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军人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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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军人会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12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12月30日
1956年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45年1月12日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24条
中华民国 45 年 1 月 12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1 日 废止2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30106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本通则依兵役法第二十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后备军人会之组织,依本通则之规定;本通则未规定者,依一般人民团体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

  后备军人会之任务如左:
  一、依国防部指示协助军事建设及征召动员工作。
  二、辅导会员研究学术,锻练体能,并培养同仇敌忾精神,倡导守法重纪风气。
  三、辅导会员就业,举办会员福利事业,提倡生活互助,实施灾难救济。

第二章 会员[编辑]

第四条

  凡具有左列后备军人身份之一者,均应参加所在地后备军人会为会员。
  一、常备军官、常备士官在现役期间因故离职或停役者,或退伍为预备役者。
  二、常备兵、补充兵在现役期间停役者,或退伍为预备役者。
  三、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未应召入营者。

第五条

  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丧失国籍已消失后备军人身份者,不得参加后备军人会;已参加者,应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后备军人会会员,得享左列权利:
  一、本会理、监事、会员代表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本会兴革事项之建议权。
  三、本会举办之福利及救助之享受权。
  四、其他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七条

  后备军人会会员,应尽左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担任本会指派之工作。
  四、缴纳会费。
  五、其他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编辑]

第八条

  县(市)组织后备军人会,乡、镇(区)(县辖市)组织后备军人分会,各冠以所在县(市)乡、镇(区)(县辖市)之名称;机关、学校、厂、场有后备军人五十人以上者,得由县(市)后备军人会组织支会,称为某县(市)后备军人第某支会;乡、镇(区)(县辖市)及机关、学校、厂、场后备军人不足十五人者,设直属小组。

第九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由后备军人十五人以上之发起,申请所隶县(市)政府许可后,组织县(市)后备军人会筹备会,办理会员登记,拟定会章,辅导建立分(支)会等事项,于县(市)后备军人会组成后撤销之。

第十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置理事九人至十五人,乡、镇分会(支会)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各互选一人为理事长;县(市)后备军人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乡、镇分会(支会)置监事一人至三人,各得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各级后备军人会均得酌置候补理、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监事名额二分之一。
  理、监事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必要时得聘请德高望重热心后备军人福利之人士为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

第十一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及分(支)会各置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并得设组织、辅导、总务等三组,处理业务,其人选由理事长就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之。各组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组:主管会员登记、调查、组训、考核及有关协助征召动员工作等事宜。
  二、辅导组:主管本通则第三条所列,除协助征召动员工作外,各项任务之策划、准备、实施等事宜。
  三、总务组:主管文书、出纳、交际事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宜。

第十二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为执行本通则第三条所列各项任务,得设各种委员会,并得视任务需要,将会员编为小组。

第四章 指导[编辑]

第十三条

  国防部为后备军人会之中央指导机关,为便于指导、监督,设中央后备军人指导委员会,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及有关机关并聘请将级后备军官若干人组成;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条

  中央后备军人指导委员会于每年年度开始前,依本通则第三条所定,并斟酌后备军人实况,制订后备军人会年度工作大纲,经国防部核定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军管区司令部为辖区后备军人会之指导机关,为便于指导、监督,应呈准国防部设省区(或特定军管区辖区,以下同)后备军人指导委员会,由军管区及所属师管区会同省(市)政府与有关机关并聘请将(校)级后备军官若干人组成;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条

  省(市)区后备军人指导委员会,依中央颁布之后备军人会年度工作大纲,参酌辖区实况制订辖区后备军人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军管区司令部核定转颁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有关协助军事建设,征召动员工作,及研究军事学术,锻炼体能事项,由团管区司令部主管,其他事项均由县(市)政府主管。

第十八条

  中央后备军人指导委会员得视必要,由国防部核准后,召集全国后备军人代表大会。
  省(市)后备军人指导委员会得视必要,转报国防部核准,召集辖区后备军人代表大会。
  后备军人代表大会召集办法,由国防部定之。

第五章 经费[编辑]

第十九条

  后备军人会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会费:依后备军人会会章缴纳之。
  二、会员乐捐:会员得依其财力及爱护团体之热忱,在会费之外自动捐助。
  三、政府补助:国防部及省(市)县(市)政府对各后备军人会,应按月核拨补助费;其补助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后备军人会为举办会员福利事业或会员灾难救济,得向外发动捐募。但须先行拟具办法呈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国防部及省(市)县(市)政府对后备军人会补助费,应编列预算,后备军人会对经费开支,除经监事会审核外,应依法报请核销。

第六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一条

  后备军人会有违反本通则之规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处分:
  一、警告。
  二、撤销其决议。
  三、整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后备军人会会址得设于县(市)政府内。

第二十三条

  后备军人会应订立会章,呈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分呈同级管区。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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