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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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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志願服務條例
志願服務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制定2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20 日公布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5之1條
修正第5, 18, 2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15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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