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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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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12月16日
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诞生,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全面的彻底的胜利,新国家的伟大建设工作已经开端,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人民大学受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领导,在大学内设本科及专修班。大学本科暂设:(一)经济系、(二)经济计划系、(三)财政信用借贷系、(四)贸易系、(五)合作社系、(六)工厂管理系、(七)法律系与(八)外交系,学习期限为二年至四年。专修班暂设:(一)经济计划、(二)财政信用借贷、(三)贸易、(四)合作社、(五)工厂管理、(六)统计、(七)外交、(八)教育、(九)法律等班,学习期限暂定六个月。该校教育方针,应是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该校应于一九五零年二月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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