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确认票所登录票数时差40倍 正常票所时差51倍 在等啥 监察院除纠正台北市选举委员会 另疑涉刑责部分移检侦办 纠正中选会未经委员会议决议删除向观众宣布领票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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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确认票所登录票数时差40倍 正常票所时差51倍 在等啥 监察院除纠正台北市选举委员会 另疑涉刑责部分移检侦办 纠正中选会未经委员会议决议删除向观众宣布领票人数规定
2019年11月20日

纠正案:

监察院108内正0041号纠正案文
监察院108内调0112号调查报告
待确认票所登录票数时差40倍 正常票所时差51倍 在等啥 监察院除纠正台北市选举委员会 另疑涉刑责部分移检侦办 纠正中选会未经委员会议决议删除向观众宣布领票人数规定
中选会回应监察院纠正该会与台北市选委会办理选务缺失案之新闻稿
监察委员仉桂美、刘德勋再次指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的谬误

标题:待确认票所登录票数时差40倍 正常票所时差51倍 在等啥 监察院除纠正台北市选举委员会 另疑涉刑责部分移检侦办 纠正中选会未经委员会议决议删除向观众宣布领票人数规定
日期:108-11-20

“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北选会)办理投开票、监票之程序有无瑕疵?有无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相关权责机关有无违失?”案,监察院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于108年11月19日通过监察委员仉桂美、刘德勋提出之调查报告及对北选会、中选会之纠正案。


壹、纠正台北市选举委员会事由主要有三大点:

 一、 台北市有待确认补正的票所竟多达354个,其中登录中选会计票系统耗时逾2小时以上即多达256个,耗时最长者7小时22分(18:20开票完-1:42登录完),与最快仅耗时11分,相差竟高达40倍,北选会部分区选务中心显违“107年度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电脑计票作业标准作业程序”:

 (一) 依中选会订颁的投开票所工作人员手册,各票所于选举开票后先送回区选务中心的投开票报告表(速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应即登录中选会计票系统,惟台北市1,563个票所的速报表有疑问须待主任管理员(主管员)及主任监察员(主监员)确认补正后才能登录(待确认)者竟多达354个,殊难想像。依规定“候选人得票数及无效票数,依记票管理员与整票计票管理员相互‘核对’正确无误”及“主管员应即会同主监员核计开票结果,‘核计’确定,即填写选举投开票报告表一式3份”,既有“双重稽核”机制,且只是单纯将每位候选人经由公开唱票并记录于“记票纸”上的得票数及无效票数“誊录”于投开票报告表,并无复杂之数学计算,惟错误率竟高达22.6%。

 (二) 依中选会订颁的电脑计票作业SOP,区选务中心接收各票所专人送达的速报表后应初核及登录,并将登录结果告知送达专员,因此如发现速报表有疑问(0未填、漏盖章、数字加总有误等),应即请在现场等待的送达专员送回票所由主管主监即时处理后再送回登录,而非等到关闭票所并护送选票回区选务中心时始确认。台北市于投票当日22时以后始登录完成者达367个,其中须待确认票所计260个(占70.8%),当中有256个登录耗时逾2小时以上(占98.5%),例如登录耗时最长为7小时22分(文山区第1441号票所),18:20开票完,1:42登录完,而最快者仅耗时11分(大同区第966号票所),相差竟高达40倍;又登录时间最晚者为翌日2:35(大安区第1319号票所),19:30开票完,登录耗时7小时5分。

 (三) 台北市各区幅员并不大,从票所到区公所车程理应不需1小时,再加上区选务中心初核及登录作业时程,充其量2小时应已足够,纵使如北选会及几位区长所称主管员主监员于关闭票所返回区公所确认时会有排队的情形,经确认并登录耗时4小时已属难以理解,甚至令人连想背后是否有人为因素,惟此种“开早登晚”型票所竟多达百馀个,北选会部分区选务中心对于此类票所的处理程序,显违电脑计票作业SOP,核有违失。

 二、 北选会部分区选务中心对于正常票所,无正当理由却登录耗时逾2小时以上者计93个,其中士林区达60个,登录耗时最长为5小时59分,最短为7分,相差竟多达51倍,显违反工作人员手册“区选务中心核对速报表无误后应即输入电脑”之规定:

 (一) 台北市无待确认情形的正常票所登录耗时逾2小时以上者计93个,其中士林区达60个,其次大安区有13个,其馀信义区、文山区、中正区、大同区、松山区、北投区合计20个。耗时最长5小时59分(19:00开票完-0:59登录完)为士林区第263号票所,登录时间在23:00以后之票所计有40个(最晚者为1:06,北投区第69号)。

 (二) 经统计正常票所登录耗时未逾2小时者计有1,116个,其中最快者仅7分钟(北投区第67号、松山区第635号、信义区第661号票所),显然多数票所于确认速报表无误后多能尽快登录中选会电脑计票系统,并无障碍事由,既然各区选务中心统一适用中选会订颁的工作人员手册及电脑计票作业SOP,照理处理时程不应相差过久。惟最快与最慢相差竟达51倍,而其中士林区逾4小时以上者多达11个。而北选会对于有待确认情形票所的处理方式,于此并无法合理解释,因速报表并无错误,根本无须再找主管员主监员确认,区选务中心登录员未于第一时间即登录中选会电脑计票系统,究竟在等待什么?

 三、 台北地院判决已认定北选会办理选举过程发生重大选务瑕疵:

 (一)经函请台北地院就验票过程中发现之瑕疵进一步说明,惟经该院108年11月5日函复表示,各投开票所开票、监票之程序有无瑕疵,并不在该案件勘验选票后重新计票范围内,因此选务疏失以台北地院判决所载为准。经查台北地院107年度选字第7号民事判决中已证实部分票所确有“票袋破损、未弥封、弥封处未盖骑缝章或有开拆痕迹”(第79页)、“选举人名册以盖指印领票但无证明人印章或仅有1个证明人印章”(第80-84页)、“选举人名册核章数与投开票所报告表所载领票数不一致”(第91-94页)、“用馀票票数不符”(第94-95页)等重大选务瑕疵。

 (二) 依选罢法第18条第2项及防范选举人重复投票或冒领选举票办法第6条规定,按指印领票者应有管理员及监察员各1人盖章证明。依选罢法第57条第6项规定,开票完毕后,主管员主监员应将选举票按用馀票、有效票、无效票及选举人名册分别包封,并于封口处签名或盖章。工作人员手册规定主管员及主监员督导领票处管理员,点算选举人名册上的领票人数与未领票人数,并点数、包封用馀票数,于用馀票袋记上张数,填写投开票报告表的“发出票数”、“用馀票数”。该作为义务为法规及手册明定,且工作人员经过教育训练亦有所悉,北选会所辖部分票所工作人员显然违反上开规定,核有违失。


贰、根据前揭选务违失,以及下列调查所得事证,针对台北市选举委员会部分选务中心人员疑涉刑责部分,移请台北地检署侦办:

 一、 当时有全程直播开票过程的媒体,在投票当晚22:40~23:15时段皆呈现丁守中得票数略高于柯文哲数百票之情形,其馀时段票数互有领先或有微幅差距,另依北院判决附图2“以北选会修正附图1之开始开票时间共1563个投开票所所做之得票率趋势图(重新计票后)”观之,2人得票率呈现之折线图亦为互有领先。惟中选会选举资料库网站公布之“107年直辖市长选举各投票所明细”及“各投票所完成登录时间”结合观之,丁守中除于当晚17:41:46~17:42:00曾短暂赢数十票外,其馀时段皆输柯文哲,2人得票数折线图曲线与媒体呈现者显有差异。为厘清开票现场公开唱票票数与中选会网站公告的票数是否一致,请北选会提供各票所的投开票报告表遭拒绝,请中选会提供计票系统依进票顺序登载的票所编号及各候选人得票数,该会表示现仅存最后计票结果,无法提供历程纪录。

 二、部分区选务中心在登录“开早登晚”型票所时为何拖延至深夜,唯一合理推论就是待各票所将选举人名册、投开票报告表及实体选票送回后,由内部人员在选举人名册上未投票者处以盖指印方式领取相对人数的用馀票,再圈选特定候选人后将票放入有效票袋,或将他人得票改成无效票,最后再修改报告表上数字,让法院验票亦无从查知,致改变投票最终结果,有触犯刑法第146条第1项“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或变造投票之结果”的罪嫌。

 三、 经本院询问相关人员发现,本次选举问题有可能出在区选务中心,关键证词在于(1)询问台北市登录耗时最长的文山区第1441号票所主管员主监员表示,只有叫我们去补漏填的里长数字,离开时应该是10点多,2人皆回答没有听说该票所的票数这么晚(1:42)才登录进去,真的都不知道有此状况等语。(2)询问士林区登录耗时最长的第285号票所主管员表示,速报表没有错,在公所现场是有被要求要重新装箱,广播说没有问题,差不多12点左右离开公所,至于为何会到2:09才将票数登录真的不清楚等语。(3)询问大安区登录耗时最长也是台北市最晚登录(2:35)的第1319号票所主管员表示,将选票及报告表等送回区公所差不多12点,后来区公所又重新检查核对一次,有把包封好的票又再拆开,检查后才重新封起来叫我们再盖章等语。

 四、 本院原请北选会提供选举人名册,拟逐一洽询以指印方式领取选票的选举人是否确有到场投票,及将其上之指印送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验,如有2个以上相同者,即可追查指印所有人,惟北选会以法院及检察官始有职权查阅而拒绝提供,致本院难以查明规划者及参与执行者为何人。爰依法告发,移检侦办。


参、纠正中选会部分:

 一、 2位监委并表示,纠正中选会系因其订颁107年工作人员手册迳将“……并应即向观众席民众宣布,‘投票完毕,经清点结果,领票人数○○人’”的文字删除,造成现场民众无法知悉多少人领票,自无从据以稽核用馀票数,更可能影响选举结果正确性,难谓非重大事项,却未依该会组织法经委员会议决议即变更规范,亦核有违失。

 二、 此外,2位监委呼吁中选会通令各地方选委会责由各票所人员将现场完整记录票数的“记票纸”拍照存证后传至中选会及区选务中心,2020大选候选人亦应完整拍摄选区内各票所的记票纸,以保全证据。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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