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十三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卷十二 故唐律疏议 卷第十三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十四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条

诸占田过限者一畒笞十十畒加一等过杖六

十二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闭之处

者不坐

 䟽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畒其官人永业凖

 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

 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畒笞十十

 畒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畒加一等一顷五

 十一畒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

 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

 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剰田务从垦辟庶尽

 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

 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一等过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

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凖此

 䟽议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盗故云

 盗耕种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一等三十五畒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畒加

 一等五十五畒有馀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

 等谓在帐籍之内荒废未耕种者减熟田罪一

 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止徒二年荒田

 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归官主称苗子者其子

 及草并征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及盗

 贸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

 各还官主其盗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窃或强一

 家之中罪名不等者并依例以重法并满轻法

 为坐若盗两家以上之田只从一家而断并满

 不加重者唯从一重科若亲属相侵得罪各依

 服纪准亲属盗财物法应减者节级减科若已

 上籍即从下条盗贸卖之坐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

畒加一等过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议曰妄认公私之田称为已地若私窃贸易

 或盗卖与人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畒加一

 等二十五畒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畒加

 一等五十五畒有馀罪止徒二年贼盗律云

 䦨圈之属须绝离常处器物之属须移徙其

 地虽有盗名立法须为定例地既不离常处

 理与财物有殊故不计赃为罪亦无除免倍

 赃之例妄认者谓经理已得若未得者凖妄

 认奴婢财物之类未得法科之盗贸易者须

 易讫盗卖者须卖了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

 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

 一等过杖一百五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园圃加一等

 䟽议曰律称在官即是居官挟势侵夺百姓

 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一等十二

 畒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五畒加一等三十

 二畒有馀罪止徒二年半园圃谓莳果实种菜

 蔬之所而有篱院者以其沃塉不类故加一等

 若侵夺地及园圃罪名不等亦凖并满之法

 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

 准上条贸易为罪若得私家陪贴财物自依

 监主诈欺其官人两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

 官时侵夺贸易等去官事发科罪并凖初犯

 之时

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

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

识盗葬者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无

处移埋者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

 䟽议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

 即杖一百伤坟者谓窀穸之所聚土为坟伤

 者合徒一年即将尸柩盗葬他人地中者笞

 五十若盗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

 十如盗葬伤他人坟者亦同盗耕伤坟之罪仍

 各令移葬若不识盗葬之人告所部里正移

 埋不告而移虑失尸柩合笞三十即无处移

 埋者谓无闲荒之地可埋听于地主口分内

 埋之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

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复检不以实者与同

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䟽议曰旱谓亢阳涝谓霖𩆍霜谓非时降霣

 雹谓损物为灾虫蝗谓螟螽蝥贼之类依令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

 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

 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

 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

 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复检不以实

 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

 増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

 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

 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

 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征之物或

 将入已或用入官或不应得损免以此受求

 得财各合何罪

 荅曰应得损免而妄征亦准上条妄脱漏増

 减之罪入官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

 死者加役流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

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

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䟽议曰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称畴者

 言田之畴类或云畴地畔也不耕谓之荒不

 锄谓之芜若部内緫计凖口受田十分之中

 一分荒芜者笞三十假若管田百顷十顷荒

 芜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谓十顷加一等九十

 顷荒芜者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

 佐职为从县以令为首丞尉为从州即刺史

 为首长史司马司户为从里正一身得罪无

 四等罪名者止依首从为坐其检勾品官为

 佐职其主典律无罪名户主犯者亦计所荒

 芜五分论计户内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

 畒十畒荒芜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畒笞四十三十畒笞五

 十四十畒杖六十五十畒杖七十其受田多

 者各凖此法为罪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

还而不収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矢一

事笞四十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䟽议曰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

 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

 法又条应収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

 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

 授又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

 贫后富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

 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収

 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

 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

 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䟽议曰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者假若于一

 户之上不课种桑枣为一事合笞四十若于

 一人失数事谓于一人之身应受不授又不

 课桑枣及田畴荒芜及一事失之于数人谓

 应还不収之类在于数人之上皆累而为坐

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䟽议曰假有里正应课而不课是一事应受

 而不授是二事应还而不収是三事授田先

 不课后课是四事先少后无是五事先富后

 贫是六事田畴荒芜是七事皆累为坐其应

 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

 县失者亦凖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

 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随所管县

 多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失二十事笞三

 十失三百四十事徒一年其管县多者通计

 各凖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䟽议曰州县以刺史县令为首其长官阙者

 即次官为首佐职及判户曺之司为从各罪

 止徒一年谓州县长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

 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县十

 事笞五十州管二县者二十事笞五十计加

 亦凖此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止管

 一县者各减县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

 者亦依并满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

 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

 三事并为失十事科杖七十其州县应累并

 者各凖此

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

小徭役者笞五十

 䟽议曰依令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去本居

 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

 复一年之类应给复除而所司不给不应受

 而所司妄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谓充夫及

 杂使凖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者合笞五十

 其妄给复除及应给不给凖赃重于徒二年

 者依上条妄脱漏増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

 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

 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其不应受复除

 人而求请主司妄得复除者依名例若共监

 主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即是所司为

 首得复者为从若他人为请求妄得复者自

 从嘱请法

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䟽议曰依令凡差科先冨强后贫弱先多丁

 后少丁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

 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

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

者加役流

 䟽议曰依赋役令毎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

 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

 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

 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如有不依此

 法而擅有所征敛或虽依格令式而擅加益

 入官者緫计赃至六疋即是重于杖六十皆

 从坐赃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绢满一百疋

 比敛众人之物法合倍论倍为五十疋坐赃

 罪止徒三年入私者以枉法论称入私不必

 入已但不入官者即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

 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无禄者

 减一等二十疋绞令云至死者加役流并不

 合绞其间赋敛虽有入官复有入私者即是

 罪名不等宜依并满之法假有擅赋敛得一

 百疋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从入官九十疋

 倍为四十五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为五疋

 亦徒二年半不得累徒五年须以入私十疋并

 满入官九十疋为一百疋倍为五十疋处徒三年

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

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䟽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

 之类物有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

 分论一分笞四十假有当里之内征百石物

 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违期不

 入者徒二年州县各以部内分数不充科罪

 凖此

 注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䟽议曰刺史县令宣导之首课税违限责在

 长官佐职以下节级连坐既以长官为首通

 判官为第二从判官为第三从主典及检勾

 之官为第四从以劝导之首属在长官故不

 同判事差等其里正处百户之内事在一人

 既无节级连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

户主不充者笞四十

 䟽议曰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充即笞

 四十不据分数为坐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

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

 䟽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

 请女氏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

 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

 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

已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

 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

 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约若男家自悔者无罪娉财

不追

 问曰有私约者凖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

 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状养庶之类此縁事不可改故

 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

 入之类亦非妄冒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

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

䟽议曰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

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注云娉财

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

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众人同费所送虽多

不同娉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食者谓送钱

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

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巳成者徒一年半后娶

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

后夫婚如法

䟽议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

娉财而别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巳成者徒一

年半后娶者知巳许嫁之情而娶者减女家

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条减已成者五等合杖

六十巳成徒一年女归前未若前夫不娶女

氏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

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䟽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

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

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

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

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

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䟽议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

 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

 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

 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

 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

 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

 各离之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

 之间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

 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

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䟽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

 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

 为妻违别议约便𧇊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

 彛则㒹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

 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

 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妾者

 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

 问曰或以妻为媵或以媵为妻或以妾作媵

 或以媵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据闘讼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犯媵加

 凡人一等馀条媵无文者与妾同即是夫犯

 媵皆同犯妾所问既非妻妾与媵相犯便无

 加减之条夫犯媵例依犯妾即以妻为媵罪

 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妇亦同以妾为妻其

 以媵为妾律令无文宜依不应为重合杖八

 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

 之罪即因其改换以告身与回换之人者自

 从假与人官法若以妾诈为媵而冒承媵姓

 名始得告身者依诈伪律诈増加功状以求

 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䟽议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

 放为良者听为妾

 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

 罪

 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

 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

 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

 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

 䟽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

 达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

 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

 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等若男夫居丧娶妾

 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卜姓为之其情理

 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内嫁

 娶妻妾并离知而共为婚姻者谓婿父称婚

 妻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婚姻

 者各减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

 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㓜减二等妾不

 䟽议曰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

 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

 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期

 服内男夫娶妾女妇作妾嫁人并不坐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

 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

 䟽议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

 孙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

 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

 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凖上文减三等若期

 亲尊长主婚即以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若馀

 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

 男女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或

 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注云

 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谓奉祖父母父母命

 为亲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䟽议曰居父母丧与应合嫁娶之人主婚者

 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

 一百自从重科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

 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其父

 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

 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