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政府政务总裁岑春煊等电致北京徐世昌总统主在上海租界开和平会议反对在南京召开善后会议
外观
徐菊人先生鉴:
护法军兴年馀。双方相持。国是莫由解决。比者欧战吿终。强权消灭。吾国亦有顺世界潮流而回复和平之必要。美总统威尔逊。于本年九月二十八号为开募第四次自由公债之演说。实为国际及国内解决一切政争之本据。无论何国。均可赖之以为保证。世界各国。方将崇正义而永息兵争。岂吾国独不可舍兵争而求和平之解决。执事既令所部停战。本军政府亦令前敌将士止攻。惟彼此犹未实行接近和平谈判。玩日废时。殊属无谓。煊等特开诚心表示真正和平之希望。认上海租界为适中之中立地点。宜仿辛亥前例。由双方各派相等人数之代表。委以全权。克日开议。一切法律政治问题。不难据理而谈。依法公决。庶可利民富国。永保和平。特电表意。即希速复。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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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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