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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斋全书/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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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六 弘斋全书
卷五十七
作者:李算
卷五十八

杂著四[编辑]

答周公书编辑诸臣问目[编辑]

臣滢修曰。朱子初名大小学曰小学之书。大学之书。此书亦名周公之书。似合尊阁之义。

开卷第一义。即篇名也。小学之书云者。虽见于朱夫子往复柬牍,小学集成纲领篇及题辞卷。亦以小学之书书之。然未必是定著之篇号。至于大学。即礼记篇名。而与中庸曲礼檀弓等名相似。今若以大学序文中大学之书一句。谓是大学之篇名。则中庸何不曰中庸之书也。自古至今。费楮剟毫。充栋汗牛之籍。未尝有似此篇号。以周公书为名可耳。

臣滢修曰。嘉禾蒲姑等逸书及如汲冢周书等传疑者。别录为外编。恐合备载之体。

圣人文字体裁谨严。是书取舍。当以程朱定论为准的。外此传疑之书。决不可载录。况外篇云者。始见于老庄诸书。岂可援用于元圣之书乎。汲冢周书及逸书二篇。并勿录入。以从𥳑严。

臣滢修曰。陆德明谓尔雅释诂。为周公所作。其说本于魏张揖所谓周公制礼。以道天下。著尔雅一篇。以释其义者也。今取释诂一篇。载之外编恐宜。

陆氏之以释诂。为周公所作。虽本于张揖广雅表。而张前如郭景纯辈。但称其兴于中古。隆于汉氏而已。汉艺文志。亦不著撰人名氏。此后儒所以不能无疑于张说者也。宜勿载录。

吾意则易书诗三经。夫子之所尝编定者也。于易取周公爻辞。系之以夫子象传文言传。于书诗诸篇。一遵朱夫子已定之论。取之。于周官。亦遵朱子定论中周礼规模。皆从周公做。直是非圣人做不得之训。亦取之。如冬官之考工记。低一字。属之附庸。为稳。

臣象奎曰。文王卦辞。既不入载。则彖传大象。亦不当入载。只以六爻之小象。载录于逐爻之下。恐合𥳑易之义。小象之低一字。虽似未安。而此书既以周公文为主。则恐不得不低一字书之。

夫子小象之低一字书之。义例较然。无容议为矣。盖彖象二传之分附逐卦逐爻之下。始自费直本。遂失古经真面。吕东莱因晁氏书。更定古易。朱子亟称其近古。所著本义。亦用其本。明永乐中。纂修周易大全。合本义程传而一之。复从费直郑玄之本。故上下经十翼之古本篇目。鲜有知之者。予尝恨之。然此书既为周公之专书。与周易全经。体裁不同。则不得不以小象之文。分附于各爻之下。还用费郑之例矣。然吾意直去象曰二字。则犹为近古。今以潜龙勿用阳在下也八字。低一字。书之于初九爻之次行甚当。又思之。古易则不言初九等爻名。初九爻则画一。九二以下仿此。今亦用此例为可耶。

既录小象之文矣。文言传中初九曰。潜龙勿用。何谓也以下。亦分录于各爻之下。而潜龙勿用何谓也下。直接龙德而隐者之句为可耶。

臣象奎曰。金縢之为周公书。古今之所共传诵。且周公言行之大节。金縢为最。当录于大诰诸篇之上。

金縢之为周公书。非曰不然。而吾所以难之者。为其全篇之不皆出于周公也。佥议既如是。第姑录之。

臣象奎曰。诗经义例。或云六义。书于各章之下。篇旨。书于各篇之末。为当。恭俟睿裁。

六义既分属于各章。则篇旨亦当依集传。书之于首章六义之下。惟加圈而别之为可。

易之小象。既不书象曰二字。则只于诗经。书以朱子曰者。得无嫌于参商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