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家族制度箚記
西人篤於夫婦之倫,夫婦同居,不以舅姑及兄弟姊妹間之。夫婦常同居,無有良人重利輕別離之事。夫不得納妾,夫若有外遇,則其妻可以請求離婚。妻死,夫爲之服喪兩年。今聞鄉人有妻死數月卽續絃者,[1]恩衰義薄,誠非仁厚之俗。而塡房之女子及其親屬,亦不以是爲忌。女子不能自立,每事隨人,亦可歎也。
中國法令疏闊,一任民間之自治。於是家族會議,實代行政司法之官吏,處置族人相互關係之事,然而弊端亦生於此。近處人家有一嫠婦,年二十餘,有子可撫,其母家之族人慾嫁之而得財禮,其夫家之族人持不可。母家之族人,欲以多人乘夜至其夫家刧取而嫁之。會事覺,夫家之族人,則以嫁於他人,得財禮百餘串。婦之翁姑與其族人、媒人均分之,而本人殊不願也。始則被脅迫於母家之族人,繼復被脅迫於夫家之族人,涕泣登轎,嫁一年將六十窮而且醜之人,乃日以眼淚洗面,旁觀者至代憂其何以了此殘生。嗚呼慘已!結婚爲百年大事,不問本人之願意與否,而迫使行之,又爲人身之買賣,而女子竟不能不忍受之,無法律上之保護,可謂黯無天日!此眞吾國野蠻之習,立法行政者所宜加之意也。
英人之寡婦,有獨立之財產,可以自由嫁人。無論父族夫族,絕無干涉之權。此則重個人之自由,實合乎人道主義也。然英人之處置遺產,皆憑死者之遺囑,任與何人,他人不能干涉,不如中國人之財產父死子繼。寡婦爲一家之主母,有管理遺產之全權。在英人若夫不愛其妻,則遺囑上可與其妻以少許之資財,而其妻不能索遺囑所許以外之權利。中國之夫族,所以干涉寡婦之再嫁者,實因其有承襲財產之權利之故,逼嫁則可以奪產。此誠盜賊之行也。某縣有甲、乙、丙兄弟三人,甲死,其寡婦無子而不嫁,乙、丙及其妻皆與之有隙,而無如何也。會婦與人私,生一子,乙、丙則刧取其子,欲以是證明其姦而逐之也。訴之官,官以無他人之證,不認爲有姦情,訟遂無效。乙、丙乃縛婦而嫁之,婦不肯從,出喜轎,卽坐於地上曰:「吾已吞鴉片來,誓死不成親也。」迎娶者不敢逼,會婦之母族,集衆往刧之歸,復集衆往毀乙之家以洩忿,丙家以有戒備得免。婦卒留母家,乙、丙之族人歲與穀三十石以餬其口,而甲之遺產,則立嗣承襲,事乃結。無夫者之姦,爲英國法廷所不理。乙、丙以嫂之有私而綑之以嫁人,亦以財產之關係也。夫家集衆綑之嫁,母家集衆刧之歸,純是太古民族無裁判官時代個人報復主義,亦無政府之現象也。
連日聞戚族家之婦女小孩,多有不是處。女子未受良善之教育,不知立身待人之道,又不知撫教子女之道,溺愛驕縱,使小孩無所忌憚,遂養成惡癖,良可歎也。爲小姑者或進讒言以苦其嫂,爲嫂者或出惡語以侮其小姑,姪女罵姑母而其母不禁,姑母責之,則率其女以迫其姑母,尙復成何體統!吁!此敎育者之責也。
今又述一事於此,以示吾國家族主義之情形,其姓名則皆用假名。某縣有趙一者,家頗貧,幼娶一妻,曰錢秀英,亦尙未成人之女孩也。彼地貧人娶婦之法,多自幼撫養,謂之女媳婦;及其成人,乃拜見成禮,謂之「圓房」。凡貧人之家,多以此法得婦,葢長大而娶婦,則須財禮,貧家無力供之也。趙一之母死,而其父往他縣謀生,趙一亦往本縣之他鄉習木工,將錢秀英寄於母家。母家亦貧。會趙一父子久無消息,錢家之族人以爲趙一已死,乃嫁錢秀英於孫三之家。趙一之族人聞之,率趙一請團保理論,孫三之族人以孫三之得婦,乃由明媒正娶而來,置不理。趙一之族人乃集衆夜往孫三家刧取錢秀英而歸,藏之。孫三之族人有孫大者,健訟者也,爲孫三主謀,乘趙一之不備,刧執而藏之。趙一之族人則又集衆往執孫大而縛之,將往藏於他處。路過孫大之姻家,孫大大呼救命,其姻家李四集衆出救,孫大遂遁去。趙一之族人以衆入李四之家,坐索孫大,且於公所之地請地方團保與李四理論。鄉人均不以李四之干涉趙姓事爲然,李四不得已,乃謀之孫家,出趙一以了事,事遂結。適會是時孫大得罪官府,官所出之告示中有地方綑送來轅之語,孫大不敢出頭,故事易了。方趙一族衆在孫家刧取錢秀英之時,秀英不知何事,大呼曰:「吾不願去也!吾不願去也!」後知爲故夫,遂與之成禮焉。此事已經過七八年,聞秀英已生子矣。論曰:法家之言曰,太古之社會,無政府,無法律,正義之所以得伸,全賴個人之報復而已。個人力弱,不足以報復,則其族人助之。及社會漸進,於是有調停之法,以保持正義,他人居間,平兩家之爭。然此調停之法,無強制之勢力。及社會更進,乃有今日之國家,以法廷之裁判保持正義,於是乃有強制執行之權。今吾國習慣,官惟受理詞訟而已。不來訟者,則任民間之自爲,故有上述之事,蓋依然在個人報復與調停之時代也。在一方面言之,民能自治,而不倚賴官府,故中央政府雖遭大變,如庚子聯軍之佔領北京,而民間猶晏如,秩序不變。卽變君主爲民主,民間亦不覺其影響之甚大,似亦爲吾國之特色。然自他方面言之,則此所謂自治者,終不免於簡陋。以文明法律之眼光觀之,終不免爲無政府、無法律之野蠻惡習,個人受家族之輔助,亦受家族之脅迫,個人之自由被侵害者甚多,而法律不加以保護,此亟宜改變之事也。
西洋女子往往以獨身終,蓋自由結婚,無人相愛,卽無結婚之機會也。我國男女之別甚嚴,青年男女,不易有相見之機會。父母操其訂婚之權,子女不復過問。又專憑媒人之說合,媒人或有虛言,訪問亦難得實,因而偶非其人,終身怨望者有之矣。然以此因緣,女子殆無不適人者。略有身家之男子,則亦易於得婦。如白癡、殘疾,有肺病、有煙癖者,在西洋決無結婚之希望,而在中國往往得美妻。故諺有「巧妻常伴拙夫眠」之語,又有「一朶好花插於牛糞之上」之喻,亦社會中一不平之事也。欲改良人種,則宜使善良強壯之男女結婚,而不善良不強壯者則宜使失其結婚之機會,無使謬種流傳,以貽累社會。此人爲淘汰之可行者。如斯巴達棄虛弱之嬰兒,固爲殘忍,非人道主義之所許;若限制結婚之資格,則非不可行之事。在白癡、殘疾之本人,與其父母宜自知其醜,安分守己,無累他人之女之終身。而爲女子與爲其父母者,則宜擇人而嫁,不可但圖有家,不問好醜,如飢之不擇食者然。縱令難於擇配,寧以獨身終可也。此亦社會習慣之宜改者也。
女子無爲人妻之資格者,亦不宜適人,適人則害其夫家矣。爲其父母者,亦當克己安分,不可溺於私愛,但圖其女之有家,而不顧他人之死活也。余聞某家有女瘋癲而遣嫁者,結婚未久,仍歸母家。如此種病人,不如不嫁之爲愈也。又有女自小有筋骨風病而遣嫁者,以產難亡,臨終時怨其父母,謂不應遣嫁也。有筋骨風病之女,易蒙產難,故此種病人亦不可嫁之。
西洋人結婚,則夫婦別賃一家居之,不以舅姑及夫之兄弟姊妹間之;中國婦人,則以事奉翁姑爲婦道之大者,而不得不與其夫之家人同居。此東西洋家族制度之異點也。中國之家族制度,翁姑可得子婦之侍奉,而婦姑勃谿之弊,在所不免;西洋之家族制度,夫婦同棲,無他人間之,而老年之翁姑,不無寂寞之感。西洋新婚之夫婦所以能獨立門面者,以不早婚之故;中國新婚之夫婦所以難於獨立門面者,以早婚之故。西洋人之結婚,必由於兩人之自願;中國人之結婚,則全聽父母之主持。西洋人無祭祀祖先之習,故不甚以無嗣爲慮;中國人有祭祀祖先之習,故深以無嗣爲憂。不憂無嗣,故西洋之男女其不結婚者頗多,其結婚亦遲;惟恐無嗣,故中國之女子不結婚者絕少,其結婚亦早。西洋人皆羣居於市鎭,可以隨處賃屋,故新婚之夫婦,易於創獨立之門面;中國人多散處於鄉間,不能隨處賃屋,故新婚之夫婦,難於創獨立之門面。今人有欲變中國之家族制度爲西洋之家族制度者,當顧慮各種事情。蓋欲改一制,必將與其制相牽連者,一一改之而後可,不然,則此牽彼掣,其勢不行。故改制未易言也。今試述吾對於此事之意見:第一義曰戒早婚。男子非學問有成,有職業,能自謀生活,則不可爲之娶婦。期於人人獨立,不倚賴父兄。秦商鞅之立法也,家富子壯則出分,亦增長國力之政策也。第二義曰戒早聘。訂婚過早,或男子長大有不良之習,或女子長大有不良之習,彼時悔婚則事同兒戲,不悔婚則貽累終身。故必待男女均長大而後議婚,庶無此弊。第三義曰尊重本人之志願。中國男女之別甚嚴,青年男女相接之機會甚少,難於自由擇配。然結婚實關係百年之大事,必須本人願意,然後可行。故雖父母作主,不可不得男女本人之承諾,庶日後不至以偶非其人而怨及父母。第四義曰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姑婦妯娌姑嫂之間,易生嫌隙,家庭幸福,因之而消耗無餘,不如分居之各得其所也。《禮》有父子異宮之訓,亦有見於此。爲父母者,不宜強其子婦與之同居。爲兄弟者,亦不宜慕九世同居之美名,致其家人受無形之痛苦。人情多厚於妻子,而薄於兄弟姊妹,賢者或矯枉過正,厚於兄弟姊妹而使其妻忍辱受氣,亦爲不近人情之事。西洋人尙質,故明明置重於夫婦之倫,而不以爲嫌。亦吾輩所當深思也。
中國女子有因聘夫死而守貞不字者,遂往舅姑之家,修行婦道。或以逝者之木主行禮,其家人則爲之立嗣,謂之守望門寡。亦有因聘夫死,在父母膝下守貞,聞父母將改字他人而自經死者。康南海之姊亦守貞不字者也。先聖先賢之禮教,入人甚深,篤信之者,能爲人之所不能爲,居然有宗教之勢力,斯固然矣。小說中亦多此種事實。從前女學不發達,女子除看小說外,無他學問,故亦可謂爲小說之影響。西洋婦人夫死再嫁,社會並不以爲失節。然戀愛亡夫,不忍再事人者,亦爲社會所尊敬,但不以之律衆人耳。至因聘夫死而守貞不字者,亦容有其人,但決無於聘夫死後仍往其家之事,以西洋之家族制度與中國不同也。至自殺則西洋人以爲大罪,幷無旌表之例。此自人道主義言之,有不當獎厲者。秦始皇會稽刻石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爲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爲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程子曰:「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論者謂中國女子貞潔之風,倡於秦、宋兩朝,或則以爲女子之受壓制,經秦、宋兩朝而益甚。爲功爲罪,各有主張。然秦廢封建爲郡縣,有坊民正俗之功。程子之言,有影響於後世,要爲厯史上不可誣之事實。嘗觀漢時諸王,多淫泆之行,與春秋時之諸侯無異,此乃封建之餘弊也。後世封疆大吏,轄地遙大於昔日之諸侯,而閨門清肅,無敢有蕩檢踰閑之事,斯則食郡縣制度之賜也。
中國人重男系,同姓之兄弟姊妹,百世不通婚,此中國家族制度之特色也。日本、西洋,則從父兄弟姊妹可以結婚,中國人或聞之而駭然。然中國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亦可結婚,其實與從父兄弟姊妹相差不遠。惟其重男系而不重女系,故同姓不可結婚,而異姓則可以結婚,此則中國結婚之習慣所由來也。同父兄弟姊妹結婚,乃人類全體之所避忌,此俗不知其所自來,說者謂人類自覺與同產結婚爲可恥,此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也。從父兄弟姊妹及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之不宜結婚,則自兄弟姊妹不可結婚之義而推廣之。余觀清律有不許中表、姨表兄弟姊妹結婚一條,違者杖八十,離異。乾隆時乃以上諭準民間之自由。要之,近親不宜結婚,乃人類學之所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吾國古代之人,已發明此理矣。中表、姨表兄弟姊妹之不宜結婚,亦根據此原理,但問血族之有無關係,不問其爲男系與女系也。據人類學者之所言,謂近親結婚者,其所生子女多發癲癇之病,與中人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說相合。中國人以娶外孫女爲孫婦者爲骨肉還鄉,亦頗以爲嫌,謂其不利於生育也。又有甲家嫁女於乙家,而乙家復嫁女於甲家者,在甲家則甲家之女爲姑,而乙家之女爲嫂;在乙家則乙家女爲姑,而甲家之女爲嫂,俗謂之對「圞門親」,亦有人謂其不利者。大抵結婚以擇新爲善,可以增閱歷而聯社交。電學公例,同極則互相拒斥,異極則互相吸引,物理有之,人道亦然。
農業之國,易於發生家族主義;工商之國,則易於破壞家族主義。蓋業農者多土著,死徙無出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此同宗之人所以能永久相親也。務工商者輕去其鄉,同宗之人,天各一方,會晤少而音問稀,情自同於陌路。此比較中國家族制度與西洋家族制度者所不可不知也。
余屢言家族主義之有利有害,今將復縱論之。《周官》曰:「宗以族得民。」相生相養,相維相制,民情乃不渙散,而有安居樂業之風。此中國家族主義之長處也。人各私其親,馴至以私滅公之弊,家族之私情太重,則對於社會,對於國家,皆不免淡漠。中國人愛國心之薄弱,未必不由於此。此中國家族主義之短處也。恃有同宗之助,長族人倚賴之心,使民性墮落,國力減損,此又中國家族主義之短處也。無賴之人以親親之大義,強索同宗之救助,使個人不能自由享受其財產,良善者受其蹂躪,不肖者肆其兇橫,此又中國家族主義之短處也。聚族而居,自爲風氣,難於進化,此又家族主義之短處也。余觀鄉人之聚族而居者,其讀書明理之人,往往爲遷徙異地離隔本宗之人,此由於與異姓接觸,得新感化,又與同宗隔離,脫舊思想之故。此理與余所言結婚以擇新爲貴之理相同,亦論家族主義者所不可不知也。
合衆家族而成一部落,合衆部落而成一國家。中國南方各省,有多數地方,衆家族各聚族而居,名之曰張村、李村,儼然一部落也。時時有兩姓械鬭之事,官法難行,覊縻而已。號稱能吏者,則或舉兵勦洗,全村爲墟。此乃家族主義極強之地,於文化之進步,國勢之集中,大有障礙。將來教育普及,交通大開,庶有轉機耳。
余久知家族主義之弊,故族人慾辦族學,余不願與聞。蓋家族團體與普通團體異,派有尊卑,尊者若以私害公,卑者常勉爲容忍,正義不得而伸也。各親其親,私本房而疏他房,公平不得而保也。門內之治恩揜義,諸事徇情,諸事不能認眞。故家族團體,共同祭祀,聯絡情誼,如是止已。欲以之辦事,難於收效,不如其已也。
族人有公共財產,易生嫌隙。管理之人多侵吞,困迫之人多強索,如投骨於地,適以召羣犬之爭。不如無此爭端,反足以保同宗之和氣也。
凡宗族、親戚、朋友之間,勿輕於交財,多有以索債成讐者。有田地者,不宜使族人、親戚承佃,無賴者或恃親而租數不清,或不肯退莊,多有以此傷和氣者。
結婚乃百年大事,不可不格外愼重。德性、才能、容貌、身體,均爲擇婦者之所宜注意。而家族之情形尤宜深悉。性情不善難與同居,理家無才不能相助,容貌旣不可太陋,身體尤不可不強。至門風根柢,不特有關於其婦自己之品性,幷有關於子女將來之敎育。甥舅之交際最密,若外家之風習不良,兒童富於模倣性,遂自幼習染而不自覺,是不可不察也。
奉基督教之人民,一夫一妻,不許納妾。奉回教之人民,一夫多妻,妻皆平等,不同居,幷無嫡庶之別。中國人可以納妾,旣非一夫一妻,又非一夫多妻。一夫一妻,自是公平之制度。中國人重祭祀,重男系,有「不孝有三,無後爲大」之說。妻無出者,或雖生女子而未生男子者,則納妾以冀生子。今欲改制,必先顧慮此一層。此爲保持舊制者最強之理由,人誰不欲延其血統,但勢有不能,卽當安之若命。西人寧無後而不肯破壞其一夫一妻之主義,因此事大有關於人道也。人格平等,社會中不應有奴隸一種人,妾亦奴隸之一種也,妾在社會交際之間,不得與妻匹敵,其人格不完全。社會中尙存納妾之制,則已剝奪社會中一部分之人權,觀俗者所宜深省也。且納妾則對於妻之愛情不專,其釀家庭之不幸,有不可勝數者。夫婦之道苦,亦制度不良之所致也,故此制宜改。當此制未改之前,吾人亦宜各守道德,無爲此違反人道之事,此則區區之微意也。
原注
[編輯]- ↑ 最近海軍部秘書黃大宗,妻死未及一月,即行續娶;海軍總長劉冠雄之子肖穎,亦其妻旋亡旋娶。見四月十六日《時報》。 編者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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