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家族制度箚记
西人笃于夫妇之伦,夫妇同居,不以舅姑及兄弟姊妹间之。夫妇常同居,无有良人重利轻别离之事。夫不得纳妾,夫若有外遇,则其妻可以请求离婚。妻死,夫为之服丧两年。今闻乡人有妻死数月即续弦者,[1]恩衰义薄,诚非仁厚之俗。而塡房之女子及其亲属,亦不以是为忌。女子不能自立,每事随人,亦可叹也。
中国法令疏阔,一任民间之自治。于是家族会议,实代行政司法之官吏,处置族人相互关系之事,然而弊端亦生于此。近处人家有一嫠妇,年二十馀,有子可抚,其母家之族人欲嫁之而得财礼,其夫家之族人持不可。母家之族人,欲以多人乘夜至其夫家劫取而嫁之。会事觉,夫家之族人,则以嫁于他人,得财礼百馀串。妇之翁姑与其族人、媒人均分之,而本人殊不愿也。始则被胁迫于母家之族人,继复被胁迫于夫家之族人,涕泣登轿,嫁一年将六十穷而且丑之人,乃日以眼泪洗面,旁观者至代忧其何以了此残生。呜呼惨已!结婚为百年大事,不问本人之愿意与否,而迫使行之,又为人身之买卖,而女子竟不能不忍受之,无法律上之保护,可谓黯无天日!此真吾国野蛮之习,立法行政者所宜加之意也。
英人之寡妇,有独立之财产,可以自由嫁人。无论父族夫族,绝无干涉之权。此则重个人之自由,实合乎人道主义也。然英人之处置遗产,皆凭死者之遗嘱,任与何人,他人不能干涉,不如中国人之财产父死子继。寡妇为一家之主母,有管理遗产之全权。在英人若夫不爱其妻,则遗嘱上可与其妻以少许之资财,而其妻不能索遗嘱所许以外之权利。中国之夫族,所以干涉寡妇之再嫁者,实因其有承袭财产之权利之故,逼嫁则可以夺产。此诚盗贼之行也。某县有甲、乙、丙兄弟三人,甲死,其寡妇无子而不嫁,乙、丙及其妻皆与之有隙,而无如何也。会妇与人私,生一子,乙、丙则劫取其子,欲以是证明其奸而逐之也。诉之官,官以无他人之证,不认为有奸情,讼遂无效。乙、丙乃缚妇而嫁之,妇不肯从,出喜轿,即坐于地上曰:“吾已吞鸦片来,誓死不成亲也。”迎娶者不敢逼,会妇之母族,集众往劫之归,复集众往毁乙之家以泄忿,丙家以有戒备得免。妇卒留母家,乙、丙之族人岁与谷三十石以餬其口,而甲之遗产,则立嗣承袭,事乃结。无夫者之奸,为英国法廷所不理。乙、丙以嫂之有私而捆之以嫁人,亦以财产之关系也。夫家集众捆之嫁,母家集众劫之归,纯是太古民族无裁判官时代个人报复主义,亦无政府之现象也。
连日闻戚族家之妇女小孩,多有不是处。女子未受良善之教育,不知立身待人之道,又不知抚教子女之道,溺爱骄纵,使小孩无所忌惮,遂养成恶癖,良可叹也。为小姑者或进谗言以苦其嫂,为嫂者或出恶语以侮其小姑,侄女骂姑母而其母不禁,姑母责之,则率其女以迫其姑母,尚复成何体统!吁!此教育者之责也。
今又述一事于此,以示吾国家族主义之情形,其姓名则皆用假名。某县有赵一者,家颇贫,幼娶一妻,曰钱秀英,亦尚未成人之女孩也。彼地贫人娶妇之法,多自幼抚养,谓之女媳妇;及其成人,乃拜见成礼,谓之“圆房”。凡贫人之家,多以此法得妇,盖长大而娶妇,则须财礼,贫家无力供之也。赵一之母死,而其父往他县谋生,赵一亦往本县之他乡习木工,将钱秀英寄于母家。母家亦贫。会赵一父子久无消息,钱家之族人以为赵一已死,乃嫁钱秀英于孙三之家。赵一之族人闻之,率赵一请团保理论,孙三之族人以孙三之得妇,乃由明媒正娶而来,置不理。赵一之族人乃集众夜往孙三家劫取钱秀英而归,藏之。孙三之族人有孙大者,健讼者也,为孙三主谋,乘赵一之不备,劫执而藏之。赵一之族人则又集众往执孙大而缚之,将往藏于他处。路过孙大之姻家,孙大大呼救命,其姻家李四集众出救,孙大遂遁去。赵一之族人以众入李四之家,坐索孙大,且于公所之地请地方团保与李四理论。乡人均不以李四之干涉赵姓事为然,李四不得已,乃谋之孙家,出赵一以了事,事遂结。适会是时孙大得罪官府,官所出之告示中有地方捆送来辕之语,孙大不敢出头,故事易了。方赵一族众在孙家劫取钱秀英之时,秀英不知何事,大呼曰:“吾不愿去也!吾不愿去也!”后知为故夫,遂与之成礼焉。此事已经过七八年,闻秀英已生子矣。论曰:法家之言曰,太古之社会,无政府,无法律,正义之所以得伸,全赖个人之报复而已。个人力弱,不足以报复,则其族人助之。及社会渐进,于是有调停之法,以保持正义,他人居间,平两家之争。然此调停之法,无强制之势力。及社会更进,乃有今日之国家,以法廷之裁判保持正义,于是乃有强制执行之权。今吾国习惯,官惟受理词讼而已。不来讼者,则任民间之自为,故有上述之事,盖依然在个人报复与调停之时代也。在一方面言之,民能自治,而不倚赖官府,故中央政府虽遭大变,如庚子联军之占领北京,而民间犹晏如,秩序不变。即变君主为民主,民间亦不觉其影响之甚大,似亦为吾国之特色。然自他方面言之,则此所谓自治者,终不免于简陋。以文明法律之眼光观之,终不免为无政府、无法律之野蛮恶习,个人受家族之辅助,亦受家族之胁迫,个人之自由被侵害者甚多,而法律不加以保护,此亟宜改变之事也。
西洋女子往往以独身终,盖自由结婚,无人相爱,即无结婚之机会也。我国男女之别甚严,青年男女,不易有相见之机会。父母操其订婚之权,子女不复过问。又专凭媒人之说合,媒人或有虚言,访问亦难得实,因而偶非其人,终身怨望者有之矣。然以此因缘,女子殆无不适人者。略有身家之男子,则亦易于得妇。如白痴、残疾,有肺病、有烟癖者,在西洋决无结婚之希望,而在中国往往得美妻。故谚有“巧妻常伴拙夫眠”之语,又有“一朵好花插于牛粪之上”之喻,亦社会中一不平之事也。欲改良人种,则宜使善良强壮之男女结婚,而不善良不强壮者则宜使失其结婚之机会,无使谬种流传,以贻累社会。此人为淘汰之可行者。如斯巴达弃虚弱之婴儿,固为残忍,非人道主义之所许;若限制结婚之资格,则非不可行之事。在白痴、残疾之本人,与其父母宜自知其丑,安分守己,无累他人之女之终身。而为女子与为其父母者,则宜择人而嫁,不可但图有家,不问好丑,如饥之不择食者然。纵令难于择配,宁以独身终可也。此亦社会习惯之宜改者也。
女子无为人妻之资格者,亦不宜适人,适人则害其夫家矣。为其父母者,亦当克己安分,不可溺于私爱,但图其女之有家,而不顾他人之死活也。余闻某家有女疯癫而遣嫁者,结婚未久,仍归母家。如此种病人,不如不嫁之为愈也。又有女自小有筋骨风病而遣嫁者,以产难亡,临终时怨其父母,谓不应遣嫁也。有筋骨风病之女,易蒙产难,故此种病人亦不可嫁之。
西洋人结婚,则夫妇别赁一家居之,不以舅姑及夫之兄弟姊妹间之;中国妇人,则以事奉翁姑为妇道之大者,而不得不与其夫之家人同居。此东西洋家族制度之异点也。中国之家族制度,翁姑可得子妇之侍奉,而妇姑勃谿之弊,在所不免;西洋之家族制度,夫妇同栖,无他人间之,而老年之翁姑,不无寂寞之感。西洋新婚之夫妇所以能独立门面者,以不早婚之故;中国新婚之夫妇所以难于独立门面者,以早婚之故。西洋人之结婚,必由于两人之自愿;中国人之结婚,则全听父母之主持。西洋人无祭祀祖先之习,故不甚以无嗣为虑;中国人有祭祀祖先之习,故深以无嗣为忧。不忧无嗣,故西洋之男女其不结婚者颇多,其结婚亦迟;惟恐无嗣,故中国之女子不结婚者绝少,其结婚亦早。西洋人皆群居于市镇,可以随处赁屋,故新婚之夫妇,易于创独立之门面;中国人多散处于乡间,不能随处赁屋,故新婚之夫妇,难于创独立之门面。今人有欲变中国之家族制度为西洋之家族制度者,当顾虑各种事情。盖欲改一制,必将与其制相牵连者,一一改之而后可,不然,则此牵彼掣,其势不行。故改制未易言也。今试述吾对于此事之意见:第一义曰戒早婚。男子非学问有成,有职业,能自谋生活,则不可为之娶妇。期于人人独立,不倚赖父兄。秦商鞅之立法也,家富子壮则出分,亦增长国力之政策也。第二义曰戒早聘。订婚过早,或男子长大有不良之习,或女子长大有不良之习,彼时悔婚则事同儿戏,不悔婚则贻累终身。故必待男女均长大而后议婚,庶无此弊。第三义曰尊重本人之志愿。中国男女之别甚严,青年男女相接之机会甚少,难于自由择配。然结婚实关系百年之大事,必须本人愿意,然后可行。故虽父母作主,不可不得男女本人之承诺,庶日后不至以偶非其人而怨及父母。第四义曰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姑妇妯娌姑嫂之间,易生嫌隙,家庭幸福,因之而消耗无馀,不如分居之各得其所也。《礼》有父子异宫之训,亦有见于此。为父母者,不宜强其子妇与之同居。为兄弟者,亦不宜慕九世同居之美名,致其家人受无形之痛苦。人情多厚于妻子,而薄于兄弟姊妹,贤者或矫枉过正,厚于兄弟姊妹而使其妻忍辱受气,亦为不近人情之事。西洋人尚质,故明明置重于夫妇之伦,而不以为嫌。亦吾辈所当深思也。
中国女子有因聘夫死而守贞不字者,遂往舅姑之家,修行妇道。或以逝者之木主行礼,其家人则为之立嗣,谓之守望门寡。亦有因聘夫死,在父母膝下守贞,闻父母将改字他人而自经死者。康南海之姊亦守贞不字者也。先圣先贤之礼教,入人甚深,笃信之者,能为人之所不能为,居然有宗教之势力,斯固然矣。小说中亦多此种事实。从前女学不发达,女子除看小说外,无他学问,故亦可谓为小说之影响。西洋妇人夫死再嫁,社会并不以为失节。然恋爱亡夫,不忍再事人者,亦为社会所尊敬,但不以之律众人耳。至因聘夫死而守贞不字者,亦容有其人,但决无于聘夫死后仍往其家之事,以西洋之家族制度与中国不同也。至自杀则西洋人以为大罪,幷无旌表之例。此自人道主义言之,有不当奖厉者。秦始皇会稽刻石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程子曰:“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论者谓中国女子贞洁之风,倡于秦、宋两朝,或则以为女子之受压制,经秦、宋两朝而益甚。为功为罪,各有主张。然秦废封建为郡县,有坊民正俗之功。程子之言,有影响于后世,要为历史上不可诬之事实。尝观汉时诸王,多淫泆之行,与春秋时之诸侯无异,此乃封建之馀弊也。后世封疆大吏,辖地遥大于昔日之诸侯,而闺门清肃,无敢有荡检逾闲之事,斯则食郡县制度之赐也。
中国人重男系,同姓之兄弟姊妹,百世不通婚,此中国家族制度之特色也。日本、西洋,则从父兄弟姊妹可以结婚,中国人或闻之而骇然。然中国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亦可结婚,其实与从父兄弟姊妹相差不远。惟其重男系而不重女系,故同姓不可结婚,而异姓则可以结婚,此则中国结婚之习惯所由来也。同父兄弟姊妹结婚,乃人类全体之所避忌,此俗不知其所自来,说者谓人类自觉与同产结婚为可耻,此人类之所以异于禽兽也。从父兄弟姊妹及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之不宜结婚,则自兄弟姊妹不可结婚之义而推广之。余观清律有不许中表、姨表兄弟姊妹结婚一条,违者杖八十,离异。乾隆时乃以上谕准民间之自由。要之,近亲不宜结婚,乃人类学之所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吾国古代之人,已发明此理矣。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之不宜结婚,亦根据此原理,但问血族之有无关系,不问其为男系与女系也。据人类学者之所言,谓近亲结婚者,其所生子女多发癫痫之病,与中人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相合。中国人以娶外孙女为孙妇者为骨肉还乡,亦颇以为嫌,谓其不利于生育也。又有甲家嫁女于乙家,而乙家复嫁女于甲家者,在甲家则甲家之女为姑,而乙家之女为嫂;在乙家则乙家女为姑,而甲家之女为嫂,俗谓之对“𪢮门亲”,亦有人谓其不利者。大抵结婚以择新为善,可以增阅历而联社交。电学公例,同极则互相拒斥,异极则互相吸引,物理有之,人道亦然。
农业之国,易于发生家族主义;工商之国,则易于破坏家族主义。盖业农者多土著,死徙无出乡,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此同宗之人所以能永久相亲也。务工商者轻去其乡,同宗之人,天各一方,会晤少而音问稀,情自同于陌路。此比较中国家族制度与西洋家族制度者所不可不知也。
余屡言家族主义之有利有害,今将复纵论之。《周官》曰:“宗以族得民。”相生相养,相维相制,民情乃不涣散,而有安居乐业之风。此中国家族主义之长处也。人各私其亲,驯至以私灭公之弊,家族之私情太重,则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皆不免淡漠。中国人爱国心之薄弱,未必不由于此。此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恃有同宗之助,长族人倚赖之心,使民性堕落,国力减损,此又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无赖之人以亲亲之大义,强索同宗之救助,使个人不能自由享受其财产,良善者受其蹂躏,不肖者肆其凶横,此又中国家族主义之短处也。聚族而居,自为风气,难于进化,此又家族主义之短处也。余观乡人之聚族而居者,其读书明理之人,往往为迁徙异地离隔本宗之人,此由于与异姓接触,得新感化,又与同宗隔离,脱旧思想之故。此理与余所言结婚以择新为贵之理相同,亦论家族主义者所不可不知也。
合众家族而成一部落,合众部落而成一国家。中国南方各省,有多数地方,众家族各聚族而居,名之曰张村、李村,俨然一部落也。时时有两姓械斗之事,官法难行,羁縻而已。号称能吏者,则或举兵剿洗,全村为墟。此乃家族主义极强之地,于文化之进步,国势之集中,大有障碍。将来教育普及,交通大开,庶有转机耳。
余久知家族主义之弊,故族人欲办族学,余不愿与闻。盖家族团体与普通团体异,派有尊卑,尊者若以私害公,卑者常勉为容忍,正义不得而伸也。各亲其亲,私本房而疏他房,公平不得而保也。门内之治恩揜义,诸事徇情,诸事不能认真。故家族团体,共同祭祀,联络情谊,如是止已。欲以之办事,难于收效,不如其已也。
族人有公共财产,易生嫌隙。管理之人多侵吞,困迫之人多强索,如投骨于地,适以召群犬之争。不如无此争端,反足以保同宗之和气也。
凡宗族、亲戚、朋友之间,勿轻于交财,多有以索债成雠者。有田地者,不宜使族人、亲戚承佃,无赖者或恃亲而租数不清,或不肯退庄,多有以此伤和气者。
结婚乃百年大事,不可不格外慎重。德性、才能、容貌、身体,均为择妇者之所宜注意。而家族之情形尤宜深悉。性情不善难与同居,理家无才不能相助,容貌既不可太陋,身体尤不可不强。至门风根柢,不特有关于其妇自己之品性,幷有关于子女将来之教育。甥舅之交际最密,若外家之风习不良,儿童富于模仿性,遂自幼习染而不自觉,是不可不察也。
奉基督教之人民,一夫一妻,不许纳妾。奉回教之人民,一夫多妻,妻皆平等,不同居,幷无嫡庶之别。中国人可以纳妾,既非一夫一妻,又非一夫多妻。一夫一妻,自是公平之制度。中国人重祭祀,重男系,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妻无出者,或虽生女子而未生男子者,则纳妾以冀生子。今欲改制,必先顾虑此一层。此为保持旧制者最强之理由,人谁不欲延其血统,但势有不能,即当安之若命。西人宁无后而不肯破坏其一夫一妻之主义,因此事大有关于人道也。人格平等,社会中不应有奴隶一种人,妾亦奴隶之一种也,妾在社会交际之间,不得与妻匹敌,其人格不完全。社会中尚存纳妾之制,则已剥夺社会中一部分之人权,观俗者所宜深省也。且纳妾则对于妻之爱情不专,其酿家庭之不幸,有不可胜数者。夫妇之道苦,亦制度不良之所致也,故此制宜改。当此制未改之前,吾人亦宜各守道德,无为此违反人道之事,此则区区之微意也。
原注
[编辑]- ↑ 最近海军部秘书黄大宗,妻死未及一月,即行续娶;海军总长刘冠雄之子肖颖,亦其妻旋亡旋娶。见四月十六日《时报》。 编者附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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