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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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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国交通部会衔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86)台财保字第862402642号令、交通部(86)交路发字第8698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17 条
  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四字第0940009151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37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70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10230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030252729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30031327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050252325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50016341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100452006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014906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110452019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034365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5、9、11、12 条条文;除第 5 条第 1 项、第 11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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