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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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四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五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二十六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五詐偽凡二十七條

 䟽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歴代相因

 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寳

 事重遂以偽造八寳為首闘訟之後須防詐

 偽故次闘訟之下

諸偽造皇帝八寳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

皇太子寳者絞皇太子妃寳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

但造即坐

 䟽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寳有受命寳皇帝三

 寳天子三寳是名八寳依公式令神寳寳而

 不用受命寳封禪則用之皇帝行寳報王公

 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寳慰勞王公以下書

 則用之皇帝信寳徵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

 天子行寳報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寳慰勞

 畨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寳徵召畨國兵馬則

 用之皆以白玉爲之寳者印也印又信也以

 其供御故不與印同名八寳之中有人偽造

 一者即斬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寳偽造者絞皇太子妃寳偽造者流三千里

 太皇太后以下寳皆以金為之並不行用

 注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寳既金玉為之偽造

 者不必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

 者即坐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

倣効而作亦不錄所用

 䟽議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寳以玉為之故

 稱造此雲偽寫官文書印印以銅為之故稱

 寫

 注云寫謂倣効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

 用蠟等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

 里餘印徒一年餘印謂諸州等封凾印及畜

 産之印亦不錄所用上文但造寳即坐不須

 堪行用此文雖寫印不堪行用謂不成印文

 及大小懸別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條造

 未成者減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

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

 䟽議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䕃或爭封邑之

 類事縁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

 用者徒二年稱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

 事兼兩用故連雲封用

 注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

 為舊公驗因之成官者從詐假法其偽寫未

 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減三等例

 亦減已封用三等

諸偽寫宮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

同餘條稱發兵者皆凖此傳符者絞

 䟽議曰宮殿門符謂非時開宮殿門皆須勘

 魚符合然始得開偽寫此符及偽寫發兵符

 注云發兵謂銅魚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進

 內右符付州府等應有差科徴發皆並𠡠符

 與銅魚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稱銅

 魚合符應發兵雖通餘用亦同謂其符通雜

 徴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長

 官及差行追禁並用此符故稱雖通餘用亦

 同謂同發兵符罪餘條稱發兵者謂擅興律

 應給發兵符而不給賊盜律盜發兵符故云

 餘條皆準此傳符者謂給驛用之偽寫及造

 此等符者並合絞

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

餘符謂禁苑門及交廵魚符之類

 䟽議曰使節者周禮有掌節之司注云道路

 用旌節然大使擁節而行是名使節其皇城

 門謂朱雀等諸門京城門謂明德等諸門偽

 作此等符及節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

 注云餘符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類禁苑諸

 門有符開閉守衛交兵之處皆有交符廵更

 警夜之所並執廵魚符勘過據擅興律凡言

 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此條雲之類者即是諸契非發兵偽造者並

 同餘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諸以偽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假人若出

賣及所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䟽議曰以偽造寳印符節及得亡寳印符節

 假與他人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所買之人

 雖非身自造冩若將封用各依偽造僞寫法

 科之

即以偽印印文書施行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

行亦與偽寫同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

各減三等

 䟽議曰上文謂偽造寫及得亡寳印符節假

 人及賣買等罪此文欲論以偽印文書施行

 謂以偽印印文書自將行用若以偽印文書

 假與他人及有受得偽文書行用並謂已入

 官司者其罪各依偽造寫法未施行謂偽文

 書未將行用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已

 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問曰有人得亡寳印符節假賣與人其所假

 買者未將行用未知假賣之人亦合得依未

 施行法減罪以否

 答曰凖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

 賣及所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封用

 之文承賣買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

 行用並合依未施行減三等下條盜寳印符

 節及假賣與人其假買未封用並合依此減

 法其假買偽印文書未施行假賣人亦同減

 例

 又問二人共造偽印印文牒從者乃將施行

 未知二人合有首從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

 減一等偽印既非刼盜止合造意為首從者

 雖復行用止依從法減科

諸盜寳印符節封用謂意在詐偽不闗由所主即所主者盜

封用及以假人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各以

偽造寫論

 䟽議曰盜寳印符節封用注云謂意在詐偽

 不闗由所主謂盜用官印等不由所當之人

 或執印等主司私盜封用及所主者將印假

 與他人若將出賣與人並所假買之人若將

 封用各以偽造寫論並依自造之法

 問曰有人身為案主受人請求乃為盜印印

 偽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從以否

 荅曰一人須印行用一人盜印與之即是共

 犯須論首從盜者雖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

 是共犯合為首從

主司不覺人盜封用者各減封用罪五等印又

減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盜用印者各杖一百

事雖不直本法應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

不覺笞五十故縱者各與同罪

 䟽議曰掌寳及符節主司不覺有人盜用者

 減盜用人罪五等印又減一等謂不覺用寳

 及符應死者死上減五等徒一年半不覺用

 符節應流流上減五等徒一年不覺用餘符

 徒二年上減五等杖八十不覺用印流上減

 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稽遲

 而盜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應用

 印謂事雖枉曲本法應封用印者終須申荅

 而盜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

 重即從重斷主司不覺笞五十謂從事直及

 避稽以下不覺各笞五十故縱者各與同罪

諸詐為制書及増減者絞口詐𫝊及口増減亦是未施行

者減一等施行謂中書覆奏及已入所司者雖不闗由所司而詐𫝊増減前人已承

受者亦為施行餘條施行凖此

 䟽議曰詐為制書意在詐偽而妄為制𠡠及

 因制𠡠成文而増減其字者絞

 注云口詐𫝊及口増減亦是謂詐𫝊𠡠語及

 奉勑宣傳口中詐有増減動事者並與増減

 制書同未施行減一等謂詐為制勑及詐増

 減已訖而未施行減一等

 注云施行謂中書覆奏此謂詐為𠡠語及雖

 奉制𠡠處分就中増減中書承受已覆奏訖

 若其不須覆奏者即據已入所司或有詐為

 中書宣出制勑文書已入所在曹司應承受

 施行及起請行判曹司者並為已施行雖不

 關由所司謂所宣制𠡠及増減不入曹司徑

 即詐向規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

 行假有甲詐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

 要得物承受之者此類即是施行餘條施行

 凖此餘條謂以偽印文書施行及下條詐為

 官文書施行如此諸條已施行及未施行皆

 凖此

其收捕謀叛以上不容先聞而矯制有功者奏

裁無功者流二千里

 䟽議曰其收捕謀叛以上謂所在收捕謀反

 逆叛不容先聞謂不容先得奏聞恐其滋蔓

 或致逃逸而矯行制𠡠務速收掩有功者奏

 裁無功者流二千里以其矯行制書無功可

 錄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諸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

而妄言有宻者加一等對制謂親見被問奏事謂面陳若附奏亦是上

書謂書奏特達詐謂知而隱欺及有所求避之類

 䟽議曰對制謂親被顧問奏事謂面陳事由

 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上書謂特達御

 所此等若有詐不以實者徒二年非宻而妄

 言有宻謂非謀反逆叛應宻之事而妄言有

 宻加一等謂加對制不實一等徒二年半■

 注文以如上解詐謂知而隱欺謂知事不實

 故為隱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賞或廻避

 罪戻之類若被官司責罰情在咆哮或有因

 闘忿爭欲相恐廹口雖告宻問即不承既無

 文牒入司坐當不應為重其有已陳大牒問

 始承虛或口稱有宻不辯仍執於後承妄者

 並同未奏減一等徒二年

若別制下問案推無罪名謂之問未有告言謂之案已有告言謂之推

上不以實者徒一年其事闗由所司承以奏聞

而不實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減一等

 䟽議曰若別制下問謂不縁曹司特奉制𠡠

 遣使就問

 注云無罪名謂之問謂問百姓疾苦豐儉水

 旱之類案者謂風聞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

 狀而奉制案問推者謂事發遣推已有告言

 之者而乃報上不以實者各徒一年其事闗

 曹司承以奏聞而有不實亦得徒一年未奏

 者各減一等謂承前人上書詐不以實若非

 宻及下問案推報上不實事闗所司承以聞

 奏申報不實未奏者各減一等並謂被問被

 推之人報荅不實者各獲此罪

諸詐為官文書及増減者杖一百凖所䂓避徒

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減一等

 䟽議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

 牒鈔劵之類或増減以動事者杖一百準所

 䂓避之事當徒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

 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從重科之䂓避者假

 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詐

 為官文書及増減而䂓官不解加本罪二等

 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減

 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

 為官文書及増減訖事未施行各減一等杖

 罪以下杖上減徒罪以上各從徒流死上減

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減文案杖罪

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

若増減以避稽者杖八十

 䟽議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

 於舊案増減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

 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

 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

 注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

 增減即坐若増減以避文案稽違並於本罪

 之外加杖八十未發者從二罪法

 問曰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文案徒罪以

 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當

 合併滿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増減造立即坐本

 罪依公坐加罪為私罪若應以官當者須以

 私併公通所加私罪為公坐當法其於負殿

 者各依公私兩論

諸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注云

謂偽奏擬及詐為省司判補或得他人告身施

用之類

 䟽議曰詐假官謂虛偽詐假以得官若虛假

 授與人官及受詐假官者並流二千里注云謂

 偽奏擬但流內九品以上官皆注訖奏擬及詐

 為省司判補視品流內等官或得他人正授

 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冐官司以居

 職任稱之類者亦有已之告身應合追毀私

 自盜得而假詐之者若詐申聞及増重者從重法

其於法不應為官注云謂有罪譴未合仕之𩔖

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

 䟽議曰其於法不應為官謂有罪譴未合仕

 之𩔖假如除名者六載後聽敘免官者三載

 後聽敘免所居官者周年聽敘若有此等年

 限未滿而詐求得官者徒二年稱之𩔗者謂

 犯罪應用髙官而詐用卑官及流人未滿六

 載之𩔖

若詐増減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

徒一年流外官各減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減

二等下條凖此

 䟽議曰若詐増減功過年限謂詐増功勞考

 第或減其負殿及下考年限而預選及舉因

 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選舉令官人身及

 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者不

 得仕其舊經職任因此解黜後能修改必有

 事業者三年以後聽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

 者追毀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無官之

 人依令不得仕而詐求得官及未滿三年隱

 狀選得官者並同増減功過年限預選得官

 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輸

 告身依舊為官者亦同不應為官之坐若追

 納之後𨚫盜及私贖得以為官者依上條詐

 假官論流外官減一等謂從詐假官以下並

 依流內官當色輕重上減一等故云各減一

 等求而未得又各減二等若詐假官未得流

 上減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減一等徒

 二年於法不應為官求而未得減二等徒一

 年流外官又減一等杖一百詐増減功過年

 限而預選舉求而未得減二等杖九十流外

 官又減一等杖八十

 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非正嫡詐承襲未得

 亦各減二等

諸非正嫡不應襲爵而詐承襲者徒二年非子

孫而詐承襲者從詐假官法若無官䕃詐承他

䕃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內及求贖杖罪以下

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䟽議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

 嫡者傳襲以次承襲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襲

 爵而詐承襲者合徒二年非子孫謂子孫之

 外詐雲是嫡而妄承襲者從詐假官法合流

 二千里若無官廕詐妄承取他人官䕃而得官

 者徒三年非流內謂假䕃得學生及七品邑

 若勲品以下及求贖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

 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謂於百杖上加

 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發而更為者重

 其事從詐承襲以下求而未得各減二等

 問曰取䕃求贖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

 官司知而故縱未知從下條承詐知而聽行

 與同罪惟復依斷獄律斷罪應決配之而聽

 收贖減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稱知而故縱即是知而聽行理從同

 罪而科

諸詐為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為

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親屬財物等而詐稱官捕及詐追

攝人者徒一年未執縛各減三等

 䟽議曰詐為官謂身自詐作官人及詐稱官

 司遣捕人者並流二千里若為人侵犯其身

 或犯家人親屬或侵奪身及家人親屬財物

 等乃詐稱官司遣捕或稱官司遣追攝者並

 徒一年雖詐有追攝及捕而未執縛者各減

 三等稱各者捕人未縛流上減三等合徒二

 年為人所犯害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未縛

 徒一年上減三等合杖八十

 問曰捕亡律被人毆撃折傷以上若盜及強

 姦雖傍人皆得捕繋其傍人雖合捕攝及詐

 稱官遣而捕繋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條注云犯其身及家人親屬財物等

 謂非折傷以上盜及強姦之色而詐稱官捕

 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雖傍人詐稱官

 捕止從下文其應捕攝杖八十

其應捕攝無官及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

詐稱官及冐官人姓字權有所求為者罪亦如之

 䟽議曰謂毆人折傷以上或強姦及盜此等

 應須捕攝其捕攝之人或無官詐稱有官或

 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詐稱是官及冐

 承官人姓名權有所求為者或經過之處權

 有所求或出入公門心規禮待非有捕攝者

 情是詐欺之類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問曰前人不合捕攝乃詐稱官捕因而殺傷

 前人或拒毆傷殺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詐捕攝人已成兇狡更加毆打傷殺情

 狀彌所難原前人既不相干即當故殺傷法

 若前人拒毆殺傷捕者名例雲本應輕者聽

 從本既不合捕橫被執持雖有殺傷止同闘殺

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凖盜論詐欺百端皆是若監主詐

取者自從盜法未得者減二等下條凖此

 䟽議曰詐謂詭誑欺謂誣罔詐欺官私以取

 財物者一凖盜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贓加

 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詐欺百端皆

 是謂詐欺之狀不止一途若監主詐取謂監

 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自從盜法加

 凢盜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減二等謂已

 設詐端誣罔規財物猶未得者皆凖贓減罪

 二等其非監主詐欺未得者自從盜不得財

 之法下條凖此謂下條詐為官私文書及増

 減欺妄求物未得者監主之人亦減二等故

 雲下條凖此

知情而取者坐贓論知而買者減一等知而為

藏者減二等

 䟽議曰知情而取者謂知前人詐欺得物而

 乞取者坐贓論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

 疋徒一年詐欺之人雖是監主凡人知情取

 者止得坐贓之罪知而買者減一等謂於坐

 贓上亦減一等知而為藏謂知詐欺而得故

 為隱藏亦於坐贓上減二等

諸詐為官私文書及増減文書謂券抄及簿帳之類欺妄以

求財賞及避沒入備償者凖盜論贓輕者從詐

為官文書法若私文書止從所欺妄為坐

 䟽議曰詐為官私文書及増減謂詐為官私

 券抄及増減簿賑故注云文書謂劵抄及簿

 帳之類稱之類者謂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

 錢財或求賞物及縁坐資財及犯禁之物合

 沒官而避沒入或損失官私器物而避備償

 如此之類増減詐為方便規避者計所欺得

 之贓凖竊盜科斷贓輕者從詐為官文書法

 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

 法有印者自從重論注云若私文書止從所

 欺妄為坐謂詐為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類止從所欺妄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畧人

論減一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

財物者凖盜論減一等

 䟽議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

 良人妄認為妻妾子孫者謂知非己妻妾子

 孫而故妄認者以畧人論減一等賊盜律畧

 人為奴婢者絞減一等合流三千里畧人為

 部曲流三千里減一等合徒三年略人為妻

 妾子孫合徒三年減一等合徒二年半是為

 以略人論減一等妄認部曲又減一等者賊

 盜律略他人部曲減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

 為奴合流三千里妄認部曲為奴減一等合

 徒三年略部曲為部曲合徒三年妄認部曲

 爲部曲減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為

 妻妾子孫合徒二年半妄認部曲客女為妻

 妾子孫減一等合徒二年是為部曲又減一

 等其妄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凖盜論減一

 等若監主妄認未得亦凖上條各減二等其

 非監主妄認未得財多者從錯認未得論

 問曰妄認良人為隨身妄認隨身為部曲合

 得何罪

 答曰依別格隨身與他人相犯並同部曲法

 即是妄認良人為部曲之法其妄認隨身為

 部曲者隨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

 之罪

諸詐除去死免宮戶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

年即博易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疏議曰官戸奴婢各有簿帳除者謂詐言給

 賜去者謂去其名簿死者謂詐言身死免者

 謂加年入六十及廢疾各得免本色之類及

 私相博易謂將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

 二年博易贓重者從貿易官物法

 問曰有人將私部曲博換官奴得以轉事衣

 食之直準折官奴價否

 答曰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故盜誘部曲

 並不計贓今以部曲替奴乃是壓為賤色取

 官奴入己者自從盜論以部曲替奴理依壓

 部曲為奴之法須為二罪各從重科

其匿脫者徒一年謂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脫主司不覺

匿脫者依里正不覺脫漏法

 疏議曰匿者謂産子隱匿不言脫者謂典吏

 知情故不附帳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註

 雲産子不言為匿典吏不附為脫主司不覺

 匿脫者依里正不覺脫漏法戶婚律里正不

 覺脫漏増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

 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

 同家長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

 父母匿子其數更多亦凖戶律家長故隱口

 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

 四口為一口罪此是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

 者自從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脫多者依律既

 凖里正脫漏合從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

 母故匿之罪知與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脫漏

 之法併滿科之

諸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而史官不

以實對者加二等

 疏議曰瑞應者陸賈雲瑞者寳也信也天以

 寳為信應人之德故曰瑞其瑞應條流其在

 禮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雲詐為瑞

 應即明不限大小但詐為者即徒二年若詐

 言麟鳯龜龍無可案驗者從上書詐不以實

 亦徒二年若災祥之類災謂祲沴祥謂休徴

 史官不以實對者謂應凶言吉應吉言凶加

 二等徒三年稱之類者此外有善惡之事𠡠

 問而史官不以實對者亦加二等

諸詐教誘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

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購賞及

有憎嫌欲令入罪皆與犯法者同坐

 疏議曰鄙俚之人不閑法式姦詐之軰故相

 教誘或教盜人財物或教越度闗津之類犯

 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墜䧟故註雲犯

 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謂和教人奴

 婢迯走或將禁物度闗外示和同內為私計

 故註雲謂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謂即自

 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購賞及有憎惡前

 人教誘令其人入罪者皆與身自犯法者同罪

諸詐乗驛馬加役流驛闗等知情與同罪不知

情減二等闗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謂盜得真符劵及偽

作不可覺知者

 疏議曰郵驛本備軍速其馬所擬尤重但是

 詐乗無問馬數及已行逺近即合加役流給

 馬之驛及所由之闗知其詐乗之情者亦加

 役流不知情減二等謂驛與闗司全不勘檢

 又不知情合減二等猶徒二年半故註雲闗

 謂應檢問之處有符劵者不坐註雲謂盜得

 真符劵及偽作不可覺知者謂偽作符劵及

 盜得真紙券等檢驗不可覺知者驛及闗司

 並不坐

其未應乘驛馬而輙乗者徒一年輙乗謂有當乗之理未得

符券

 疏議曰其未應乗驛馬謂差為驛使而未得

 符劵輙即乗者徒一年註雲輙乗謂有當乘

 之理未得符劵者謂衘命有實未得符劵而

 乗者驛闗等知情聽之凖上文亦合同罪不

 知情者徒一年上減二等

諸詐自復除若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戶名者徒

二年

 疏議曰詐自復除復添之條備在格令謂詐雲落

 番新還或詐雲放賤之類以得復除若詐作

 死狀及詐去工樂及雜戶等名字者徒二年

 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貫詐去音聲人名者

 亦同工樂之罪

即所詐得復役使者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而詐

自脫及脫之者杖六十計所詐庸重者各坐贓

 疏議曰謂詐為雜任之類而得復免役使者

 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謂權𠑽雜役而詐自脫

 及知情脫之者各杖六十計其詐庸重者各

 坐贓論

諸詐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傷殘者徒

一年半有避無避等雖不足為疾殘而臨時避事者皆是

 疏議曰詐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類杖一百

 若故自傷殘徒一年半但傷殘者有避無避

 得罪皆同即無所避而故自傷不成殘疾以

 上者從不應為重故註雲有避無避等雖不

 足為殘臨時避事者皆是

其受僱倩為人傷殘者與同罪以故致死者減

闘殺罪一等

 疏議曰謂有受僱或被倩為人傷殘者與自

 傷殘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傷殘之故

 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貴賤皆

 減闘殺一等若為祖父母父母遣之傷殘因

 致死者同過失之法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盜論

 疏議曰醫師違背本方詐療疾病率情増損

 以取財物者計贓以盜論監臨之與凢人各

 依本法

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若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

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減一

等若先死詐稱始死及患者各減三等

 疏議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

 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

 故輕於聞喪不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

 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避而詐妄稱死者各

 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減一

 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減一等杖一百

 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雲疾病以求假及有

 所避者各減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

 始死及患徒三年上減三等合徒一年半伯

 叔父母如兄姊徒一年上減三等杖八十餘

 親杖一百上減三等合杖七十

 問曰有人嫌惡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

 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雲亡在身罔極忽有妄告欲令舉

 哀若論告者之情為過不淺律令雖無正法

 宜從不應重科

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

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疏議曰有詐病及死若傷受使檢驗不以實

 各以所欺減一等即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

 檢驗不實同詐妄減一等杖九十傷殘徒一

 年半減一等徒一年若詐死徒二年上減一

 等處徒一年半之類若實病及傷謂非詐病

 及詐傷使者檢雲無病及傷便是故入人徒

 杖之罪若實死檢雲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

 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

 各依前人入罪法未決者減一等

諸詐䧟人至死及傷者以闘殺傷論謂知津河深濘橋船

朽敗誑人令渡之類

 疏議曰謂津濟之所或有深濘若橋船朽漏

 不堪渡人而詐雲津河平淺船橋牢固令人

 過渡因致死傷者以闘殺傷論謂令人溺死

 者絞折一支徒三年之類故註雲謂知津河

 深濘橋船朽敗誑人令渡之類稱之類者謂

 知有坑穽機槍之屬誑人而致死傷者亦以

 闘殺傷論其有尊卑貴賤各依闘殺傷本法

 問曰詐䧟人渡朽敗橋梁溺之甚困不傷不

 死律條無文合得何罪又人雖免難溺䧟畜

 産又若為科

 答曰律雲詐䧟人至死及傷但論重法略其

 輕坐不可備言別有舉重明輕及不應為罪

 若誑䧟令溺雖不傷死猶同毆人不傷論䧟

 殺傷畜産者凖作坑穽例償其減價

諸保任不知所任減所任罪二等即保贓重於

竊盜從竊盜減若虛假人名為保者笞五十

 疏議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狀

 即是不如所任減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贓

 重於竊盜從竊盜減謂保強盜枉法及恐喝

 等贓本條得罪重於竊盜並從竊盜上減二

 等不從重贓減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贓不保

 罪故也若虛假人名為保者謂假用人名或

 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有五人

 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謀計須以造意為首餘

 為從坐當頭自保者罪無首從

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

減二等譯人與同罪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

 疏議曰證不言情謂應議請減七十以上十

 五以下及廢疾並據衆證定罪證人不吐情

 實遂令罪有増減及傳譯番人之語令其罪

 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謂減所出入罪二等

 譯人與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譯人云承徒

 二年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

 譯者雲徒二年即譯者得所減二年徒之類

 故注云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律稱致罪

 有出入即明據證及譯以定刑名若刑名未

 定而知證譯不實者止當不應爲法證譯徒

 罪以上從重杖罪以下從輕

諸詐冒官司以有所求爲而主司承詐知而聽

行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謂此篇於條內

無主司罪名者

 䟽議曰詐冐官司謂詐偽及罔冐官司欲有

 所求為官司知詐冐知情而聽行者並與詐

 冐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

 謂此篇於條內無主司罪名者即此條為當

 篇主司生文不為餘篇立例此篇無主司罪

 名者上條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詐疾

 病若詐假官或承襲此等知情與同罪不知

 者不坐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