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建国纲领
抗战建国纲领 中华民国 中国国民党 1938年4月1日 |
甲:总 则
[编辑](一)确定三民主义暨总理遗教为一般抗战行动及建国之最高准则。
(二)全国抗战力量应在本党及蒋委员长领导之下,集中全力,奋砺迈进。
乙:外 交
[编辑](三)本独立自主之精神,联合世界上同情于我之国家及民族,为世界之和平与正义共同奋斗。
(四)对于国际和平机构,及保障国际和平之公约,尽力维护,并充实其权威。
(五)联合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之势力,制止日本侵略,树立并保障东亚之永久和平。
(六)对于世界各国现存之友谊,当益求增进,以扩大对我之同情。
(七)否认及取消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以武力造成之一切伪政治组织,及其对内对外之行为。
丙:军 事
[编辑](八)加紧军队之政治训练,是全国官兵明了抗战建国之意义,一致为国效命。
(九)训练全国壮丁,充实民众武力,补充抗战部队;对于华侨回国效力疆场者,则按照其技能,施以特殊训练,使之保卫祖国。
(十)指导及援助各地武装人民,在各战区司令长官指挥之下,与正式军队配合作战,以充分发挥保卫乡土捍御外侮之效能,并在敌人后方发动普遍的游击战,以破坏及牵制敌人之兵力。
(十一)抚慰伤亡官兵,安置残废,并优待抗战人员之家属,以增高士气而为全国动员之鼓励。
丁:政 治
[编辑](十二)组织国民参政机关,团结全国力量,集中全国之思虑与识见,以利国策之决定与推行。
(十三)实行以县为单位,改善并健全民众之自卫组织,施以训练,加强其能力,并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以巩固抗战中之政治的、社会的基础,并为宪法实施之准备。
(十四)改善各级政治机构,使之简单化、合理化,并增高行政效率,以适合战时需要。
(十五)整饬纲纪,责成各级官吏忠勇奋斗,为国牺牲,并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为民众倡导。其有不忠职守,贻误抗战者,以军法处治。
(十六)严惩贪官污吏,并没收其财产。
戊:经 济
[编辑](十七)经济建设应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本此目的,以实行计划经济,奖励海内外人民投资,扩大战时生产。
(十八)以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
(十九)开发矿产,树立重工业的基础,鼓励轻工业的经营,并发展各地之手工业。
(二十)推行战时税制,彻底改革财务行政。
(二十一)统制银行业,从而调整工商业之活动。
(二十二)巩固法币,统制外汇,管理进出口货,以安定金融。
(二十三)整理交通系统,举办水陆空联运,增筑铁路公路,加辟航线。
(二十四)严禁奸商垄断居奇,投机操纵,实施物品平价制度。
己:民众运动
[编辑](二十五)发动全国民众,组织农、工、商、学各职业团体,改善而充实之,使有钱者出钱,有力者出力,为争取民族生存之抗战而动员。
(二十六)在抗战期间,于不违反三民主义最高原则及法令范围内,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当与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二十七)救济战区难民及失业民众,施以组织及训练,以加强抗战力量。
(二十八)加强民众之国家意识,使能辅助政府肃清反动,对于汉奸严行惩办,并依法没收其财产。
庚:教 育
[编辑](二十九)改订教育及教材,推行战时教程,注重于国民道德之修养,提高科学的研究与扩充其设备。
(三十)训练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与以适当之分配,以应抗战需要。
(三十一)训练青年,俾能服务于战区及农村。
(三十二)训练妇女,俾能服务于社会事业,以增强抗战力量。
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颁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