第二条

  本库券发行总额为国币四百八十万元,自二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分六个月发行,每月国币八十万元。

第三条

  本库券额面分百元、十元二种。

第四条

  本库券利率周年六厘。

第五条

  本库券由财政厅厅长省金库库长签字发行。

第六条

  本库券自各月发行之日起,满足一年,本息一次偿清。

第七条

  本库券以广东省营业税收入除抵偿二十七年广东省国防公债暨四行借款应付本息外之馀额及田赋收入,为还本付息基金,自各月发行之日起,由财政厅按月平均拨交省银行,收入本库券基金户帐,专储备付,并由广东省国防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兼代保管之。

第八条

  本库券之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由省金库负责经理之。

第九条

  本库券为无名式,得自由买卖,并得为本省公务上之保证金或担保品。

第十条

  对于本库券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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