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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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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弥政发〔2018〕85号
2018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弥勒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虹溪姜梅龄故居等4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乡镇、各部门依法遵照执行,贯彻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弥勒市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弥勒市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虹溪姜梅龄故居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东延4.26米,南延0.26米,西延3.85米,北延3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二、虹溪文庙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东、西延至弥勒三中围墙,南延至南正街,北延至公路。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三、朋普文昌宫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延长3 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四、万福寺藏书楼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东延15米,南延9.3米, 西延23.5米,北延9.2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如情况特殊确需变更,需报经市规划局和市文物管理所初审,并报文物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审核批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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