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三
故唐律疏议 卷三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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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三〈名例凡一十条〉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䟽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
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
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䟽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
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
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
推勘迯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
徒流迯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
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
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
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
免官〈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䟽议曰曽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
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
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
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
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䟽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勲
官为一官比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
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
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
是也若会降有馀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䟽议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
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
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
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
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䟽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
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
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
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
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
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
令之罪
在父母䘮生子及娶妾
䟽议曰在父母䘮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
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
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
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凖二
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䟽议曰居䘮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
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䘮禫
制未除及在心䘮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
并不合计闰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
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勲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䟽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
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
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
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
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
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
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勲官者免其职
事
䟽议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
者緫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勲官
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勲官高者
注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䟽议曰伐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
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
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䟽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
课役从本色者无䕃同庶人有䕃从䕃例故
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
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䟽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
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
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
要以三伯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法犯除名
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
听𠡠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
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
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
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
者听从高出身谓藉䕃及秀才明经之类凖
此令文出身高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
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
又军防令勲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
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
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疏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
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
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各
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
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
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
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䟽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
县君郷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
计夫子见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
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
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高叙其妇人叙
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
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
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
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䟽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
之后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
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勲官正从各为
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
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
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
䟽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
听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
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
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
法同免所居官
䟽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
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
品以上犯𥝠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
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公罪不至三
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
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勲官降一等〉
〈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䟽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勲官前已释讫若
犯免官职事勲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
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
上䕶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
勲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
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于武骑尉者
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馀有历任
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䟽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
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
免官免所居官官当馀有历任之官告身在
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
者当之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䟽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
勲官职事二官先以高者当假有前任六品
职事及五品勲官先以勲官当若当罪不尽
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勲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
〈通计之限〉
䟽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
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
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
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
更犯后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重犯緫降四
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
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
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䟽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
四等勲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
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
〈后犯计年〉
䟽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
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
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
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
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
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即非用荫之
色听同赎法
注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䟽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
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
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
听叙免所居官者更期年之后听叙其犯徒
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即依令六载徒则役
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
例
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
例
䟽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
虽有历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
仍有历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
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
者亦凖此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
不尽其罪馀罪收赎
䟽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
减一等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
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
以官当徒一年馀罪半年收赎之类
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
䟽议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勲官于监
临内盗绢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凖例除
名或受财六疋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
半亦凖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
凖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䟽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
罪重者各凖所犯凖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
事正七品上复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
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
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
更无历任及勲官即征铜四十斤赎二年徒
坐仍凖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凖此当赎
法仍依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其除爵者虽有馀罪不赎
䟽议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
今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
赎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
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
〈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䟽议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
轻重节级比徒流外之职品秩卑微诬告反
坐与白丁无异故云不用此律
注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
䟽议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
盗绢一疋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
若虚诬告人不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
年免官者诬告五品于监临外盗绢五疋科
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虚反坐不可止科徒一
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谓告监临内奸
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若虚反坐不
可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类者谓
不盗监临内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监临或实
盗监临官人判作不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
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徒二年出入免
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若过致
资给或为保证及故纵等有除免者皆从比
徒之例故云之类
注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䟽议曰谓诬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
者自从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复仍凖比徒之
法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
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䟽议曰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假有
人诬道士等辄着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
反坐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
格道士等有历门教化者百日苦使若实不
教化枉被诬告反坐者诬告苦使十日比笞
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谓应断还俗及
苦使官司判放或不应还俗及苦使官司枉
入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
各从本法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
〈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䟽议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
应配之人三流远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
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配流三千里
俱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䟽议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
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
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
縁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
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亦听仕
妻妾从之
䟽议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
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
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
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
离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䟽议曰曽高以下及玄孙以上欲随流人去
者听之
移乡人家口亦凖此
䟽议曰移乡人妻妾随之父祖子孙欲随者
听不得弃放妻妾皆凖流人故云亦凖此
若流移人身䘮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
放还
䟽议曰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
到配所三年必经造籍故云虽经附籍三年
内听还既称愿还即不愿还者听住
即造畜蛊毒家口不在听还之例〈下条凖此〉
䟽议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虽会
赦犹流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听还之例
注下条凖此
䟽议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
仍凖上法听还上有下条凖此之语下有凖
上法之文家口合还及不合还一准上条之义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
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䟽议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
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馀水沿溯程各
不同但车马及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
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緫计行程有违者
䟽议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
若未满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
原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类凖令临
时应给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听除假
故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䟽议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
日限前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逃亡者虽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
随家口仍凖上法听还
䟽议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
即迯者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
还者凖上法听还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
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䟽议曰谓非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
父母父母通曽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
疾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
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
若敕许允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
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
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于曽玄非期亲纵有
亦合上请若有曽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
罪则不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
䟽议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
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
者省司判听不须上请
不在赦例〈仍凖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
䟽议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
赦限依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
道而会赦者得从赦原
课调依旧
䟽议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为其充
侍未流故云课调依旧
问曰死罪囚家无期亲上请𠡠许充侍若逢
恩赦合免死以否
答曰权留养亲不在赦例既无各字止为流
人但死罪上请敕许留侍经赦之后理无杀
法况律无不免之制即是会赦合原又断死
之徒例无输课虽得留侍课不合征免课霑
恩理用为允
又问死罪是重流罪是轻流罪养亲逢赦不
免死罪留侍却得会恩则死刑何得从宽流
坐乃翻为急轻重不类义有惑焉
答曰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凖律合
住合住者须依常例𠡠裁者已沐殊恩岂将
恩许之人比同曹判之色以此甄异非为重
轻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
者依常例
䟽议曰本为家无成丁故许留侍若家有期
亲进丁及亲终已经期年者并从流配之法
计程会赦者一准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然后
居作
䟽议曰流人至配所亲老疾应侍者并依侍
法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然后居作
问曰犯死罪听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
死罪以下若为科断
荅曰依下文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
各重其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
法若本坐是绞重犯斩刑即须改断从斩前
更犯绞者亦依加杖例若依前应侍仍更重
请若犯流徒者各准流徒之法杖罪以下依
数决之流人听侍者犯死罪上诸若犯流依
留住法加杖侍亲终于配所累役犯徒应役
亦准此应荫赎者各依本法
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注云妻年二十一
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亦同
䟽议曰应役者谓非应收赎之人法合役身
而家无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妻同兼丁
妇女虽复非丁据礼与夫齐体故年二十一
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妇人犯徒户内无男夫
年二十一以上亦同无兼丁例言以上者谓
五十九以下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丁之
限
问曰家内虽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从
征防或任官或逃走及被禁并同兼丁以否
答曰家无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粮饷乏绝
又恐家内困穷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无
丁之法便须决放一人征防之徒远从戍役
及犯徒罪以上狱成在禁同无兼丁之例据
理亦是弘通居官之人虽非丁色身既见居
荣禄不可同无兼丁若兼丁迯走在未发之
前既不预知得同无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
事发后兼丁然始迯亡若其许同无丁便是
长其奸诈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问二人俱徒许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
坐家内更无兼丁若为决放
答曰律称家无兼丁本谓全无丁者三人决
放一人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饷不可更放
一人若一家四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
月及尊卑不等者先从见应役日少者决放
役日若停即决放尊长其夫妻并徒更无兼
丁者决放其妇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
〈配所应役者亦如之〉
䟽议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
即是半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
免居作流至配所应役者谓流人应合居役
家无兼丁应加杖者亦凖此
若徒年限内无兼丁者緫计应役日及应加杖
数凖折决放
䟽议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
罪征防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
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
年半五百四十日合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
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百二十日合杖
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当杖十若犯二年
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
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
十四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
十日亦杖二百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
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亦合杖二百即七十
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杖十者律云
加者数满乃坐既不满十据理放之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亲老疾合侍者仍从加杖之法〉
䟽议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
杖之例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𨶜
杀伤论者各同真盗及真杀伤人之法亲老
疾合侍者谓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
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及伤人仍依
前加杖之法
诸工乐𮦀户及太常音声人
䟽议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
州县𮦀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
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
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隋末〉
〈年号〉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
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
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䟽议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
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
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
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
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应役者
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
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
各加杖二百
䟽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皆取在本司习
业依法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
其事及习天文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
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文依令诸州有阉人
并送官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名为给使诸
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驱使
并习业已成天文坐等犯流罪并不远配各
加杖二百
犯徒者凖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䟽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
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
役凖无兼丁例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
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还依本色者
工乐还掌本业𮦀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
习天文生还归本局给使散使各送本所故
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
流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
限各依常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䟽议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
住决杖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
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
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
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妇人教令造畜者
只得教令之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犯科
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䟽议曰妇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
百里决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
役三年若加役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
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先决后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听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䟽议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
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
不在决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
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
流既听随去未知官䕃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
罪名若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
犯流以下罪听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
未知此注唯属妇人唯复緫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
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
色若有蛊毒并须配遣故于工乐等留住下
立例故云造畜者配流如法斯乃工乐以下
緫摄不独为妇人生文
故唐律疏议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