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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征兵工作条例
。
征兵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国防部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45)台防字第5964号令
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五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台五十一防字第7592号令
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52)台防字第0818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19
中华民国五十五年五月三日行政院(55)台防字第3182号令
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56)台防字第9037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26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4973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19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4971号令
修正发布第 56 条第 2 项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八月八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6270号令
修正发布第 60 条第 11 款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58)台防字第0879号令
修正发布第 22、3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六十年六月五日
行政院(60)台防字第5128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19、26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院(61)台防字第1156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19、26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63)台防字第0075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66 条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67)台防字第11638号令
修正发布第 7、15、32、35、44、45、49、51、54、55、56、63、64、65、66、67 条条文暨附件 8、10、32、33、34、35、37 ;并增列附件 3-2 原附件 3 改为附件 3-1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78)台内字第2111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35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79)台内字第12231号令
修正发布附件 37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院(81)台内字第20416号令
修正发布第 7、30 条条文及附件 3-1、附件21、35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85)台内字第110861号令
修正发布第 32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87)台内字第31799号令
修正发布第 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88)台内字第46851号令
修正发布第 9、10、16、19、24、27、34、36、44~48、51、59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89)台内字第35721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40 条;并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防字第0960008291号令
修正发布第 40 条条文及第 28 条条文之附件;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内政部台内役字第1010830750号令
、
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1010000907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41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35 条、第 36 条第 1 项 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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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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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45年订定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3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0馀次的命令
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中华民国国防部命令
中华民国会衔发布命令
兵役法 (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