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本禹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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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本禹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3)京檢分審字第92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戚本禹,男,現年五十一歲,山東省威海市人。原任《紅旗》雜誌社歷史組組長,在「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中共中央辦公廳秘當局副局長等職。因反革命罪,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四日被依法逮捕,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特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戚本禹在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期間,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犯有下列罪行:

  一、誣陷並煽動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朱德,副委員長彭真,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陶鑄、賀龍、陸定一、羅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楊尚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會議上,分別對參加會議的在京報社、電台等宣傳部門負責人和聶元梓、蒯大富、韓愛晶、王大賓、譚厚蘭,以及中南海機關的一些人,誣陷說:「什麼劉少奇,什麼彭德懷,什麼鄧小平,什麼賀龍,什麼彭真這些人,彭、羅、陸、楊都是賣國求榮的,殺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盜」。「彭德懷、賀龍都是吃人的老虎」,「殺人不眨眼的野心家」。「彭德懷、羅瑞卿血債纍纍」。並且,煽動說:「不僅劉少奇,什麼鄧小平、陶鑄、彭德懷、彭真、陸定一、羅瑞卿、楊尚昆統統都要批判」,「切不要對他們發善心」。「不把他們批倒」,「你們領袖之類的」,「都要抓起來,殺頭!」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釣魚臺十六樓,召集中共中央辦公廳一些人開會說:「中南海冷冷清清,外面轟轟烈烈」,「劉、鄧、陶在中南海很舒服,你們為什麼不去斗他們」。在戚本禹的煽動下,當晚中央辦公廳秘書局七、八十人闖進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的住處,對他們進行圍斗。同年七月十四日,中央辦公廳秘書局的一些人,寫信給汪東興、周恩來總理,要求開會當面批判劉少奇。戚本禹收到信後,卻把信送給江青、康生、陳伯達。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擅自決定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夫婦進行批鬥。七月十八日凌晨,戚本禹在人民大會堂召集中南海機關的一些人開會說:「前幾天中南海圍鬥了劉少奇,規模小,有人圍斗他總是好,但是火力不強」。「對劉、鄧、陶面對面鬥爭」,「這是你們相當時期頭等重要的任務」。「要使他們威風掃地,要殺氣騰騰」,「可以低頭彎腰」。並布置說:「搞幾個戰鬥組織,有的搞劉少奇,有的搞鄧小平,有的搞陶鑄。王光美、卓琳也要搞。」在戚本禹的組織、煽動下,當天中南海三百餘人批鬥了劉少奇、王光美,強迫低頭彎腰。嗣後又多次批鬥了劉少奇和王光美,鄧小平和卓琳,陶鑄和曾志,進行人身迫害,並先後抄了他們的家。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釣魚臺召集央辦公廳的一些人開會,誣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軍閥」等,指使一些人逼迫曾任朱德秘書的曹全夫揭發朱德和康克清的所謂問題。戚本禹還煽動說:「你們可以貼大字報揭發,可以去婦聯點火。」當天晚上,中央辦公廳的一些人闖進朱德的住所,圍鬥了康克清,在中南海西門等處,張貼了誣陷朱德的大標語、大字報。一月底,戚本禹接見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些人,又煽動說:「孫泱(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給朱德當過秘書,你們通過孫映可以搞朱德的問題,不要有顧慮。」在戚本禹的煽動下,「打倒朱德」、「朱德是大軍閥」的大字報、大標語在北京市街頭廣為張貼。

  被告人戚本禹夥同關鋒,早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就聯名給江青、康生、陳伯達寫信誣陷:「彭德懷到三線以後還在積極進行不正當的活動」,「直到現在還是一面黑旗」,「要徹底消除這個隱患」。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彭德懷被戚本禹指使的學生從四川省挾持回到北京的前一天,戚本禹寫信給江青說:「彭德懷現在已經被紅衛兵抓住,一、二日內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學生,已經做好了鬥爭的準備。」一九六七年七月,戚本禹指使韓愛晶和王大賓組織實施對彭德懷的批鬥迫害。七月十九日,韓愛晶糾集北京航空學院的幾十個人「審斗」彭德懷。在「審斗」中,韓愛晶首先動手毆打,隨後一些人又拳打腳賜,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傷及肺部,造成重傷。七月二十六日,北京航空學院和北京地質學院聯合召開萬人批鬥大會,彭德懷被批鬥後又被押上卡車上街游斗,再次慘遭迫害。

  二、誣陷和煽動迫害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中共北京市委書記處書記萬里、陳克寒、趙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誣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十九日,張霖之被北京礦業學院一些人非法扣押。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礦業學院群眾大會上說:「煤炭部領導,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沒幹好事,煤炭部部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我們的炮火還不夠,還要集中炮轟,狠狠地打擊。」在戚本禹的煽動下,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連續多次對張霖之進行批鬥、刑訊、毒打。張霖之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夥同關鋒寫信給江青、康生、陳伯達,誣陷「萬里、陳克寒、趙凡是壞人」,「讓他們還坐在北京市委書記處,他們會搞陰謀、搞破壞」。

  三、策動打、砸、搶,使國家文物遭到嚴重毀壞。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六年十月指使《紅旗》雜誌迷社林傑派北京師範大學譚厚蘭帶人到山東曲阜縣「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譚厚蘭帶一百餘人到曲阜,串連當地一些人,成立了「徹底搗毀孔家店革命造反聯絡站」,召開「徹底搗毀孔家店誓師大會」,煽動砸毀孔廟、孔府、孔林,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遭到嚴重毀壞。

  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物證、書證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戚本禹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第一百三十七條聚眾「打砸搶」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趙雲閻

      孫成霞

  書記員 閻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對被告人戚本禹所犯罪行的發言(略)

公訴人 趙雲閣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為被告人戚本禹辯護的辨護詞(略)

律師 傅志人


關於批駁被告人戚本禹的發言(略)

公訴人孫成霞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629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趙雲閣、孫成霞。

  被告人:戚本禹,男,現年五十二歲,山東省威海市人。原任《紅旗》雜誌社歷史組組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副局長。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顏問處律師傅志人。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戚本禹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查明被告人戚本禹犯罪事實如下:

  一、煽動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朱德、副委員長彭真,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陶鑄、賀龍、陸定一、羅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楊尚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被告人戚本禹在釣魚臺召集中共中央辦公廳某些人開會,指使他們去圍斗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當晚,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七、八十人就闖進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的住處,圍鬥了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同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戚本禹在三次會議上,對先後參加會議的聶元梓、蒯大富、韓愛晶、王大賓、譚厚蘭和在京報社、電台以及中共中央辨公應等單位的某些人,誣陷劉少奇、鄧小平、陶鑄、賀龍、彭真、彭德懷、羅瑞卿、陸定一、楊尚昆「賣國求榮」,等等,並煽動說:「切不要對他們發善心」。同月十四日,中共中央秘書局的某些人寫信給汪東興並周恩來總理,要求開會當面批判劉少奇,戚本禹卻把信送給了江青、康生、陳伯達。江青、康生、陳伯達擅自決定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夫婦進行批鬥,戚本禹立即部署,親自組織指揮中南海某些人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及他們的夫人多次批鬥並抄家,進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被告人戚本禹誣陷朱德委員長是「黑司令」。在戚本禹的煽動下,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某些人和中國人民大學的某些學生在北京街頭貼出了「打倒朱德」的大標語,大字報。

  一九六七年七月,被告人戚本禹指使北京航空學院學生韓愛晶、北京地質學院學生王大賓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進行批鬥迫害,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造成重傷。

  二、誣陷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和中共北京市委書記處書記萬里、陳克寒、趙凡。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戚本禹按照江青的旨意,在北京礦業學院群眾大會上誣陷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並煽動他們「要集中炮轟,狠狠地打擊」。在戚本禹的煽動下,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工業部某些人連續對張霖之進行毒打、折磨。張霖之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被告人戚本禹夥同關鋒寫信給江青、康生、陳伯達,誣陷「萬里、陳克寒、趙凡是壞人」。

  三、策動聚眾「打砸搶」。一九六六年十月,被告人戚本禹通過《紅旗》雜誌社林傑指使北京師範大學學生譚厚蘭等帶人去山省曲阜縣「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譚厚蘭帶二百餘人到曲阜,串聯當地的一些人,砸毀孔廟、孔府、孔林的大量文物,使國家財產遭到嚴重毀壞。

  本庭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對各種證據七十四件進行了調查。大量的書證和證人證言充分說明,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戚本禹供認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但不承認犯反革命罪。

  本庭認為,被告人戚本為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誣陷煤炭工業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領導人,策動聚眾「打砸搶」,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和聚眾「打砸搶」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五十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戚本禹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唐根法

  人民審判員 高德安

  人民審判員 馬衛鷸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李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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