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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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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8年2月3日(非現行條文)
1939年2月3日
1939年2月10日
公布於民國28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廣東省政府為均衡戰時省金庫收入起見,特發行短期金庫券。

第二條

  本庫券發行總額為國幣四百八十萬元,自二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分六個月發行,每月國幣八十萬元。

第三條

  本庫券額面分百元、十元二種。

第四條

  本庫券利率週年六厘。

第五條

  本庫券由財政廳廳長省金庫庫長簽字發行。

第六條

  本庫券自各月發行之日起,滿足一年,本息一次償清。

第七條

  本庫券以廣東省營業稅收入除抵償二十七年廣東省國防公債暨四行借款應付本息外之餘額及田賦收入,為還本付息基金,自各月發行之日起,由財政廳按月平均撥交省銀行,收入本庫券基金戶帳,專儲備付,並由廣東省國防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兼代保管之。

第八條

  本庫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宜,由省金庫負責經理之。

第九條

  本庫券為無名式,得自由買賣,並得為本省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十條

  對於本庫券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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