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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县人民政府追查地主财产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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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1年1月

查我县退押工作已开始月余,不少出租土地的业主已退清或正在退清自己出租土地的押金。但仍有些地主采取观望拖延和隐瞒或转移财产,抵赖退押法令。本府为确保农 民应得利益,保证如期完成退押任务,由县农民协会之呈请,根据《川西区退还出租土地押金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及《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之精神,本府特决定 如下:

一、凡地主出租之土地按退押条例应退还农民之押金,均须在一九五一年一月内全部退清。凡能急退全退而逾期不退或未全退者,须按未退押金数量科以 罚 金,以 示 惩 戒。即一九五一年一月内退者不予加罚,从二月一日起则加罚百分之五,三月一日起加罚百分之十。

二、凡地主以分散、转移、隐匿财产抵赖退押,经群众查获,其财产交农民协会处理,一般的不能抵作退押,并依《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交人民法庭判处。

三、凡窝藏地主转移分散之财产,抵赖退押,自布告之日起,能自动报告或缴呈者不予追究,否则如经查获,以包庇地主论。

四、无论各界人民如挡获地主非法转移分散隐匿之财产,按挡获所值提百分之十作为奖金,以示勉励。

以上各项,仰我县各界人等一致遵行不误为要。

县长 邓朝贵

一九五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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