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行视事文告
← | 引退谋和书告 | 复行视事文告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9年(1950年)3月1日于台北市 |
历史背景:此文发表同日,阎锡山内阁总辞。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三月一日于台北——
要旨
[编辑]一、一年以来,共匪擅改国号,僭立政权,更与俄帝订立伪约,出卖国家领土资源,同胞应奋起自救。
二、个人进退出处,一惟国民之公意是从。
三、望海内外爱国同胞精诚团结,务期扫除共匪,光复大陆。
本文
[编辑]去年元旦,中正鉴于共匪肆虐,生灵涂炭,国家前途之忧患方殷,而国人和平之期望弥切,当时固知共匪为苏俄之工具,其侵略决无止境,和平自难获致,第以个人之诚信未孚,不能使中外深喻斯义,乃发表文告,重申以政治方法,解决中共问题之旨;复于一月二十一日依据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之规定,将总统职权交李副总统代行,原冀共党幡然悟悔,弭战销兵,出人民于水火,拯国家于危亡。乃一年以来共党匪徒初则破坏和谈,残民黩武,继则擅改国号,僭立政权,最近更明目张胆,与苏俄订立伪约,出卖我国家领土资源,断送我人民之生命财产,使国家沦为附庸,人民夷为奴隶。亚洲之形势为之激变,世界之危机日益迫切。此诚我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未有之浩劫,凡我国人所当一致奋起救国自救之时也。李代总统自去年十一月积劳致疾,出国疗养,迄今健康未复,返旆无期,于是全体军民对国事惶惑不安,而各级民意机关对中正责望尤切。中正许身革命四十馀年,生死荣辱早已置诸度外,进退出处,一惟国民之公意是从。际此存亡危急之时期,已无推诿责任之可能。爰于三月一日复行视事,继续行使总统职权。抗战胜利结束至今不及五年,而国事演变至此,中正领导无方,弥用自责。惟有鞠躬尽瘁,补过去之缺失,策未来之成效。所望我海内外爱国同胞精诚团结,三军将士砥砺奋发,各级官吏竭诚奉公,为恢复中华民国之领土主权,拯救沦陷同胞之生命自由,维护世界之和平安全,同心一德,奋斗到底。务期扫除共匪,光复大陆,重建我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之国家。全国同胞幸共鉴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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