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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政府追查地主財產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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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1年1月

查我縣退押工作已開始月余,不少出租土地的業主已退清或正在退清自己出租土地的押金。但仍有些地主採取觀望拖延和隱瞞或轉移財產,抵賴退押法令。本府為確保農 民應得利益,保證如期完成退押任務,由縣農民協會之呈請,根據《川西區退還出租土地押金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及《西南區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之精神,本府特決定 如下:

一、凡地主出租之土地按退押條例應退還農民之押金,均須在一九五一年一月內全部退清。凡能急退全退而逾期不退或未全退者,須按未退押金數量科以 罰 金,以 示 懲 戒。即一九五一年一月內退者不予加罰,從二月一日起則加罰百分之五,三月一日起加罰百分之十。

二、凡地主以分散、轉移、隱匿財產抵賴退押,經群眾查獲,其財產交農民協會處理,一般的不能抵作退押,並依《西南區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交人民法庭判處。

三、凡窩藏地主轉移分散之財產,抵賴退押,自布告之日起,能自動報告或繳呈者不予追究,否則如經查獲,以包庇地主論。

四、無論各界人民如擋獲地主非法轉移分散隱匿之財產,按擋獲所值提百分之十作為獎金,以示勉勵。

以上各項,仰我縣各界人等一致遵行不誤為要。

縣長 鄧朝貴

一九五一年一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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