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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督府准新旧纸币一律行使完纳钱粮关税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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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中华民国 广东都督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31日
1912年3月31日
发布于《申报》

照得省会前经议决,发行新纸币一千五百万元。将现行官银钱局纸币一律换回,嗣因军饷浩繁,待需孔亟,新纸币一时未能制就,议将旧存成元票,暂时加盖戳记发行,改为毫子通用,业经先后通告在案。现在新纸币运到二十馀万,自应飭令财政司克期停发旧纸币,发行新纸币。惟新纸币尚未到齐,则旧纸币一时尚难尽数收回,且旧纸币通行己久,流通外府州县者甚多,自应准其仍与新纸币一律行使,并准照旧一律完纳钱粮关税。其经政府收回者,概不发出,以符原案。此为利便商民起见。

除咨省会、商会查照外,合行通告,一体知悉。待示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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