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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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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20 日公布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118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增订第5之1条
修正第5, 18, 20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1631号令修正公布第 5、18、20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4 条第 1 项所列属“内政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3381号令修正公布第 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951号令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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