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2年12月31日 |
文件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
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本委报经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核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甲)试行商品流通税
一、兹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通告施行(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二、在试行取得经验后,某些征收货物税的品目,凡可以改征商品流通税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报经本委核准,逐步改征商品流通税。
三、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公布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有关征收缴纳手续的细则。
(乙)关于货物税的修订
一、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缴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附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表)。
二、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定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牌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核税。
三、修订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货物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之计算公式”的规定,改按税率乘应税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丙)关于工商业税的修订
一、营业税部分
1、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附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原“营业税分业税率表”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参照国家统计局所订分业标准,加以调整,另行公布施行。
2、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
3、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
4、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及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
5、修订“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规定,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6、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
7、修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关于工商业总分支机构“相互拨货……不视为营业行为,不课征营业税”的规定,改为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者,则只缴纳批发及零售两道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缴纳两道营业税。
8、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缴纳两道营业税。
9、修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的规定,改按产品出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税。
10、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规定。
11、修订王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十三条:纳税人呈清复议时,应“将核定税额全部缴清”的规定,改为按核定税额百分之七十先行交库。
二、所得税部分
1、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一九五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原规定办理。
2、所得税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
三、临时商业税部分
1、临时商业应纳的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内缴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
2、修订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中关于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出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自销证明免税的规定,起征点调整为二十万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者,一律照纳临时商业税。但对农民、渔民、牧民、猎民仍须作如下照顾:
(1)农民在农村集镇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免纳临时商业税,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2)渔民出售自产的水产品,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3)牧民、猎民出售自产的牲畜或狩猎物,免纳临时商业税。
四、简化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
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缴纳。其每月销货额不满九十万元或收益额不满六十万元者,均免纳工商业税。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丁)关于其他各税的修订
一、印花税:将税率税额表第一、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各目及第七目之保费收据、第九目之承揽及加工收款收据、第十一目之佣金收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所有未合并部分仍按现行条例办理。
二、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三、屠宰税:
1、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
2、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缴纳,税率定为百分之十三;农民出售者按百分之十计税。
3、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
四、交易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办法,全国统一执行;各地单行办法一律取消。
五、城市房地产税:将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其税率调整如下:
1、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3、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4、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十八。
六、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取消第五条减税规定,进步戏剧、电影,由国家另订奖励办法。筵席、冷食、旅馆、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内,分别按下列税率(包括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计税:
1、中西餐馆、菜馆、旅馆兼营的餐厅,承办筵席的包厨及其他制备筵席供客食用的营业,冷食店、咖啡馆及其他兼售冷食的营业,税率为百分之五。
2、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税率为百分之六。
3、舞场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七、原在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所征收的地方附加,已经分别合并在正税内征收,各地不得再在正税上以任何理由征收附加。
(戊)公私企业及合作社均应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税务机关编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年度的、季度的产销纳税计划及按月报送有关纳税的报表。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表
项别 | 目别 | 税率 | 说明 | |
(1)雪茄烟 | 雪茄烟 | 50% | ||
(2)烟丝 | 烟丝 | 40% | ||
(3)土烟叶 | 土烟叶 | 40% | ||
(4)焚化品 | 锡箔、黄表、冥洋、冥钞、烧纸、神马、冥衣纸、焚化纸、红白封筒、神香、檀香 | 50% | ||
(5)鞭炮 | 鞭炮 | 20% | ||
(6)化妆品 | 香水、香粉、口红、胭脂、头油、发腊、发水、面密、面油、香水精、指甲油、画眉笔、雪花膏、花露水、爽身粉 | 45% | ||
(7)饮食品 | 燕窝、银耳、鱼翅、鱼肚、鱼唇、鲍鱼、干贝、海参 | 30% | ||
罐头 | 20% | |||
汽水、果子露、果子汁、果子水 | ||||
肠衣、蛋制品 | 7% | |||
(8)糖 | 红糖、白糖、砂糖、冰糖、桔糖、方糖、精糖、青糖、糖精 | 25% | ||
饴糖 | 15% | |||
(9)茶 | 茶 | 25% | ||
(10)调味品 | 调味粉、机制酱油精、香精 | 20% | ||
(11)水产品 | 海产食品、淡水产鱼、虾、蟹 | 5% | ||
(12)毛纱毛线 | 外国毛纺制毛纱、毛线 | 30% | 地毯毛纱掺有外国毛者,仍按本国毛纺制毛纱税率征收。 毛纱、毛线系指机制、半机制及掺杂其他纤维者而言 | |
本国毛纺制毛纱、毛线 | 10% | |||
(13)毛制品 | 呢帽、呢帽坯、毡帽、毡鞋、毡袜、毡呢 | 8% | ||
(14)麻纺织品 | 机制、半机制麻纱 | 15% | ||
机制、半机制麻袋、包装麻布 | 6% | |||
(15)丝 | 蚕丝、人造丝 | 15% | ||
(16)土布 | 纯土纱织布 | 9% | ||
机制纱、土纱交织布 | 5% | |||
(17)钟表照像机胶卷、胶片 | 钟表照像机胶卷、胶片 | 20% | ||
(18)留声机 | 留声机、电唱机、录音机 | 15% | ||
收音机 | 收音机、扩大机 | 8% | ||
(19)自来水笔 | 自来水笔 | 15% | 自来水笔包括圆珠笔(原子笔) | |
(20)暖水瓶 | 暖水瓶 | 12% | ||
(21)自行车零件 | 自行车零件 | 8% | ||
(22)电工器材 | 电扇 | 16% | ||
电灯泡、干电池、电线 | 8% | |||
(23)橡胶制品 | 橡胶制品 | 12% | 车胎、轮带除外。 | |
(24)五金 | 钉、管、板片、丝条 | 7% | 钢材除外。 农村城镇铁匠炉打制者不征。 龙头、弯头、接头、按管征收。 | |
(25)搪瓷玻璃铝制品 | 搪瓷、玻璃制品、铝制品 | 10% | ||
(26)砖瓦、瓷陶 | 砖瓦、瓷器、陶器 | 8% | 砂器不征。 | |
(27)纸 | 甲类 | 金银纸、锡纸、铝纸、绸纹纸、玻璃纸、透明纸、腊光纸、花壁纸、卷绉纸、花纸 | 15% | 盘纸、报纸除外。 |
乙类 | 普通用纸 | 7% | ||
(28)香皂、牙膏 | 香皂、剃须皂、牙膏 | 12% | ||
(29)肥皂 | 肥皂 | 8% | ||
(30)漆、胶、油墨 | 漆、化学胶 | 12% | 漆包括生漆、化学漆。 化学胶系指动物胶、塑胶、液体胶、防水胶、大英胶、赛璐珞、黄白胶粉、树脂等而言。 | |
油墨 | 7% | |||
(31)颜染料 | 无机颜料、沉淀色质 | 12% | ||
直接染料、媒介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盐基染料、硫化染料、氧化染料、显色染料、杂属染料、染用剂 | ||||
(32)植物油 | 桐油、豆油、麻油、柏油、茶油、茄油、桂油、漆油、花生油、棉籽油、菜籽油、椰子油、松节油、薄荷油、核桃油、苏子油 | 12% | ||
(33)原竹 | 原竹 | 5% | ||
(34)粮食 | 粗粮、细粮、油粮 | 2% | ||
(35)金属矿产品 | 金属矿产品 | 5% | 钨、锑、锡、铜、生铁除外。 | |
(36)非金属矿产品 | 煤、矾、石膏、云母、石墨、石棉、氟石、硼砂、硫磺、雄黄、滑石、***石 | 5% |
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
原营业税税率% | 合并后税率% | 说明 | ||
工业 | 商业 | 收益 | ||
1 | 1.5 | 1.本表根据现行营业税分级税率,将印花税、地方附加合并计算。
2.按佣金收益计片部分的税率,为简化级数,将原表百分之十、十二、十五的税率, 一并改为百分之十五。 3.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筵席”、“冷食”、“旅馆”、“舞厅”部分,并入营业税内计征; 餐馆、冷食店等业税率改为百分之五;旅店业税率改为百分之六;舞场税率改为百分之十五。 | ||
1.5 | 2 | 2 | 2 | |
2 | 2.5 | 2.5 | 2.5 | |
2.5 | 3 | 3 | 3 | |
3 | 3.5 | 3.5 | 3.5 | |
4 | 5 | |||
5 | 6 | |||
6 | 7 | |||
8 | 10 | |||
10 | 15 | |||
12 | 15 |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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