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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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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七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八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九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条

 䟽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

 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

 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

 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

 寘䟽网故次杂律之下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

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闘而退

者减罪人罪一等闘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

敌不闘而退者减三等闘而退者不坐

 䟽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

 人逃亡及欲入冦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

 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囚与

 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

 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

 逗留谓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

 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

 战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

 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闘而退者谓人仗足

 敌闘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应死将吏合徒

 三年即人仗不敌谓贼多兵少或器仗不敌

 不闘而退者减三等罪人应死将吏徒二年

 半闘而退者不坐谓人仗不敌计尽力穷知

 难而退者不坐

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

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

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馀人亦同若罪

人巳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

不尽人为坐

 䟽议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

 职资释曰停家职资谓前聀前官及勲官之类临时州县

 差遣领人追捕者各减将吏罪一等虽非将

 吏奉𠡠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减一等

 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谓十

 人逃亡获得五六者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

 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时逃走捕得死罪一人

 虽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虽是一人捕得

 众共失囚之人并同免法若罪人已死谓自

 死及被他人杀若能归首十人俱尽者亦从

 免法若罪人自首不尽止以不尽之人凖罪

 为坐

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

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

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馀条追减凖此

 䟽议曰失罪人经三十日追捕不得无官䕃

 者或配徒流有官䕃者或已徴赎此后能自

 捕得罪人各追减前所断罪三等即他人捕

 得及罪人身死讫若罪人自首各得追减二

 等注云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谓将吏

 以下失罪人其罪已经奏决徒流笞杖之类

 不在追减之例馀条追减凖此谓亡失宝印

 及不觉失囚等称追减者若事经奏决亦不

 在追减之例故云馀条凖此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

走逐而杀走者持仗空手等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

 䟽议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捕罪人而

 罪人乃持仗拒捍仗谓兵器及杵棒之属其

 捕者以其拒捍因而格杀之及罪人迯走捕

 者逐而杀之注云走者持仗空手等虑其走

 失故虽空手亦许杀之若迫窘而自杀谓罪

 人被捕逼迫穷窘或自杀或落坑阱而死之

 类皆悉勿论

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

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闘杀伤论用刃者从故

杀伤法

 䟽议曰谓罪人空手虽相拒捍不能为害而

 格杀之者徒二年若罪人已被拘执及元无

 拒捍之心而杀或折伤之各依闘讼律以闘

 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

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

本罪一等伤者加闘伤二等杀者斩

 䟽议曰谓罪人本犯合死已就拘执及不拒

 捍而捕杀之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本罪

 一等假有罪人本犯徒三年而拒殴捕人流

 二千里伤者加闘伤二等假有拒殴捕者折

 一齿加凡闘二等合徒二年之类杀捕人者

 斩捕人不限贵贱杀者合斩

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

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即奸同籍内虽和听从捕格法

 䟽议曰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

 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

 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凖上条

 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

 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

 格之法即奸同籍内言同籍之内明是不限

 良贱亲踈虽和奸亦听从上条捕格之法

 问曰亲戚共外人和奸若捕送官司即于亲

 有罪律许捕格未知捕者得告亲罪以否

 答曰若男女俱是本亲合相容隐既两俱有

 罪不合捕格告言若所亲共他人奸他人即

 合有罪于亲虽合容隐非是故相告言因捕

 罪人事相连及其于捕者不合有罪和奸之

 人两依律断

若馀犯不言请而辄捕系者笞三十杀伤人者

以故杀伤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䟽议曰若馀犯不言请谓非殴击人折伤以

 上若盗及强奸或和奸同籍内此外有犯须

 言请官司不得辄加捕系如捕系者笞三十

 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本犯应死谓馀

 犯合死捕而杀者合加役流

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

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

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

 䟽议曰追捕罪人谓将吏以下据法追捕及

 在律文听私捕系而力不能拘制告道路行

 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谓行者人仗堪制罪人而

 不救助者行人合杖八十势不得助者谓隔川

 谷垣篱壍栅之类不可逾越过者及驰驿之类

 称之类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

 急速亦各无罪

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

一等罪人有数罪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䟽议曰捕罪人谓上条将吏以下受使追捕

 而有漏露应捕之事令使罪人逃避者漏露

 之人减罪人罪一等注云罪人有数罪者假

 有一人或行强盗兼复杀人又欲谋叛若为

 谋叛而捕漏露者唯从谋叛减一等若为贼

 盗或杀人而捕漏露者即从贼盗杀人上减

 一等不论谋叛故云但以所收捕罪为坐

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相容隐者为捕得

亦同馀条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

自首又各减一等

 䟽议曰未断之间谓漏露之罪未经断定能

 自捕得罪人者除其失囚之罪相容隐者为

 捕得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

 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部曲为

 主捕得并同身自捕获皆除其罪注云馀条

 相容隐为捕得凖此假如上条将吏受使追

 捕罪人致失者相容隐捕得亦与自捕得同

 故云亦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谓自

 死及被他人杀者皆同及自首又各于罪人

 上更减一等緫减罪人罪二等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

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

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

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依礼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既同邑落

 邻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逓告即

 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虽不承告

 声响相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势

 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

 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

 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

 盗贼及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

 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若其

 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各

 减二等谓邻里被窃盗承告而不救助者从

 杖一百上减闻而不救助者从杖九十上减

 官司承告不即救助者从徒一年上减

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

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冦贼而亡者斩主

司故纵与同罪下条凖此

 䟽议曰征名已定谓卫士及募人征名已定

 讫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

 一等八日流三千里十五日绞若临对冦贼

 谓壁垒相对矢石将交而亡者斩亦据应战

 之人主司故纵与同罪谓主司知情容其亡

 避各与亡者罪同亡者合斩主司合绞注云

 下条凖此谓下条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

 主司故纵亦各同罪其临对寇贼而有亡者

 但亡即坐不计日数及行远近其有从军征

 讨而亡未满十五日军还者未还以前依征

 亡之法征还之后从军还亡罪而断将未还

 之日并满军还之日累科

军还而先归者各减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

亡法

 䟽议曰军虽凯还须依部伍若不随团队而

 辄先归者各减军亡罪五等其逃亡者同在

 家逃亡法谓一日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

 流二千里若军还先归一日徒一年上减五

 等合杖六十罪止徒一年半日若少从先归

 日科日若多从有军名亡法

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

八十三日加一等

 䟽议曰防人向防谓上道讫逃走及在防年

 限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

 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亡日

 未到罪止镇防日已满者计应还之日同在

 家亡法累并为罪

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配所而亡者

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

一等

 䟽议曰流徒囚谓或流或徒者各在其役限

 内而亡者注云犯流徒应配及移乡人未到

 配所而逃亡者各与流徒囚役限内而亡罪

 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

 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里

主守不觉失囚减囚罪三等即不满半年徒者

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监当官

司又减三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䟽议曰主守谓主守囚徒之人及部领流移

 人等不觉囚亡减囚罪三等谓从囚本罪上

 减三等不从逃坐减之即不满半年徒者谓

 徒役将满馀日不满半年徒而有逃亡者不

 计逃日而科唯据亡人之数为罪一人笞三

 十三人加一等谓四人亡合笞四十不觉二

 十二人亡即至罪止合杖一百监当官司又

 减三等谓减主守罪三等不觉二十二人亡

 者罪止杖七十故纵者各与同罪称各者谓

 监当官司及主守各与亡囚本犯罪同

诸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

等即从驾行而亡者加一等

 䟽议曰宿卫人谓诸卫大将军以下当畨卫

 士以上在直畨限内而有逃亡者一日杖一

 百二日加一等计一十七日流三千里直满

 以后即同在家亡法即从驾行者以其陪从

 事重故加宿卫一等之坐亡者一日徒一年

 二日加一等十五日流三千里

 问曰卫士于宫城外守卫或于京城诸司守

 当或被配于王府上畨如此之徒而有逃亡

 者合科何罪

 答曰宫城之外兼及皇城京城若有逃亡罪

 亦与宿卫不别若其凖减三等之例即太轻

 于在家而亡是知守当杂犯有减三等之科

 逃亡之辜得罪与宿卫不异

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戸亡者太常音声人亦同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不

觉亡者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故纵者各与同罪

 䟽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诸

 司工乐杂户注云太常音声人亦同丁夫杂

 匠并据在役逃亡工乐以下在家亡者亦是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主司

 谓监当主司不觉逃亡者计人数坐之一人

 笞二十五人加一等四十一人逃亡即至罪

 止杖一百主司故纵者各与逃亡者同罪

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若有军名而亡

者加一等其人无课役及非全戸亡者减二等

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故

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䟽议曰人有课役谓或有课无役或有役无

 课而全户亡者亦如丁夫在役逃罪一日笞

 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军名而

 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緫

 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

 不隶军府者即不同军名之例有军名而亡

 者虽非全户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人无课

 役谓全户亡者其有课役谓非全户亡者各

 减有课役全户亡罪二等罪止徒二年若其

 人无课役又非全戸亡者又减二等罪止徒

 一年即女戸亡亦谓全戸而亡者又减三等

 緫减有课役亡者五等罪止杖一百妇女非

 全户亡又减二等合杖八十其里正及监临

 主司折冲府于军人亦同监临之例故纵户

 口军人亡者各与亡者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问曰有军名而亡于他处附贯课役如法唯

 无军名合当何罪

 答曰逃亡之罪多据阙课无课之軰责其浮

 游亦既编户见在课役如法凖式仍徴赋役

 附处复有课输于官课役无违唯免军名合

 罪依例逃亡自首减罪二等坐之仍勒还本所

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

还者亦如之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阙

赋役者各依亡法

 䟽议曰非亡谓非避事逃亡而流在他所者

 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

 杖一百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归者亦同浮

 浪之罪若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远求利

 润及学宦者或负笈从师或弃𦈡求仕各遂

 其业故并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谓因此

 不归致阙赋役各准逃亡之法依状科罪若

 全户者罪止徒三年非全户者减二等

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戸亡者与同罪奴婢

准盗论即诱𨗳官私奴婢亡者准盗论仍令备偿

 䟽议曰官戸及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

 三日加一等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部曲虽

 取良人之女其妻若逃亡罪同部曲主司不

 觉谓不觉官户官奴婢亡者一口笞三十五

 口加一等三十六口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户

 亡者同官户逃亡之罪罪止流凖加杖二百

 之法故纵官奴婢亡者凖盗论谓计赃五疋

 徒一年五疋加一等即诱导官私奴婢亡者

 谓不将入己导引令亡者并凖盗论五疋徒

 一年五疋加一等仍令备偿故纵亡者得罪

 不偿若诱导官户部曲亡者律无正文当不

 应得为从重杖八十与同行者同过致资给

 之罪

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

杖一百五日加一等边要之官加一等

 䟽议曰在官谓在令式有贠见在官者无故

 私逃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

 五日加一等五十六日流三千里边要之官

 户部式灵胜等五十九州为边州此乃居边

 为要亡者加罪一等谓品官以上一日杖六

 十三日加一等

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

加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若私窃逃亡以徒亡

事发未囚而亡者亦同

 䟽议曰被囚禁不限有罪无罪但据状应禁

 者散禁亦同拒捍官司而强走者流二千里

 伤人者谓因拒捍伤主司及捕捉之人者加

 役流杀人者斩从者绞不至死者依首从法

 若私窃逃亡谓被囚禁而私逃者从上条流

 徒囚役限内而亡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

 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此是事发更为合重

 其坐注云事发未囚谓罪人事发被追拒捍

 官司逃走及私窃逃亡亦与在禁逃亡罪同

 问曰有人据状不合禁身被官人枉禁拒捍

 官司逃走合得何罪

 答曰本罪不合囚禁枉被官人禁留虽即逃

 亡不合与囚亡之罪若有拒捍杀伤止同故

 杀伤法私窃逃亡同在家逃亡之罪若判案

 禁者虽本无罪亦同囚例

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而

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

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

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䟽议曰主守者谓専当守囚之人典狱之类

 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

 年之类若囚拒捍强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

 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

 得者不限亲踈若囚已死及自归首并除失

 囚之罪即百日限外捕得及囚已死若囚自

 首各又追减失囚本罪一等称追减者谓失

 囚之罪已经断讫者仍更追减若已奏决者

 不在追减之例

监当之官各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捕限即

以其罪罪之未断决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

捕访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凖此法

 䟽议曰监当之官谓检校専知囚者即当直

 官人在直时其判官凖令合还而失囚者罪

 在当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谓减囚罪五等

 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类故纵者

 不给捕限谓主守及监当之官故纵囚逃亡

 者并不给限捕访即以其罪罪之者谓纵死

 囚得死罪纵流徒囚得流徒罪之类未断决

 间谓官当收赎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

 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

 一等

 注谓此篇内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

 限及不觉故纵者并准此法

 䟽议曰上条征人逃亡者主司故纵与同罪

 及流徒囚限内而亡监当官司不立捕限及

 不觉故纵如此之类并准此条为法

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

谓经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有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戸同一人为罪

四人加一等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

随所管县通计为罪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各罪止徒二

年其官户部曲奴婢亦同

 䟽议曰部内谓部界之内容止他界逃亡浮

 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容止经十五日以

 上始科里正之罪坊正村正部内容止逃亡

 亦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家口

 不限多少一戸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即

 五人逃亡及以浮浪笞五十二十五人杖一

 百三十七人徒二年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

 加一等九十五人合徒二年州随所管县通

 计为罪谓州管二县者十人笞四十一百九

 十人徒二年管县更多凖此通计为坐皆以

 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既无以下之文即明不

 及主典各罪止徒二年其容止官户部曲奴

 婢亦同良人之法

若在军役有犯者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

内有盗贼之法

 䟽议曰称军役有犯者谓于行军征役之所

 容止逃亡浮浪即凖州县以下得罪队正队

 副同里正校尉旅帅减队正一等折冲果毅

 随所管校尉多少为罪故云队正以上折冲

 以下各凖部内有盗贼之法

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

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若卑㓜

藏隐匿状已成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㓜部曲奴婢首匿主后知者与同罪即尊长匿罪人尊

长死后卑㓜仍匿者减五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已遣去而事发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并不

坐小功已下亦同减例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后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

后知而匿者皆坐如律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䟽议曰知情藏匿谓知罪人之情主人为相

 藏隐过致资给者谓指授道途送过险处𦔳

 其运致并资给衣粮遂使凶人潜隐他所注

 云谓事发被追若非事发未是罪人故须事

 发被追始辩知情之状及亡叛之类谓逃亡

 或叛国虽未追摄行即可知过致资给令隐

 避者减罪人罪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称之

 类者或有亡命山泽不从追唤皆是

 注藏匿无日限过致资给亦同若卑幼藏隐

 匿状已成尊长知而听之独坐卑幼部曲奴

 婢首匿主后知者与同罪

 䟽议曰藏匿无日限者谓不限日之多少但

 藏匿即坐过致资给亦同无日限若卑幼藏

 隐匿状既成以其同居得相容隐故尊长知

 而听之独坐卑幼尊长不坐部曲奴婢作首

 隐匿罪人主后知者与同罪谓同部曲奴婢各

 减罪人罪一等以主不为部曲奴婢隐故也

 注即尊长匿罪人尊长死后卑幼仍匿者减五

 等尊长死后虽经匿但已遣去而事发及匿得

 相容隐者之侣并不坐小功以下亦同减例

 䟽议曰谓尊长在日自匿罪人容其相隐尊

 长死后卑幼匿之如故亦不限日之多少减

 尊长罪五等总减罪人罪六等尊长死后虽经

 匿但发遣去后罪始发觉及匿得相容隐者

 之徒侣假有大功之亲共人行盗事发被追

 俱来藏匿若紏其徒侣亲罪即彰恐相连累

 故并不与罪小功以下亦同减例即例云小

 功以下相容隐减凡人三等合匿小功缌麻

 亲之侣亦凖此例减之緫减罪人罪四等故

 云亦同减例

 注若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赦后

 匿如故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皆

 坐如律

 䟽议曰赦前藏匿罪人而罪人不合赦免假

 有匿十恶人会赦十恶不合赦免赦后匿如

 故及不知人有罪容寄之后知而匿者并依

 藏匿之罪科之

 注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

 者勿论

 䟽议曰展转相使匿罪人者假有甲知情匿

 罪人又嘱付乙令匿乙又嘱丙遣匿如此展

 转相使匿者乙丙知是罪人得藏匿之罪不

 知情者无罪故云勿论

罪人有数罪者止坐所知

 䟽议曰罪人有数罪谓或杀人或奸盗止坐

 所知者谓于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类

 问曰有奴婢匿一流囚主后知之主合得何罪

 答曰有奴婢首匿流囚罪合减一等徒三年

 加杖二百主后知者与奴婢同科亦凖奴婢

 之罪合杖二百其应例减收赎各凖其主本

 法仍于二百上减赎若奴婢死后主匿如故

 即得自匿之罪一合凖奴婢为坐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