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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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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2月16日
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已誕生,人民解放戰爭即將在全國範圍內獲得全面的徹底的勝利,新國家的偉大建設工作已經開端,爲適應國家建設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設立中國人民大學,接受蘇聯先進的建設經驗,並聘請蘇聯教授,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新國家的各種建設幹部。人民大學受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領導,在大學內設本科及專修班。大學本科暫設:(一)經濟系、(二)經濟計劃系、(三)財政信用借貸系、(四)貿易系、(五)合作社系、(六)工廠管理系、(七)法律系與(八)外交系,學習期限爲二年至四年。專修班暫設:(一)經濟計劃、(二)財政信用借貸、(三)貿易、(四)合作社、(五)工廠管理、(六)統計、(七)外交、(八)教育、(九)法律等班,學習期限暫定六個月。該校教育方針,應是教學與實際聯系,蘇聯經驗與中國情況相結合。該校應於一九五零年二月開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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