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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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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財政經濟委員會
1952年12月31日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根據全國財政經濟情況的發展與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本委報經政務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務會議核准,在保證稅收、簡化納稅手續的原則下,將現行稅制加以若干修正,決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甲)試行商品流通稅

  一、茲將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通告施行(附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

  二、在試行取得經驗後,某些徵收貨物稅的品目,凡可以改徵商品流通稅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報經本委核准,逐步改徵商品流通稅。

  三、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公布後,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布有關徵收繳納手續的細則。

  (乙)關於貨物稅的修訂

  一、產制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貨物稅內繳納。將現行貨物稅稅目、稅率酌加調整(附修正貨物稅稅目、稅率表)。

  二、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加工、定貨、包銷者同。國營公司無批發牌價者,得採用當地市場批發價格核稅。

  三、修訂貨物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貨物稅完稅價格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的規定,改按稅率乘應稅貨物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丙)關於工商業稅的修訂

  一、營業稅部分

  1、工商業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營業稅內,按合併後的稅率計稅(附合併計征後營業稅分級稅率對照表)。原「營業稅分業稅率表」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參照國家統計局所訂分業標準,加以調整,另行公布施行。

  2、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不再繳納營業稅。

  3、已納貨物稅的貨物,在商業販賣的批發或零售時,仍照納營業稅。

  4、不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及不納貨物稅的貨物,無論工業出售或商業販賣,均照納營業稅。

  5、修訂「加工收益按各該本業稅率計稅,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五」的規定,加工收益稅率統一調整為百分之五。

  6、代購、代銷或包銷,一律按進銷貨計稅。

  7、修訂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關於工商業總分支機構「相互撥貨……不視為營業行為,不課徵營業稅」的規定,改為工業的總分支機構從產制、批發到零售,繳納三道營業稅;其製造部分的營業稅已併入貨物稅者,則只繳納批發及零售兩道營業稅。商業的總分支機構從批發到零售,繳納兩道營業稅。

  8、工廠自售不納商品流通稅或貨物稅的產品,應分別按工業稅率及商業稅率繳納兩道營業稅。

  9、修訂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連續生產之工業,數種產品稅率不同者,按較低稅率計征」的規定,改按產品出售時所屬行業稅率計稅。

  10、取消對合作社減征營業稅百分之二十的優待規定。

  11、修訂王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納稅人呈清複議時,應「將核定稅額全部繳清」的規定,改為按核定稅額百分之七十先行交庫。

  二、所得稅部分

  1、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納所得稅的規定;一九五二年所得稅彙算清繳,仍按原規定辦理。

  2、所得稅與所得稅附加合併徵收。

  三、臨時商業稅部分

  1、臨時商業應納的臨時商業稅附加及印花稅,併入臨時商業稅內繳納,稅率不再提高,仍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

  2、修訂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中關於農民、漁民、牧民、獵民出售自產貨品憑自產自銷證明免稅的規定,起征點調整為二十萬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達起征點者,一律照納臨時商業稅。但對農民、漁民、牧民、獵民仍須作如下照顧:

  (1)農民在農村集鎮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及牲畜,免納臨時商業稅,市郊附近農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及牲畜,可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

  (2)漁民出售自產的水產品,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

  (3)牧民、獵民出售自產的牲畜或狩獵物,免納臨時商業稅。

  四、簡化小型工商業戶及攤販的納稅手續

  小型工商業戶及攤販應納的營業稅、所得稅,採用簡化辦法,合併計算,按月繳納。其每月銷貨額不滿九十萬元或收益額不滿六十萬元者,均免納工商業稅。具體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丁)關於其他各稅的修訂

  一、印花稅:將稅率稅額表第一、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各目及第七目之保費收據、第九目之承攬及加工收款收據、第十一目之佣金收據,分別併入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及屠宰稅徵收;所有未合併部分仍按現行條例辦理。

  二、取消棉紗統銷稅,併入商品流通稅。

  三、屠宰稅:

  1、關於自養、自宰、自食的免稅規定不變;但出售部分必須照章納稅。

  2、屠宰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屠宰稅內繳納,稅率定為百分之十三;農民出售者按百分之十計稅。

  3、取消納稅肉價的計算公式,一律按當地實際售價計稅。

  四、交易稅: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棉花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牲畜交易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布徵收辦法,全國統一執行;各地單行辦法一律取消。

  五、城市房地產稅:將原附加併入正稅徵收,其稅率調整如下:

  1、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

  2、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八;

  3、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征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八;

  4、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者,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六、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原列「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率不變;取消第五條減稅規定,進步戲劇、電影,由國家另訂獎勵辦法。筵席、冷食、旅館、舞廳部分均併入營業稅內,分別按下列稅率(包括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計稅:

  1、中西餐館、菜館、旅館兼營的餐廳,承辦筵席的包廚及其他製備筵席供客食用的營業,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的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五。

  2、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營業,稅率為百分之六。

  3、舞場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七、原在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城市房地產稅所徵收的地方附加,已經分別合併在正稅內徵收,各地不得再在正稅上以任何理由徵收附加。

  (戊)公私企業及合作社均應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期向稅務機關編送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年度的、季度的產銷納稅計劃及按月報送有關納稅的報表。具體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修正貨物稅稅目、稅率表

項別 目別 稅率 說明
(1)雪茄煙 雪茄煙 50%
(2)煙絲 煙絲 40%
(3)土煙葉 土煙葉 40%
(4)焚化品 錫箔、黃表、冥洋、冥鈔、燒紙、神馬、冥衣紙、焚化紙、紅白封筒、神香、檀香 50%
(5)鞭炮 鞭炮 20%
(6)化妝品 香水、香粉、口紅、胭脂、頭油、發臘、發水、面密、面油、香水精、指甲油、畫眉筆、雪花膏、花露水、爽身粉 45%
(7)飲食品 燕窩、銀耳、魚翅、魚肚、魚唇、鮑魚、乾貝、海參 30%
罐頭 20%
汽水、果子露、果子汁、果子水
腸衣、蛋製品 7%
(8)糖 紅糖、白糖、砂糖、冰糖、桔糖、方糖、精糖、青糖、糖精 25%
飴糖 15%
(9)茶 25%
(10)調味品 調味粉、機制醬油精、香精 20%
(11)水產品 海產食品、淡水產魚、蝦、蟹 5%
(12)毛紗毛線 外國毛紡制毛紗、毛線 30% 地毯毛紗摻有外國毛者,仍按本國毛紡制毛紗稅率徵收。 毛紗、毛線係指機制、半機制及摻雜其他纖維者而言
本國毛紡制毛紗、毛線 10%
(13)毛製品 呢帽、呢帽坯、氈帽、氈鞋、氈襪、氈呢 8%
(14)麻紡織品 機制、半機制麻紗 15%
機制、半機制麻袋、包裝麻布 6%
(15)絲 蠶絲、人造絲 15%
(16)土布 純土紗織布 9%
機制紗、土紗交織布 5%
(17)鐘錶照像機膠捲、膠片 鐘錶照像機膠捲、膠片 20%
(18)留聲機 留聲機、電唱機、錄音機 15%
收音機 收音機、擴大機 8%
(19)自來水筆 自來水筆 15% 自來水筆包括圓珠筆(原子筆)
(20)暖水瓶 暖水瓶 12%
(21)自行車零件 自行車零件 8%
(22)電工器材 電扇 16%
電燈泡、乾電池、電線 8%
(23)橡膠製品 橡膠製品 12% 車胎、輪帶除外。
(24)五金 釘、管、板片、絲條 7% 鋼材除外。 農村城鎮鐵匠爐打制者不征。 龍頭、彎頭、接頭、按管徵收。
(25)搪瓷玻璃鋁製品 搪瓷、玻璃製品、鋁製品 10%
(26)磚瓦、瓷陶 磚瓦、瓷器、陶器 8% 砂器不征。
(27)紙 甲類 金銀紙、錫紙、鋁紙、綢紋紙、玻璃紙、透明紙、臘光紙、花壁紙、卷縐紙、花紙 15% 盤紙、報紙除外。
乙類 普通用紙 7%
(28)香皂、牙膏 香皂、剃鬚皂、牙膏 12%
(29)肥皂 肥皂 8%
(30)漆、膠、油墨 漆、化學膠 12% 漆包括生漆、化學漆。 化學膠係指動物膠、塑膠、液體膠、防水膠、大英膠、賽璐珞、黃白膠粉、樹脂等而言。
油墨 7%
(31)顏染料 無機顏料、沉澱色質 12%
直接染料、媒介染料、還原染料、酸性染料、鹽基染料、硫化染料、氧化染料、顯色染料、雜屬染料、染用劑
(32)植物油 桐油、豆油、麻油、柏油、茶油、茄油、桂油、漆油、花生油、棉籽油、菜籽油、椰子油、松節油、薄荷油、核桃油、蘇子油 12%
(33)原竹 原竹 5%
(34)糧食 粗糧、細糧、油糧 2%
(35)金屬礦產品 金屬礦產品 5% 鎢、銻、錫、銅、生鐵除外。
(36)非金屬礦產品 煤、礬、石膏、雲母、石墨、石棉、氟石、硼砂、硫磺、雄黃、滑石、***石 5%

  合併計征後營業稅分級稅率對照表

原營業稅稅率% 合併後稅率% 說明
工業 商業 收益
1 1.5 1.本表根據現行營業稅分級稅率,將印花稅、地方附加合併計算。   

2.按佣金收益計片部分的稅率,為簡化級數,將原表百分之十、十二、十五的稅率, 一併改為百分之十五。

3.特種消費行為稅的「筵席」、「冷食」、「旅館」、「舞廳」部分,併入營業稅內計征;

餐館、冷食店等業稅率改為百分之五;旅店業稅率改為百分之六;舞場稅率改為百分之十五。

1.5 2 2 2
2 2.5 2.5 2.5
2.5 3 3 3
3 3.5 3.5 3.5
4 5
5 6
6 7
8 10
10 15
12 15
15 15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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