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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民生主义之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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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民生主义之真义
作者:孙中山
1912年4月3日
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演讲

同盟会之成立,于今十数年矣,惜吾辈同志开会讨论,惟于海外能之;今日竟能于内地设置机关,且能自由言论,呜呼盛哉!虽然今日革命虽告成功,共和虽已成立,不过达吾人一部分之目的,决非已遂私者也。愿诸君以推翻满洲政府之精神,聚而求以后之进步,使吾人向持之三民主义实行无遗,夫然后为吾人目的达到之日,而对于政纲所负之义务,庶几无憾矣。

三民主义者,同盟会唯一之政纲也,曰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今满政府已去,共和政体已成,民族、民权之二大纲已达目的。今后吾人之所急宜进行者,即民生主义。原夫民族、民权二主义在稍有人心者,举莫不赞同之;即有坚持君主国体之说者,然理由薄弱,稍一辩论,即归消灭。而独近日吾人提倡民生主义,居然有起而反对者,其言曰:“社会主义之实际,在欧美文明国中尚不能行,而况于中国乎?且今日外国之资本家,以金钱之势力垄断我国财政,苟吾国不极力提倡资本家,图实业之发展,以资本之势力抵制外人,则当今经济竞争之世界中,无中国立足地矣。”听其言,似亦有理,然彼辈之所以为此说者,盖未知民生主义为何物,故盲然为无谓之反对耳。夫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试以铁道论之,苟全国之铁道皆在一二资本家之手,则其力可以垄断交通,而制旅客、货商、铁道工人等之死命矣。土地若归少数富者之所有,则可以地价及所有权之故,而妨害公共之建设,平民将永无立锥地矣。苟土地及大经营皆归国有,则其所得,仍可为人民之公有。盖国家之施设,利益所及,仍为国民福利,非如少数人之垄断,徒增长私人之经济,而贫民之苦日甚也。虽然国有之策,满清政府以之亡国,吾人所反对者也。然则向之反对铁道国有者,岂与本政纲抵触者乎?是不然。满清政府者,君主专制之政府,非国民公意之政府也;故满清政府之所谓国有,其害实较少数资本家为尤甚。故本会政纲之次序,必民权主义实施,而后民生主义可以进行者此也。论者又曰:“凡事必有等级,今资本家之等级尚未经过,梦然言民生主义,人民智识、社会组织皆无此程度也。”呜呼!果如所言,则共和之先,必经君主立宪之一级,而今之共和又何以能成厥功乎?此更不待辩而自明者也。

要之,本会之民族主义,为对于外人维持吾国民之独立;民权主义,为排斥少数人垄断政治之弊害;民生主义,则排斥少数资本家,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故民生主义者,即国家社会主义也。前二者吾同志即已洒几许热血,而获今日之成功,则今后更宜极其心思,尽其能力,以达最后之目的。此则予之所深望于同志诸君者也。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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