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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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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四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五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六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五诈伪凡二十七条

 䟽议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历代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

 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闘讼之后须防诈

 伪故次闘讼之下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

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录所用

但造即坐

 䟽议曰皇帝有传国神宝有受命宝皇帝三

 宝天子三宝是名八宝依公式令神宝宝而

 不用受命宝封禅则用之皇帝行宝报王公

 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之宝慰劳王公以下书

 则用之皇帝信宝征召王公以下书则用之

 天子行宝报畨国书则用之天子之宝慰劳

 畨国书则用之天子信宝征召畨国兵马则

 用之皆以白玉为之宝者印也印又信也以

 其供御故不与印同名八宝之中有人伪造

 一者即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宝伪造者绞皇太子妃宝伪造者流三千里

 太皇太后以下宝皆以金为之并不行用

 注云伪造不录所用谓宝既金玉为之伪造

 者不必皆须金玉为之亦不问用与不用造

 者即坐

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馀印徒一年

仿效而作亦不录所用

 䟽议曰上文称伪造皇帝八宝以玉为之故

 称造此云伪写官文书印印以铜为之故称

 写

 注云写谓仿效而作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

 用蜡等故云不录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

 里馀印徒一年馀印谓诸州等封凾印及畜

 产之印亦不录所用上文但造宝即坐不须

 堪行用此文虽写印不堪行用谓不成印文

 及大小悬别如此之类不合流坐从下条造

 未成者减三等

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

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

 䟽议曰依式周隋官亦听成䕃或争封邑之

 类事縁前代乃伪写前代之印心有规求封

 用者徒二年称封用者或印文书及封文簿

 事兼两用故连云封用

 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谓伪写封用

 为旧公验因之成官者从诈假法其伪写未

 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

 亦减已封用三等

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馀用亦

同馀条称发兵者皆凖此传符者绞

 䟽议曰宫殿门符谓非时开宫殿门皆须勘

 鱼符合然始得开伪写此符及伪写发兵符

 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进

 内右符付州府等应有差科徴发皆并𠡠符

 与铜鱼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后承用故称铜

 鱼合符应发兵虽通馀用亦同谓其符通杂

 徴发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长

 官及差行追禁并用此符故称虽通馀用亦

 同谓同发兵符罪馀条称发兵者谓擅兴律

 应给发兵符而不给贼盗律盗发兵符故云

 馀条皆准此传符者谓给驿用之伪写及造

 此等符者并合绞

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馀符徒二

馀符谓禁苑门及交巡鱼符之类

 䟽议曰使节者周礼有掌节之司注云道路

 用旌节然大使拥节而行是名使节其皇城

 门谓朱雀等诸门京城门谓明德等诸门伪

 作此等符及节者流二千里馀符徒二年

 注云馀符谓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诸

 门有符开闭守卫交兵之处皆有交符巡更

 警夜之所并执巡鱼符勘过据擅兴律凡言

 馀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

 此条云之类者即是诸契非发兵伪造者并

 同馀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

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

 䟽议曰以伪造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

 假与他人若出卖与他人及所假所买之人

 虽非身自造写若将封用各依伪造伪写法

 科之

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

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

各减三等

 䟽议曰上文谓伪造写及得亡宝印符节假

 人及卖买等罪此文欲论以伪印文书施行

 谓以伪印印文书自将行用若以伪印文书

 假与他人及有受得伪文书行用并谓已入

 官司者其罪各依伪造写法未施行谓伪文

 书未将行用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已

 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问曰有人得亡宝印符节假卖与人其所假

 买者未将行用未知假卖之人亦合得依未

 施行法减罪以否

 答曰凖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

 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封用

 之文承卖买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

 行用并合依未施行减三等下条盗宝印符

 节及假卖与人其假买未封用并合依此减

 法其假买伪印文书未施行假卖人亦同减

 例

 又问二人共造伪印印文牒从者乃将施行

 未知二人合有首从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

 减一等伪印既非劫盗止合造意为首从者

 虽复行用止依从法减科

诸盗宝印符节封用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即所主者盗

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

伪造写论

 䟽议曰盗宝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

 不关由所主谓盗用官印等不由所当之人

 或执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

 与他人若将出卖与人并所假买之人若将

 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并依自造之法

 问曰有人身为案主受人请求乃为盗印印

 伪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从以否

 荅曰一人须印行用一人盗印与之即是共

 犯须论首从盗者虽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

 是共犯合为首从

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

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

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

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䟽议曰掌宝及符节主司不觉有人盗用者

 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谓不觉用宝

 及符应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觉用

 符节应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觉用馀符

 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觉用印流上减

 七等合杖九十即文书正直及避文案稽迟

 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

 印谓事虽枉曲本法应封用印者终须申荅

 而盗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

 重即从重断主司不觉笞五十谓从事直及

 避稽以下不觉各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诸诈为制书及増减者绞口诈𫝊及口増减亦是未施行

者减一等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关由所司而诈𫝊増减前人已承

受者亦为施行馀条施行凖此

 䟽议曰诈为制书意在诈伪而妄为制𠡠及

 因制𠡠成文而増减其字者绞

 注云口诈𫝊及口増减亦是谓诈𫝊𠡠语及

 奉敕宣传口中诈有増减动事者并与増减

 制书同未施行减一等谓诈为制敕及诈増

 减已讫而未施行减一等

 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𠡠语及虽

 奉制𠡠处分就中増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

 若其不须覆奏者即据已入所司或有诈为

 中书宣出制敕文书已入所在曹司应承受

 施行及起请行判曹司者并为已施行虽不

 关由所司谓所宣制𠡠及増减不入曹司径

 即诈向规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

 行假有甲诈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

 要得物承受之者此类即是施行馀条施行

 凖此馀条谓以伪印文书施行及下条诈为

 官文书施行如此诸条已施行及未施行皆

 凖此

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

裁无功者流二千里

 䟽议曰其收捕谋叛以上谓所在收捕谋反

 逆叛不容先闻谓不容先得奏闻恐其滋蔓

 或致逃逸而矫行制𠡠务速收掩有功者奏

 裁无功者流二千里以其矫行制书无功可

 录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

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

书谓书奏特达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

 䟽议曰对制谓亲被顾问奏事谓面陈事由

 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书谓特达御

 所此等若有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

 言有密谓非谋反逆叛应密之事而妄言有

 密加一等谓加对制不实一等徒二年半■

 注文以如上解诈谓知而隐欺谓知事不实

 故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赏或回避

 罪戻之类若被官司责罚情在咆哮或有因

 闘忿争欲相恐迫口虽告密问即不承既无

 文牒入司坐当不应为重其有已陈大牒问

 始承虚或口称有密不辩仍执于后承妄者

 并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若别制下问案推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

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

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若别制下问谓不縁曹司特奉制𠡠

 遣使就问

 注云无罪名谓之问谓问百姓疾苦丰俭水

 旱之类案者谓风闻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

 状而奉制案问推者谓事发遣推已有告言

 之者而乃报上不以实者各徒一年其事关

 曹司承以奏闻而有不实亦得徒一年未奏

 者各减一等谓承前人上书诈不以实若非

 密及下问案推报上不实事关所司承以闻

 奏申报不实未奏者各减一等并谓被问被

 推之人报荅不实者各获此罪

诸诈为官文书及増减者杖一百凖所䂓避徒

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

 䟽议曰诈为官文书谓诈为文案及符移解

 牒钞劵之类或増减以动事者杖一百准所

 䂓避之事当徒罪以上事发者各加本罪二

 等未发即依二罪之法从重科之䂓避者假

 有于法不应为官诈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诈

 为官文书及増减而䂓官不解加本罪二等

 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诈为増减

 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诈

 为官文书及増减讫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

 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从徒流死上减

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

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

若増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䟽议曰谓主司欲避身罪违式造立文案或

 于旧案増减者杖罪以下谓笞十以上即前

 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发者即

 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

 注云造立即坐谓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

 增减即坐若増减以避文案稽违并于本罪

 之外加杖八十未发者从二罪法

 问曰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文案徒罪以

 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当

 合并满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减造立即坐本

 罪依公坐加罪为私罪若应以官当者须以

 私并公通所加私罪为公坐当法其于负殿

 者各依公私两论

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注云

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

用之类

 䟽议曰诈假官谓虚伪诈假以得官若虚假

 授与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注云谓

 伪奏拟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讫奏拟及诈

 为省司判补视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

 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

 职任称之类者亦有已之告身应合追毁私

 自盗得而假诈之者若诈申闻及増重者从重法

其于法不应为官注云谓有罪谴未合仕之类

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

 䟽议曰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谴未合仕

 之类假如除名者六载后听叙免官者三载

 后听叙免所居官者周年听叙若有此等年

 限未满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称之𩔗者谓

 犯罪应用高官而诈用卑官及流人未满六

 载之类

若诈増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

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

二等下条凖此

 䟽议曰若诈増减功过年限谓诈増功劳考

 第或减其负殿及下考年限而预选及举因

 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选举令官人身及

 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

 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

 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

 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无官之

 人依令不得仕而诈求得官及未满三年隐

 状选得官者并同増减功过年限预选得官

 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

 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若追

 纳之后𨚫盗及私赎得以为官者依上条诈

 假官论流外官减一等谓从诈假官以下并

 依流内官当色轻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

 等求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诈假官未得流

 上减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

 二年于法不应为官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

 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诈増减功过年

 限而预选举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十流外

 官又减一等杖八十

 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非正嫡诈承袭未得

 亦各减二等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

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䕃诈承他

䕃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赎杖罪以下

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䟽议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

 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

 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

 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

 二千里若无官荫诈妄承取他人官䕃而得官

 者徒三年非流内谓假䕃得学生及七品邑

 若勲品以下及求赎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

 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谓于百杖上加

 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发而更为者重

 其事从诈承袭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问曰取䕃求赎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

 官司知而故纵未知从下条承诈知而听行

 与同罪惟复依断狱律断罪应决配之而听

 收赎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称知而故纵即是知而听行理从同

 罪而科

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为

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而诈称官捕及诈追

摄人者徒一年未执缚各减三等

 䟽议曰诈为官谓身自诈作官人及诈称官

 司遣捕人者并流二千里若为人侵犯其身

 或犯家人亲属或侵夺身及家人亲属财物

 等乃诈称官司遣捕或称官司遣追摄者并

 徒一年虽诈有追摄及捕而未执缚者各减

 三等称各者捕人未缚流上减三等合徒二

 年为人所犯害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未缚

 徒一年上减三等合杖八十

 问曰捕亡律被人殴撃折伤以上若盗及强

 奸虽傍人皆得捕繋其傍人虽合捕摄及诈

 称官遣而捕繋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条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

 谓非折伤以上盗及强奸之色而诈称官捕

 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虽傍人诈称官

 捕止从下文其应捕摄杖八十

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

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

 䟽议曰谓殴人折伤以上或强奸及盗此等

 应须捕摄其捕摄之人或无官诈称有官或

 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是官及冒

 承官人姓名权有所求为者或经过之处权

 有所求或出入公门心规礼待非有捕摄者

 情是诈欺之类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问曰前人不合捕摄乃诈称官捕因而杀伤

 前人或拒殴伤杀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诈捕摄人已成凶狡更加殴打伤杀情

 状弥所难原前人既不相干即当故杀伤法

 若前人拒殴杀伤捕者名例云本应轻者听

 从本既不合捕横被执持虽有杀伤止同闘杀

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凖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

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凖此

 䟽议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诈欺官私以取

 财物者一凖盗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赃加

 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诈欺百端皆

 是谓诈欺之状不止一途若监主诈取谓监

 临主守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

 凡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谓已

 设诈端诬罔规财物犹未得者皆凖赃减罪

 二等其非监主诈欺未得者自从盗不得财

 之法下条凖此谓下条诈为官私文书及増

 减欺妄求物未得者监主之人亦减二等故

 云下条凖此

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

藏者减二等

 䟽议曰知情而取者谓知前人诈欺得物而

 乞取者坐赃论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

 疋徒一年诈欺之人虽是监主凡人知情取

 者止得坐赃之罪知而买者减一等谓于坐

 赃上亦减一等知而为藏谓知诈欺而得故

 为隐藏亦于坐赃上减二等

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増减文书谓券抄及簿帐之类欺妄以

求财赏及避没入备偿者凖盗论赃轻者从诈

为官文书法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

 䟽议曰诈为官私文书及増减谓诈为官私

 券抄及増减簿赈故注云文书谓劵抄及簿

 帐之类称之类者谓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

 钱财或求赏物及縁坐资财及犯禁之物合

 没官而避没入或损失官私器物而避备偿

 如此之类増减诈为方便规避者计所欺得

 之赃凖窃盗科断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

 谓计赃得罪轻于杖一百者从诈为官文书

 法有印者自从重论注云若私文书止从所

 欺妄为坐谓诈为私文契及受领劵付抄帖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类止从所欺妄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书之坐

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

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

财物者凖盗论减一等

 䟽议曰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者谓本知是

 良人妄认为妻妾子孙者谓知非己妻妾子

 孙而故妄认者以略人论减一等贼盗律略

 人为奴婢者绞减一等合流三千里略人为

 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年略人为妻

 妾子孙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是为

 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又减一等者贼

 盗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

 为奴合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减一等合

 徒三年略部曲为部曲合徒三年妄认部曲

 为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为

 妻妾子孙合徒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

 妾子孙减一等合徒二年是为部曲又减一

 等其妄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凖盗论减一

 等若监主妄认未得亦凖上条各减二等其

 非监主妄认未得财多者从错认未得论

 问曰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合

 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

 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其妄认随身为

 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

 之罪

诸诈除去死免宫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

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疏议曰官戸奴婢各有簿帐除者谓诈言给

 赐去者谓去其名簿死者谓诈言身死免者

 谓加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之类及

 私相博易谓将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

 二年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问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换官奴得以转事衣

 食之直准折官奴价否

 答曰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故盗诱部曲

 并不计赃今以部曲替奴乃是压为贱色取

 官奴入己者自从盗论以部曲替奴理依压

 部曲为奴之法须为二罪各从重科

其匿脱者徒一年谓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

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

 疏议曰匿者谓产子隐匿不言脱者谓典吏

 知情故不附帐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注

 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

 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户婚律里正不

 觉脱漏増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

 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

 同家长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

 父母匿子其数更多亦凖户律家长故隐口

 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

 四口为一口罪此是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

 者自从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依律既

 凖里正脱漏合从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

 母故匿之罪知与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

 之法并满科之

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

以实对者加二等

 疏议曰瑞应者陆贾云瑞者宝也信也天以

 宝为信应人之德故曰瑞其瑞应条流其在

 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

 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

 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

 亦徒二年若灾祥之类灾谓祲沴祥谓休徴

 史官不以实对者谓应凶言吉应吉言凶加

 二等徒三年称之类者此外有善恶之事𠡠

 问而史官不以实对者亦加二等

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

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

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

 疏议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奸诈之軰故相

 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关津之类犯

 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䧟故注云犯

 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

 婢迯走或将禁物度关外示和同内为私计

 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

 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

 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

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

情减二等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劵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劵及伪

作不可觉知者

 疏议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

 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

 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

 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关司全不勘检

 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关

 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劵者不坐注云谓盗得

 真符劵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劵及

 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关司

 并不坐

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

符券

 疏议曰其未应乘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

 符劵辄即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

 之理未得符劵者谓衘命有实未得符劵而

 乘者驿关等知情听之凖上文亦合同罪不

 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

二年

 疏议曰诈自复除复添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

 番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

 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

 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诈去音声人名者

 亦同工乐之罪

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

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

 疏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

 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𠑽杂役而诈自脱

 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

 坐赃论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

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疏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

 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

 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

 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

 足为残临时避事者皆是

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

闘杀罪一等

 疏议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

 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

 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

 减闘杀一等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

 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増损

 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

 依本法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馀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

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馀亲减一

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

 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

 诈言馀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

 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

 见存或称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

 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馀亲减一

 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

 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

 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

 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

 叔父母如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馀

 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

 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

 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

 宜从不应重科

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

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疏议曰有诈病及死若伤受使检验不以实

 各以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

 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

 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

 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

 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

 杖之罪若实死检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

 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

 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诸诈䧟人至死及伤者以闘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

朽败诳人令渡之类

 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

 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

 过渡因致死伤者以闘杀伤论谓令人溺死

 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

 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称之类者谓

 知有坑阱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

 闘杀伤论其有尊卑贵贱各依闘杀伤本法

 问曰诈䧟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

 死律条无文合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䧟畜

 产又若为科

 答曰律云诈䧟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

 轻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

 若诳䧟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䧟

 杀伤畜产者凖作坑阱例偿其减价

诸保任不知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赃重于

窃盗从窃盗减若虚假人名为保者笞五十

 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

 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赃

 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谓保强盗枉法及恐喝

 等赃本条得罪重于窃盗并从窃盗上减二

 等不从重赃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赃不保

 罪故也若虚假人名为保者谓假用人名或

 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并笞五十有五人

 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馀

 为从坐当头自保者罪无首从

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

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

 疏议曰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

 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

 实遂令罪有増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

 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

 译人与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译人云承徒

 二年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

 译者云徒二年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

 故注云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

 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

 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

 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

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谓此篇于条内

无主司罪名者

 䟽议曰诈冒官司谓诈伪及罔冒官司欲有

 所求为官司知诈冒知情而听行者并与诈

 冒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

 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即此条为当

 篇主司生文不为馀篇立例此篇无主司罪

 名者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诈疾

 病若诈假官或承袭此等知情与同罪不知

 者不坐

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