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严禁广东省城市面兑换毫圆折减及交易照从前两数算计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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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0日
1912年1月20日
发布于《申报》

粤军都督陈为通告事:

照得省中各钱银店每乘金融窘急,将纸币兑换毫洋,短额折扣,因以为利。又市场交易,多用两数计数,平码不一,往往从中舞弊,此等陋习,已非ー日。本都督为维持币制起见-经出示禁止规折纸币,并知会财政部出示晓谕-以后市场交易,均用毫圆计算,不得再用两数。等因。各在案。

仍恐积重难返,各商民意在观望,不即实行,合再出示严禁。嗣后纸币毫圆互相兑换,均以一元十毫计算,毋得稍有折减。至两数币制,既采用以后,市面往来概用毫圆,不准仍照从前两数算计。倘敢故违,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必严办不货,其各知之。

特此通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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