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建國綱領
抗戰建國綱領 中華民國 中國國民黨 1938年4月1日 |
甲:總 則
[編輯](一)確定三民主義暨總理遺教為一般抗戰行動及建國之最高準則。
(二)全國抗戰力量應在本黨及蔣委員長領導之下,集中全力,奮礪邁進。
乙:外 交
[編輯](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聯合世界上同情於我之國家及民族,為世界之和平與正義共同奮鬥。
(四)對於國際和平機構,及保障國際和平之公約,盡力維護,並充實其權威。
(五)聯合一切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之勢力,制止日本侵略,樹立並保障東亞之永久和平。
(六)對於世界各國現存之友誼,當益求增進,以擴大對我之同情。
(七)否認及取消日本在中國領土內以武力造成之一切偽政治組織,及其對內對外之行為。
丙:軍 事
[編輯](八)加緊軍隊之政治訓練,是全國官兵明了抗戰建國之意義,一致為國效命。
(九)訓練全國壯丁,充實民眾武力,補充抗戰部隊;對於華僑回國效力疆場者,則按照其技能,施以特殊訓練,使之保衛祖國。
(十)指導及援助各地武裝人民,在各戰區司令長官指揮之下,與正式軍隊配合作戰,以充分發揮保衛鄉土捍禦外侮之效能,並在敵人後方發動普遍的游擊戰,以破壞及牽制敵人之兵力。
(十一)撫慰傷亡官兵,安置殘廢,並優待抗戰人員之家屬,以增高士氣而為全國動員之鼓勵。
丁:政 治
[編輯](十二)組織國民參政機關,團結全國力量,集中全國之思慮與識見,以利國策之決定與推行。
(十三)實行以縣為單位,改善並健全民眾之自衛組織,施以訓練,加強其能力,並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條件,以鞏固抗戰中之政治的、社會的基礎,並為憲法實施之準備。
(十四)改善各級政治機構,使之簡單化、合理化,並增高行政效率,以適合戰時需要。
(十五)整飭綱紀,責成各級官吏忠勇奮鬥,為國犧牲,並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為民眾倡導。其有不忠職守,貽誤抗戰者,以軍法處治。
(十六)嚴懲貪官污吏,並沒收其財產。
戊:經 濟
[編輯](十七)經濟建設應以軍事為中心,同時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本此目的,以實行計劃經濟,獎勵海內外人民投資,擴大戰時生產。
(十八)以全力發展農村經濟,獎勵合作,調節糧食,並開墾荒地,疏通水利。
(十九)開發礦產,樹立重工業的基礎,鼓勵輕工業的經營,並發展各地之手工業。
(二十)推行戰時稅制,徹底改革財務行政。
(二十一)統制銀行業,從而調整工商業之活動。
(二十二)鞏固法幣,統制外匯,管理進出口貨,以安定金融。
(二十三)整理交通系統,舉辦水陸空聯運,增築鐵路公路,加闢航線。
(二十四)嚴禁奸商壟斷居奇,投機操縱,實施物品平價制度。
己:民眾運動
[編輯](二十五)發動全國民眾,組織農、工、商、學各職業團體,改善而充實之,使有錢者出錢,有力者出力,為爭取民族生存之抗戰而動員。
(二十六)在抗戰期間,於不違反三民主義最高原則及法令範圍內,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當與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二十七)救濟戰區難民及失業民眾,施以組織及訓練,以加強抗戰力量。
(二十八)加強民眾之國家意識,使能輔助政府肅清反動,對於漢奸嚴行懲辦,並依法沒收其財產。
庚:教 育
[編輯](二十九)改訂教育及教材,推行戰時教程,注重於國民道德之修養,提高科學的研究與擴充其設備。
(三十)訓練各種專門技術人員,與以適當之分配,以應抗戰需要。
(三十一)訓練青年,俾能服務於戰區及農村。
(三十二)訓練婦女,俾能服務於社會事業,以增強抗戰力量。
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頒布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