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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裁定 (8月7日就声明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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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裁定
2024年8月7日

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声请案相关裁判与意见书
宪法法庭裁定

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

声明异议人 立法院
代表人 韩国瑜
诉讼代理人 叶庆元律师

上列声明异议人因请求公告其书状之全部内容于官方网站事,声明异议,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异议驳回。

  理 由

一、本件声明异议人认本庭不应于未事前公告未符合书状格式限制之前提下,恣意增加无明文之法律效果,使当事人之一方及人民受有不利之损害,主张本庭仍应公告其书状之全部于官方网站,声明异议。

二、按宪法诉讼书状内容之页数、格式及记载方法,应依宪法诉讼书状规则附件一之规定;答辩书或言词辩论意旨书以电脑文书处理者,页数限制为20页,但宪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宪法诉讼书状规则第4条本文、其附件一编号一及三分别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声明异议人之诉讼代理人于言词辩论期日前提出之答辩书达40页,已逾上开规定所为页数限制,且事前并未申请放宽页数限制,本庭就本案亦未另有页数之限定,是其书状之提出显已违反上开规定,本庭爰予公告其书状前20页合于规定部分,于法并无不合。声明异议人就此声明异议为无理由,应予驳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13年8月7日

宪法法庭 审判长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蔡彩贞 朱富美 陈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刘育君

中华民国113年8月7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宪法法庭的判决或裁定,依据《著作权法》第9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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