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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本禹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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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本禹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92号
本作品收录于《历史的审判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五十一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在“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当局副局长等职。因反革命罪,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四日被依法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特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戚本禹在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下列罪行:

  一、诬陷并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会议上,分别对参加会议的在京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负责人和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以及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诬陷说:“什么刘少奇,什么彭德怀,什么邓小平,什么贺龙,什么彭真这些人,彭、罗、陆、杨都是卖国求荣的,杀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盗”。“彭德怀、贺龙都是吃人的老虎”,“杀人不眨眼的野心家”。“彭德怀、罗瑞卿血债累累”。并且,煽动说:“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不把他们批倒”,“你们领袖之类的”,“都要抓起来,杀头!”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十六楼,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些人开会说:“中南海冷冷清清,外面轰轰烈烈”,“刘、邓、陶在中南海很舒服,你们为什么不去斗他们”。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当晚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对他们进行围斗。同年七月十四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一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收到信后,却把信送给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七月十八日凌晨,戚本禹在人民大会堂召集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开会说:“前几天中南海围斗了刘少奇,规模小,有人围斗他总是好,但是火力不强”。“对刘、邓、陶面对面斗争”,“这是你们相当时期头等重要的任务”。“要使他们威风扫地,要杀气腾腾”,“可以低头弯腰”。并布置说:“搞几个战斗组织,有的搞刘少奇,有的搞邓小平,有的搞陶铸。王光美、卓琳也要搞。”在戚本禹的组织、煽动下,当天中南海三百余人批斗了刘少奇、王光美,强迫低头弯腰。嗣后又多次批斗了刘少奇和王光美,邓小平和卓琳,陶铸和曾志,进行人身迫害,并先后抄了他们的家。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召集央办公厅的一些人开会,诬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军阀”等,指使一些人逼迫曾任朱德秘书的曹全夫揭发朱德和康克清的所谓问题。戚本禹还煽动说:“你们可以贴大字报揭发,可以去妇联点火。”当天晚上,中央办公厅的一些人闯进朱德的住所,围斗了康克清,在中南海西门等处,张贴了诬陷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一月底,戚本禹接见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些人,又煽动说:“孙泱(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给朱德当过秘书,你们通过孙映可以搞朱德的问题,不要有顾虑。”在戚本禹的煽动下,“打倒朱德”、“朱德是大军阀”的大字报、大标语在北京市街头广为张贴。

  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早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就联名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写信诬陷:“彭德怀到三线以后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的活动”,“直到现在还是一面黑旗”,“要彻底消除这个隐患”。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彭德怀被戚本禹指使的学生从四川省挟持回到北京的前一天,戚本禹写信给江青说:“彭德怀现在已经被红卫兵抓住,一、二日内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学生,已经做好了斗争的准备。”一九六七年七月,戚本禹指使韩爱晶和王大宾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批斗迫害。七月十九日,韩爱晶纠集北京航空学院的几十个人“审斗”彭德怀。在“审斗”中,韩爱晶首先动手殴打,随后一些人又拳打脚赐,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伤及肺部,造成重伤。七月二十六日,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联合召开万人批斗大会,彭德怀被批斗后又被押上卡车上街游斗,再次惨遭迫害。

  二、诬陷和煽动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十九日,张霖之被北京矿业学院一些人非法扣押。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说:“煤炭部领导,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没干好事,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我们的炮火还不够,还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连续多次对张霖之进行批斗、刑讯、毒打。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让他们还坐在北京市委书记处,他们会搞阴谋、搞破坏”。

  三、策动打、砸、抢,使国家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六年十月指使《红旗》杂志迷社林杰派北京师范大学谭厚兰带人到山东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谭厚兰带一百余人到曲阜,串连当地一些人,成立了“彻底捣毁孔家店革命造反联络站”,召开“彻底捣毁孔家店誓师大会”,煽动砸毁孔庙、孔府、孔林,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聚众“打砸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云阎

      孙成霞

  书记员 阎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对被告人戚本禹所犯罪行的发言(略)

公诉人 赵云阁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为被告人戚本禹辩护的辨护词(略)

律师 傅志人


关于批驳被告人戚本禹的发言(略)

公诉人孙成霞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629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赵云阁、孙成霞。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五十二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颜问处律师傅志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戚本禹犯罪事实如下:

  一、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被告人戚本禹在钓鱼台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某些人开会,指使他们去围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当晚,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就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围斗了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同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戚本禹在三次会议上,对先后参加会议的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和在京报社、电台以及中共中央辨公应等单位的某些人,诬陷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贺龙、彭真、彭德怀、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卖国求荣”,等等,并煽动说:“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同月十四日,中共中央秘书局的某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并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却把信送给了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戚本禹立即部署,亲自组织指挥中南海某些人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及他们的夫人多次批斗并抄家,进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被告人戚本禹诬陷朱德委员长是“黑司令”。在戚本禹的煽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某些人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某些学生在北京街头贴出了“打倒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

  一九六七年七月,被告人戚本禹指使北京航空学院学生韩爱晶、北京地质学院学生王大宾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进行批斗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

  二、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和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戚本禹按照江青的旨意,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并煽动他们“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工业部某些人连续对张霖之进行毒打、折磨。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

  三、策动聚众“打砸抢”。一九六六年十月,被告人戚本禹通过《红旗》杂志社林杰指使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谭厚兰等带人去山省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谭厚兰带二百余人到曲阜,串联当地的一些人,砸毁孔庙、孔府、孔林的大量文物,使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毁坏。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七十四件进行了调查。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充分说明,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戚本禹供认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不承认犯反革命罪。

  本庭认为,被告人戚本为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煤炭工业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人,策动聚众“打砸抢”,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和聚众“打砸抢”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戚本禹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唐根法

  人民审判员 高德安

  人民审判员 马卫鹬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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