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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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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志愿士兵服役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 48 年 7 月 31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48 年 8 月 8 日公布
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9240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3, 4, 6, 8条
增订第3之1, 5之1条
删除第13条
中华民国 94 年 12 月 14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1993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4、6、8 条条文;增订第 3-1、5-1 条条文;并删除第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3之1至5之1条
增订第6之1条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415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1~5-1 条条文;并增订第 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8 日
增订第5之2条
修正第3, 4, 5之1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907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4、5-1 条条文;并增订第 5-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3之1, 5之1, 6, 6之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5 月 3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535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3-1、5-1、6、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
国防部国略军编字第1070000026号令
移编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2574号公告
第 3 条 之1 第 2 项、第 6 条之 1 第 8 项所列属“海岸巡防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及所属机关(构)”管辖
中华民国 109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5之2, 11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5 月 13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496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2、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6之1, 16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25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1、1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2 月 10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
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2441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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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4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7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国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