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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2年宪裁字第24号裁定/不同意见书 (黄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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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2年宪裁字第24号裁定不同意见书
黄瑞明大法官提出
詹森林大法官加入

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Covid-19)从2019年末出现,2020年横扫全球并传出重大伤亡,各国陆续采取严格之防疫措施。欧美许多国家的人民认防疫措施侵害其基本权遂提起宪法诉讼并请求紧急处分,各国宪法法院也分别作出了为数不少的判决或裁定。我国自2022年起普遍施打疫苗之后,疫情趋缓,渐次恢复正常生活。宪法法庭自2022年起开始收到主张防疫措施违宪之声请,本件为其中之一。本席认为具有受理讨论之价值,并可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相关判决参考比较,是很有意义的比较宪法学的题材。

壹、本件释宪声请案值得受理讨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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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声请人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认其审理之案件(系争案件)所应适用之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特别条例)第7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下称系争规定)有违宪疑义,因而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多数意见决议不受理,本席认为本件具有受理审查之价值,爰提出不同意见。

一、系争案件之事实经过及争议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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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指挥中心)于中华民国(下同)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国疫情警戒至第三级,于同年月 28日卫生福利部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下称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指挥中心于同年6月7日宣布全国第三级疫情警戒延长至6月28日止。教育部于110年5月25日公告因应疫情警戒第三级之措施包括:毕业典礼停止办理,避免不必要之移动、活动或集会等。受处分人为台东市新园国小五年级导师,于110年6月17日,即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间,主导该班学生7人到校拍摄影片祝福毕业生,拍摄过程中学生多数时间脱下口罩或说或唱,学校乃以该导师违反校园防疫规定,核予申诫1次之惩处。受处分人提起行政救济后,经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再申诉评议决定维持学校之原措施。受处分人提起行政诉讼,审理本案之法官裁定停止诉讼,提起本件声请案。声请人声请释宪之主要理由为:系争规定为指挥中心使卫生福利部公告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及相关防疫措施(即外出时全程配戴口制,配合实联制等)之法源依据。系争规定所定“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赋予指挥中心相当大的权力,其得实施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对人民之基本权影响甚大,但该规定对于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未置一词,显然已沦为空洞而极度不明确,而违反法律明确性、权力分立原则等。

二、系争规定为声请人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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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声请案多数意见系以声请意旨,“并未具体叙明系争规定何以为声请人审理系争案件,裁判上所应直接适用之法律”,认与宪法诉讼法第55条之要件不符,予以不受理。就此不受理之理由,本席不能赞同,理由如下:

按法院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要件,系就其审理之案件,对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规范,依其合理确信,认有抵触宪法,且于该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因此,宪法法庭关于“应适用之法规范”范围为何,原则上应尊重法官之认定,除非有坚强理由,不应持不同看法。盖法官才是原因案件之审判者,法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最直接之目的,在于期盼宪法法庭对其审理原因案件所应适用之法律,提供明确之回答:“该应适用之法律,系属违宪/或不违宪”,俾法官得依据宪法法庭判决,而(1)迳行适用该应适用之法律(如宪法法庭为法规范完全合宪之判决),或(2)不得适用该应适用之法律(如宪法法庭为法规范完全违宪之判决),或(3)就该应适用之法律,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适用之(如宪法法庭对法规范为合宪性解释)。简言之,法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时,宪法法庭之职责,在于就法官因审理原因案件而认为虽应适用但有违宪确信之法律,为抽象之违宪审查,而非在于迳行审理该原因案件。因此,法官声请宪法法庭审查之法规范,除非一望即可知显非原因案件所应适用,否则宪法法庭不应越俎代庖,自行认定原因案件所应适用之法律为何,而对于法官声请所主张应适用之法律,任意增减少之[1]。查,声请人就系争规定何以为其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律,已于112年1月31日所提之声请书第2页至第4页,详加说明。简言之,关于原因案件原告是否违反教育法令规定之义务,声请人认为系争规定始为判断之真正法源依据;且本件原因案件中之教育部申评会,亦同时认为系争规定为实体法上应适用之法律(本件声请书第4页参照)。基于以上理由,声请人认系争规定为其裁判所应适用且于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之法律,从而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是声请人已具体叙明系争规定何以属其裁定上应适用之法律。

本件值得受理讨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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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处分人受惩处之依据为公立高级中学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第1项第6款第10目“其他违反有关教育法令规定之事项,情节轻微”,处分机关即学校认为受处分人于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间召集学生到学校拍摄影片已违反教育部依指挥中心发布之各级学校防疫指引,故为惩处。
    本席认为教育部公布之学校防疫指引既系以指挥中心公布之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为依据,则该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不仅已成为可对人民直接科处罚锾之依据,并已间接成为得对教师为惩处之依据,该裁罚规定是否已获法律足够之授权以及该裁罚规定是否足够明确合理,有无逾越比例原则,均有探究讨论之馀地。
  2. 系争案件相关之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为“除可开放营业场所外,停止室内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会”,本件受处分人仅召集7位学生到校拍摄影片,而拍摄地点为校园,是否已违反相关规定非无疑问。
  3. 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另要求“外出时全程配戴口罩、配合实联制”,学校以受处分人未要求学生戴口罩、未实施实联制为惩处之理由。但强制戴口罩及实联制之执行机关为何,未见明确规定。以本案为例,学生进入学校时应办理实联制措施的是校方或是各班导师,并不明确。若为校方,则以学生进校未办理实联制而惩处导师,恐亦有问题。

由上可知受处分人受惩处所依据之学校防疫指引及其所根源之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及系争规定确有授权不清楚,规定不明确、不合理之处,涉违宪疑义,具有讨论价值。

贰、与Covid-19有关之其他二件释宪声请案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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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件声请案之前,宪法法庭曾对二件与Covid-19有关之释宪声请案作出不受理之裁定,理由为各该声请案均不符声请释宪之法定形式要件。本席认为各声请案之实体主张并非没有道理,兹就该二案声请人之主张简述如下。

一、确诊者被剥夺投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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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6日台湾举行直辖市及县市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并举行18岁公民权修宪案之公民复决投票。中央选举委员会于111年9月15日发布之“111年地方公职人员及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选务防疫计画”(系争计画),禁止确诊者参与投票。声请人于111年11月25日提出声请,主张系争计画剥夺其投票之机会,侵害其受宪法第17条保障之参政权,且因情况紧急,请求宪法法庭为准许投票之暂时处分。

声请人主张系争计画强制确诊者居家隔离,不得出门投票,亦未提供任何替代措施以供确诊民众投票,已侵犯该确诊民众之参政权。地方公职人员选举4年才一次;且“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为行宪后之首次,故若于本次选举与公投中被禁止投票,将难再有补投票之机会,损害难以回复。声请人特别指出各国防疫措施对于选举权之行使采取侵害更小之因应手段或替代方案,如美国、日本采线上、邮寄等方式远端投票;而韩国规划了特别动线并分流以供确诊民众投票。然而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系争计画却完全禁止确诊者投票,显然违反最小侵害原则。[2]

二、强制戴口罩违反一般行为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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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5日指挥中心宣布民众出入无法保持社交距离、或会密切接触不特定对象之人潮拥挤或密闭场所时,务必配戴口罩,并列举八大类人潮拥挤或密闭场所,如医疗照护机构、大众运输、卖场市集、教育学习场所、展演竞赛场所、宗教场所、娱乐场所及大型活动等场所。台北市政府于8月5日宣布“北市府市政大楼自8月6日起恢复洽公市民入府一律配戴口罩之加强防疫措施,未配戴者将禁止入府”。声请人于8月25日未配戴口罩欲进入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楼,经驻警拦下,发生肢体冲突,而被以妨害公务罪移送,经判决有罪确定后声请释宪。声请人主张依指挥中心新闻稿之内容,须强制佩戴口罩之场所仅列举八大场所,并未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在内,况依指挥中心新闻稿内容亦无从推出有“再授权”地方主管机关扩大防疫范围之意,从而主张台北市政府迳自扩张应佩戴口罩之范围至市政大楼,进而造成人民权利受到更大之限制,显已逾越指挥中心指示之范围[3]

参、值得参考的欧美国家宪法法院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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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欧美国家宪法法院作出有关防疫措施是否违宪之判决不少,其中与我国上述三件不受理案之争议点相近(即聚会人数限制、禁入场所以及确诊者投票权剥夺)之判决,简介如下:

一、德国黑森邦吉森市聚会禁令违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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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ovid-19在德国扩散期间,德国各邦推出防疫措施,限制人民的公众活动,以防止病毒扩散。对邦政府之防疫措施不满,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及/或请求暂时处分的案件不少。2020年4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布黑森邦(Hessen)的吉森市(Giessen)禁止集会游行之处分违反宪法保障之集会自由并允许暂时处分。事实大致为:黑森邦政府于2020年3月发布了全面禁止两人以上聚集之防疫禁令。不满该禁令者乃组织集会并向市政府提交集会游行之申请,诉求主题为“强化健康而非弱化基本权利-防范病毒而非防范人民” (Gesundheit staerken statt Grundrechte schwaechen-Schutz vor Viren, nicht vor Menschen),表明集会将采取防疫措施,包括参与人数不超过30人,互相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游行之起始位置差距10米、两侧距离6米等。但该集会游行之申请遭吉森市政府否决,经向黑森邦行政法院请求救济均被驳回,乃向联邦宪法法院请求暂时处分。宪法法院裁定推翻了吉森市政府的决定以及黑森邦行政法院的裁决。宪法法院裁定书指出,地方行政当局在做出具体的防疫处分之前,必须要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比如检视集会游行组织者所提出的防疫措施是否与防疫禁令相容,如未具体就个案审视,即一律禁止集会游行,侵害了德国基本法第8条所保障的集会自由权[4]

二、美国纽约州聚会人数限制违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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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认为纽约州以对抗Covid-19为理由限制宗教活动之人数违宪并作出暂时处分(injunctive relief)[5]

争议缘由:纽约州长郭谟(Andrew Cuomo)下令在列为高风险区域(红区)的宗教场所集会上限定为10人,但相同人数限制却不适用于在杂货店、银行、自助洗衣店之聚集。教会认为受歧视而声请释宪。

纽约州之理由是:教会聚会常于密闭空间且长期吟唱祈祷,较易传播病毒,而其他场所之人群短暂停留较无互动故传播风险较低,但此理由未说服美国大法官而判决认定郭谟的防疫措施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之保障。本件判决作成时(2020年11月)正值疫情爆发后约一年,相较于疫情爆发初期,最高法院曾对防疫规定采取较宽松的审查原则,此次则对纽约州之规定采较严格之审查标准。赞成与反对本判决之大法官意见书论战精彩,属多数意见的Gorsuch大法官提出的协同意见书称“疫情期间,宪法或可休假,但不应成为长假”(Even if the Constitution has taken a holiday during this pandemic, it cannot become a sabbatical)。属少数意见的首席大法官Roberts则认为郭谟州长已经修正了防疫措施,于宗教场所之聚会限制已大幅放宽,因而没有作成暂时处分之必要。

三、奥地利限50人参加丧礼之规定违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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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政府规定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参加丧礼之人数限50人。宪法法院认为此规定之目的虽然合法且为达成目的之适当手段,但整体观之则违反比例原则,因为被禁止参加近亲好友之丧礼乃系对基本权之重大限制,而向至亲好友告别之机会无法重来,且丧礼若以宗教仪式行之,被禁止参加亦侵害其宗教自由,况且丧礼后在室内聚会已受禁止。综合各因素认为丧礼人数限50人之规定违宪。(Judgement of 24 June2021, v2/2021)[6]

四、克罗埃西亚禁止确诊者投票违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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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克罗埃西亚举行国会改选,依克国国家选举委员会公布之选举投票指引,确诊者将无法投票。受到克国NGO及宪法学者严厉批评,其中一个NGO在179位人民签名连署下,于选举投票前二天向克国宪法法院提出诉讼,经克国宪法法院作出紧急处分后,克国选委会更改规定,允许确诊者可以签署授权书给代理人,选务人员持选票至确诊者家门口,由代理人在选票上圈选后,放入信封交给选务人员,用此方法让55位确诊者完成投票[7]。值得注意的是,向克国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的是该国之NGO及人民。

肆、由各国抗疫经验看治理思维与宪政文化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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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政府抗疫措施之不同看治理思维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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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先后采取之抗疫措施大致为:聚会禁止、托儿所关闭、各级学校远距教学、强制戴口罩,透过手机追踪人民的行动轨迹,强制提出检测报告,餐厅全部停止内用,游泳池停止开放,甚至封城等。各该措施对人民隐私权、行动自由、迁徙自由、一般行为自由等基本权产生很大之限制,各该限制措施亦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之问题。例如第三级警戒裁罚规定“宗教场所停止开放民众进入”及“除可开放营业场所外,停止室内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会”,违反此规定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67条之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如民众因不知悉相关禁令而于室内超过5人以上聚餐,每人皆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之罚锾,可能有个案过苛之疑虑。

疫情初期,亚洲国家倾向立即采取强有力的管制措施,疫情扩散较缓和。而欧美民主国家则较晚采取严格的抗疫措施,疫情相对较为严重,英国首相强生、美国总统川普均于任内先后染疫,而亚洲国家的领导人较少有染疫之消息。

就各国防疫措施之不同,可以归根溯源于民主与专制体制之治理理念不同,更深一层可以探究到政治文化甚至价值观之差异。

民主国家认知抗疫措施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与健康而不得不采取之作法,因此寻求人民之理解与支持。

德国总理梅克尔于2020年3月18日全国电视谈话显示民主国家采取抗疫措施之基本准则,以苦口婆心的口吻说明国家不得已必须限制人民之外出和行动自由,并呼吁人民共同努力,可认展现出民主国家对限制人民基本权之防疫措施之审慎且不得已之态度[8]。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亦于2020年4月5日发表电视讲话,敦促国人“自律”、“坚强”,女王说,她理解国人面临的哀伤、痛苦、经济难关,并说“自我约束、无惊无惧的坚韧、共度难关”仍然是英国的个性。[9]

有认为专制政府可以迅速采取强硬的防疫措施,调动资源、限制人民生活同时切断病毒传播,具有超越民主体制的优点。但是大致而言,不同国家对于Covid-19之防疫措施的差异,最关键的因素可能是文化之差异。

亚洲国家人民对配戴口罩和接种疫苗等措施倾向服从接受,而欧美则有许多人民采取抗拒的态度,共和党执政的德州甚至拒绝颁布强制戴口罩的命令。有位在疫情期间曾居住于南韩的德国记者依其自身体验,比较两国社会对政府措施的态度,认为受儒家影响深远的文化圈,倾向牺牲个人顾全大局,与强调个人主义的欧洲文化的差异,乃人民对政府抗疫态度不同之根源[10]。自2021年各国开始施打疫苗之后,对于Covid-19之恐慌与疑惧减低。进入2022年下半年后欧美各国率皆解封,大致已恢复正常生活,反而是坚持动态清零政策的国家仍然持续采取严格的检测与管控措施,直到人民抗议爆发白纸运动之后,才开始放松管制。

二、由各国人民对抗疫措施之接受态度看宪政文化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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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德国及奥地利为数不少关于抗疫措施之判决疫情期间美国及欧陆国家的人民对政府之抗疫措施有上街抗议者,更有勇于向宪法法院请求宣告抗疫措施违宪并声请紧急处分者。德国在2020年有271件向宪法法院声请暂时处分案,其中72件与Covid-19有关,另外尚有239件与Covid-19有关的宪法诉愿案,其中69件同时声请暂时处分,虽然成功的比率很低[11]。美国最高法院以及德国、奥地利和其他国家之宪法法院在2020、2021年间审理该国人民为了抗拒防疫措施所提出的释宪及暂时处分声请,可说是忙碌不堪(从他们所作出关于Covid-19之判决数量就可以推知)。而我国宪法法庭在此期间内则未收到主张防疫措施违宪之声请。或许是因为德国宪法诉讼法对于宪法诉愿及声请暂时处分与我国之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之条件有所不同之缘故[12]。世界卫生组织(WHO)特别成立Covid-19 Litigation Project专案研究世界各国因为采取防疫措施被认侵害基本权而引发之诉讼,依其统计诉讼数量最多的国家为美国,其后为印度、巴西、德国、法国、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等[13]。在民主法治国之原则之下,立法及行政部门颁布的防治新冠肺炎之法律与禁令对人民之基本权造成重大限制,其合宪性均应接受法院之检证,此为民主法治国权力分立之核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为维护民众之生命与健康之法益,可以暂时限制人民之若干基本权,但应符合比例原则[14]。美国最高法院在疫情期间也作出了很多有关防疫措施争议之判决,包括大学强制学生接种疫苗案、拜登政府强制企业员工接种疫苗案等。

2、英国人看到成文宪法之功能:

有趣的是,当英国人民上街头抗议政府的防疫措施而受到警方打压时,看到欧陆人民勇于向宪法法院主张抗疫措施违宪,并由宪法法院作出不少相关判决,例如前述奥地利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判决及裁定等,让英国人羡慕起成文宪法。英国人权律师AdamWagner表示英国议会对于防疫法案之立法过程过于仓促,但因英国并无成文宪法,人民祇能依赖较不清楚之人权法案以争取权利,认为“此次疫情暴露了我们不成文宪法在保障某些基本权利的弱点”(This pandemic has exposed the weakness of our unwritten constitution when it comes to certain rights.)。[15]

伍、因SARS作成之释字第690号解释适用于Covid-19之讨论:受居家检疫处分者能否声请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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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抗流行传染病而采取之防疫措施与基本人权之维护间如何求取平衡,为Covid-19给各国宪法法院之难题。本席认为应由每次抗疫措施获得经验,作为下次疫情来临之准备。回顾历史,92年肆虐台湾的SARS亦曾造成伤亡,导致社会不安,疫情期间和平医院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而产生之司法院释字第690号解释(100年9月30日作出)于Covid-19之适用即具有探讨价值。

一、释字第690号解释之原因事实及争议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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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4月和平医院发生院内集体感染SARS事件,台北市政府召回和平医院员工返院集中隔离。和平医院一位周医师拒绝依时限返院,被记2大过、停职、罚锾24万元,以及停业3个月的惩戒处分。台北市政府要求医师返回医院集中隔离的依据为当时之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由该管主管机关予以留验;必要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之处置’。”台北市政府认为条文中的“必要之处置”包括“强制隔离”,乃依该规定要求和平医院之医师回到院内强制隔离。周医师对罚锾、惩戒及停业处分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另外提起国家赔偿,均遭驳回确定后声请释宪,主要争议为:

  1. 法律规定之“必要之处置”,可否包含“强制隔离”?如果包含,有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2. 强制隔离限制了人身自由,有没有违反比例原则?
  3. 依照宪法第8条规定,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拘禁、逮补、审问、处罚应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但当时的强制隔离并没有法官保留的设计,有没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二、释字第690号解释之主要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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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30日大法官作出释字第690号解释。解释文第一段认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必要之处置”应该包含“强制隔离”在内,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

但是,解释文第二段指出:“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于受强制隔离处置时,人身自由即遭受剥夺,为使其受隔离之期间能合理而不过长,仍宜明确规范强制隔离应有合理之最长期限,及决定施行强制隔离处置相关之组织、程序等办法以资依循,并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机制,相关机关宜尽速通盘检讨传染病防治法制。”

依上,周医师的释宪声请对他个人受处罚的案件并没有帮助,但是因为他的释宪声请,释字第690号解释要求政府机关通盘检讨传染病防治法制,这应该是周医师声请释宪之贡献[16]。自释字第690号解释于110年9月30日公布后,传染病防治法分别于102、103、104、107、108年多次修正,其中有多少修正是因应释字第690号解释之要求而作成,且有助于108年起对抗Covid-19之抗疫措施,即有研究探讨之馀地。

三、释字第690号解释适用于Covid-19防疫措施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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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居家检疫处分者能否声请提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11年1月21日作出111年行提抗字第1号裁定驳回某位航空公司机组员(下称机组员)之抗告,依该裁定之内容可知该案之争议涉及释字第690号解释及Covid-19之抗疫措施,具有宪法意义,简介如下:

1、Covid-19居家检疫措施产生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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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疫情严峻,指挥中心发布自110年8月28日起,长程航班入境机组员居家检疫改至防疫旅宿或公司宿舍执行,抗告人为国籍航空机组员,于111年1月3日执行长班任务后入境,经卫福部令入华航诺富特旅馆,实施居家检疫5天至111年1月8日24时止。机组员向桃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下称“地方法院”)声请提审,请求开庭赋予机组员及拘禁机关等到场陈述意见之机会。其主张主要为,机组员因居家检疫被集中隔离于防疫旅馆,与司法院释字第690号解释所称之强制隔离相同。于110年9月间已有2、30件国籍航空机师声请提审之同类案件,均经地方法院裁定驳回。

2、地方法院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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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驳回提审声请之主要理由为居家检疫措施限制受处分人可活动地点为检疫旅馆而非公权力之场所,违反者虽会被处以罚锾,但未令受处分人遭受实质强制力之拘束,程度较人身自由之剥夺有别,是无受逮捕、拘禁或自由受拘束之情形,与声请提审之要件不符。

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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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行提抗字第1号裁定驳回机组员之抗告,驳回之理由为机组员提起抗告时,已届满居家检疫期间而已离开系争旅馆,已恢复人身自由不受拘禁之状态,即无人身自由遭受剥夺而有待即时司法救济之情形,故驳回抗告。然而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对于受居家检疫措施者能否声请提审,则与地方法院有不同之见解,主要为:(1)居家检疫措施限制机组员于居家检疫之5日又数小时期间内必须停留在系争旅馆不得外出,否则即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及特别条例第15条规定处新台币10万至100万元之罚锾,自已达人身自由遭剥夺的程度,而属提审法所称之拘禁[17]。(2)提审法上第1条所谓“法院以外任何机关的拘禁”,只要法院以外其他机关经由公权力措施,违反人民之意愿,使其人身在非短暂的时间内,受拘束于一定局限的空间,无法依其意愿离开受拘束的空间,致其人身向各方移动的自由均受限制,达于人身自由遭剥夺的程度,均属之。

4、本席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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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690号解释可适用于Covid-19之居家检疫措施按释字第690号解释要求“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机制”,已明确要求受隔离者应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本件系争之居家检疫要求仅5天,为此声请司法救济,可能缓不济急。但在Covid-19期间指挥中心所要求居家隔离有长达14天者,对人民之权利影响并不小,故让人民有请求法院救济之机会,应为合理。况释字第690号解释系针对SARS之防疫措施而作成,于性质相同之对抗Covid-19之防疫措施自应可适用。

5、后续类似声请提审案之地方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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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后,案情相同之航空公司机组员入境被要求至防疫旅宿隔离而向法院声请提审之事件,地方法院陆续作出裁定,将机组人员自诺富特饭店释放,而实施一人一户之居家检疫防疫措施[18]。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法院裁定是在机组人员被要求隔离之当天或翌日即作出。

  1. 此部分之见解,系参考释字第793号解释詹森林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壹、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见书,壹、程序部分,本席赞同该见解。
  2. 参见宪法法庭111年审裁字第884号裁定及其释宪声请书。
  3. 参见宪法法庭111年审裁字第1507号裁定、112年审裁字第879号裁定及其释宪声请书(同一事件声请人再次提出声请)。
  4. BVerfG, Beschluss vom 15, Apr., 2020, 1BvR 828/20.
  5. Roman Catholic Diocese of Brooklyn, New York v. Andrew M. Cuomo ,Governor of New York, 592 U.S. (2020)
  6. 参见奥地利宪法法院出版之2021年年报(Constitutional Court of Austria Activity Report 2021)。依该年报,该法院于2021年所作有关Covid-19之判决尚包括学校远距教学未违宪、禁止消费者进入零售区未违宪、离开Tyrol地区者强制检测未合宪、维也纳对市民行动追踪之规定违宪、滑雪场小卖店限“得来速”之规定违宪等案。
  7. 见杨智杰,克罗埃西亚判禁止确诊者投票违宪 可提告中选会不作为,ETtoday新闻云云论,2022年11月24日。另见 Keršić, Marin: Voting in Times of a Pandemic: The Case of Croatia: Constitutional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Vote and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VerfBlog, 2020/7/08, https://verfassungsblog.de/voting-in-times-of-a-pandemic/ , DOI: 10.17176/20200708-235311-0.
  8. 梅克尔总理谈话之重点大致为:自两德统一,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我们国家未曾遇过如此的挑战;为了减缓病毒在德国扩散的过程,我们必须暂缓公共生活;一个民主制度不可能随便作出限制人民外出和行动自由,这些限制只会在极端必要的时候才得以通过;联邦政府将尽一切所能,降低经济所受影响,保住就业岗位;我们属于一个民主制度,我们生活的基石不是强迫,而是共有的知识和共同努力,我们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作出所有的政治决定,尽可能地解释和沟通,期待人们理解;每一个男女公民能够多么有纪律地遵守并执行规则,不会成为唯一的因素,但它会成为影响结果的重要因素。
  9. 参见:肺炎疫情严峻英国女王历史性讲话传递的鲜明信号,BBC NEWS中文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uk-52174245 .
  10. R Wolfgang Bauer, SchütztLeben, nichtDaten!, Die Zeit 30, Juli 2020, Seite 9.
  11. 至2021年1月12日统计,仅3件暂时处分成功,其中2件系单独声请,1件为附带于宪法诉愿。见 U. J. Alexander, Das BVerfG in der Corona-Krise, Eilanträge in Karlsruhe auf Rekordwert, Legal Tribune Online 12.01, 2021.
  12.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第1项规定:“在诉讼案件中,为避免重大损害,阻止紧急暴力,或基于其他公益上的重要理由有急迫需要者,联邦宪法法院得作成暂时处分对状态为暂时之处置。”(译文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逐条释义,司法院印行,Christtofer Lenz/Ronald Hansel著,林明昕等译,111年12月初版,第152页)
  13. https://www.covid19litigation.org/case-index/database-charts (最后浏览日2023年7月21日)
  14. 例如Beschluss vom 19, Nov.2021, 1BVR971/21,1BVR1069121,联邦宪法法院于此裁定认为于2021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施行之禁止学校面对面教学以控制感染之学校关闭(Schulschliessung)措施,固然构成对行动自由以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之权利之限制,但捍卫民众生命以及身体健康,并维持医疗系统之运作亦为重要之公益,故未违宪。
  15. See Mark Landler/Stephen Lastle, Frustration in Europe is focused on the police, New York Times, Mar. 24, 2021 page12.
  16. 周医师经此事件之后,于2009年离开台北到台东池上开设诊所,造福地方。周医师说明他当天未回到和平医院的原因是他清楚和平医院内未有完善隔离设备,决定依照WHO公布防御方法并选择居家隔离之方式,同时不断传递“不可入院交互感染”的讯息。参见谢欣颖,穿越和平,深根池上/周经凯,收录于:安居池上,台东县池上乡公所发行,2017年1月初版,第116页至第121页。
  17. 提审法第1条第1项前段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声请提审。”立法理由指出“提审声请之原因事实涉及行政、民事、少年、家事及刑事等不同性质法律规定”。
  18.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47、48、49、50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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