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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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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故唐律疏議 卷第十三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十四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三戶婚凡一十八條

諸占田過限者一畒笞十十畒加一等過杖六

十二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寛閉之處

者不坐

 䟽議曰王者製法農田百畒其官人永業凖

 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寛閑之鄉

 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畒笞十十

 畒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畒加一等一頃五

 十一畒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為

 寛鄉不足者爲狹鄉若占於寛閑之處不坐

 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剰田務從墾闢庶盡

 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

 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一等過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

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下條苗子凖此

 䟽議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盜故云

 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畒以下笞三十五畒加

 一等三十五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畒加

 一等五十五畒有餘罪止徒一年半荒田減一

 等謂在帳籍之內荒廢未耕種者減熟田罪一

 等若強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止徒二年荒田

 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歸官主稱苗子者其子

 及草並徵還官主下條苗子準此謂妄認及盜

 貿賣侵奪私田盜耕墓地如此之類所有苗子

 各還官主其盜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竊或強一

 家之中罪名不等者並依例以重法併滿輕法

 爲坐若盜兩家以上之田只從一家而斷併滿

 不加重者唯從一重科若親屬相侵得罪各依

 服紀準親屬盜財物法應減者節級減科若已

 上籍即從下條盜貿賣之坐

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

畒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䟽議曰妄認公私之田稱為已地若私竊貿易

 或盜賣與人者一畒以下笞五十五畒加一

 等二十五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十畒加

 一等五十五畒有餘罪止徒二年賊盜律雲

 䦨圈之屬須絶離常處器物之屬須移徙其

 地雖有盜名立法須為定例地既不離常處

 理與財物有殊故不計贓為罪亦無除免倍

 贓之例妄認者謂經理已得若未得者凖妄

 認奴婢財物之類未得法科之盜貿易者須

 易訖盜賣者須賣了依令田無文牒輙賣買

 者財沒不追苗子及買地之財並入地主

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

 一等過杖一百五畒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園圃加一等

 䟽議曰律稱在官即是居官挾勢侵奪百姓

 私田者一畒以下杖六十三畒加一等十二

 畒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五畒加一等三十

 二畒有餘罪止徒二年半園圃謂蒔果實種菜

 蔬之所而有籬院者以其沃塉不類故加一等

 若侵奪地及園圃罪名不等亦凖併滿之法

 或將職分官田貿易私家之地科斷之法一

 準上條貿易為罪若得私家陪貼財物自依

 監主詐欺其官人兩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

 官時侵奪貿易等去官事發科罪並凖初犯

 之時

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

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

識盜葬者告裡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無

處移埋者聴於地主口分內埋之

 䟽議曰墓田廣袤令有制限盜耕不問多少

 即杖一百傷墳者謂窀穸之所聚土為墳傷

 者合徒一年即將屍柩盜葬他人地中者笞

 五十若盜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

 十如盜葬傷他人墳者亦同盜耕傷墳之罪仍

 各令移葬若不識盜葬之人告所部里正移

 埋不告而移慮失屍柩合笞三十即無處移

 埋者謂無閑荒之地可埋聴於地主口分內

 埋之

諸部內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

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檢不以實者與同

罪若致枉有所徵免贓重者坐贓論

 䟽議曰旱謂亢陽澇謂霖𩆍霜謂非時降霣

 雹謂損物為災蟲蝗謂螟螽蝥賊之類依令

 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免租調損七以上

 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其應損免

 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謂里正以上里正須言於縣

 縣申州州申省多者奏聞其應言而不言及

 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檢不以實

 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妄有

 増減致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

 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

 論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贓致罪皆合累倍

 問曰有應得損免不與損免以枉徵之物或

 將入已或用入官或不應得損免以此受求

 得財各合何罪

 荅曰應得損免而妄徵亦准上條妄脫漏増

 減之罪入官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

 死者加役流

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

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戶主犯

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䟽議曰部內謂州縣及里正所管田稱疇者

 言田之疇類或雲疇地畔也不耕謂之荒不

 鋤謂之蕪若部內緫計凖口受田十分之中

 一分荒蕪者笞三十假若管田百頃十頃荒

 蕪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謂十頃加一等九十

 頃荒蕪者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

 佐職為從縣以令為首丞尉為從州即刺史

 為首長史司馬司戶為從里正一身得罪無

 四等罪名者止依首從為坐其檢勾品官為

 佐職其主典律無罪名戶主犯者亦計所荒

 蕪五分論計戶內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

 畒十畒荒蕪戶主笞三十故云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畒笞四十三十畒笞五

 十四十畒杖六十五十畒杖七十其受田多

 者各凖此法為罪

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

還而不収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矢一

事笞四十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䟽議曰依田令戶內永業田課植桑五十根

 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

 法又條應収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

 校勘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

 授又條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

 貧後富其里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及課農

 桑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収

 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

 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

 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䟽議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

 戶之上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若於

 一人失數事謂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

 課桑棗及田疇荒蕪及一事失之於數人謂

 應還不収之類在於數人之上皆累而為坐

三事加一等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䟽議曰假有里正應課而不課是一事應受

 而不授是二事應還而不収是三事授田先

 不課後課是四事先少後無是五事先富後

 貧是六事田疇荒蕪是七事皆累為坐其應

 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

 縣失者亦凖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

 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隨所管縣

 多少通計為罪謂管二縣者失二十事笞三

 十失三百四十事徒一年其管縣多者通計

 各凖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州縣以刺史縣令為首其長官闕者

 即次官為首佐職及判戶曺之司為從各罪

 止徒一年謂州縣長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

 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縣十

 事笞五十州管二縣者二十事笞五十計加

 亦凖此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止管

 一縣者各減縣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

 者亦依併滿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

 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

 三事併為失十事科杖七十其州縣應累併

 者各凖此

諸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徒二年其

小徭役者笞五十

 䟽議曰依令人居狹鄉樂遷就寛鄉去本居

 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

 復一年之類應給復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

 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謂充夫及

 雜使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

 其妄給復除及應給不給凖贓重於徒二年

 者依上條妄脫漏増減以出入課役一口徒

 一年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

 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贓論其不應受復除

 人而求請主司妄得復除者依名例若共監

 主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即是所司為

 首得復者為從若他人為請求妄得復者自

 從囑請法

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䟽議曰依令凡差科先冨強後貧弱先多丁

 後少丁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強

 弱先後閑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若非法而擅賦歛及以法賦歛而擅加益贓重

入官者計所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

者加役流

 䟽議曰依賦役令毎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

 綿三兩布輸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

 此是每年以法賦歛皆行公文依數輸納若

 臨時別差科者自依臨時處分如有不依此

 法而擅有所徵歛或雖依格令式而擅加益

 入官者緫計贓至六疋即是重於杖六十皆

 從坐贓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絹滿一百疋

 比歛衆人之物法合倍論倍為五十疋坐贓

 罪止徒三年入私者以枉法論稱入私不必

 入已但不入官者即為入私官人有祿枉法

 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無祿者

 減一等二十疋絞令雲至死者加役流並不

 合絞其間賦歛雖有入官復有入私者即是

 罪名不等宜依併滿之法假有擅賦歛得一

 百疋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從入官九十疋

 倍為四十五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為五疋

 亦徒二年半不得累徒五年須以入私十疋併

 滿入官九十疋為一百疋倍為五十疋處徒三年

諸部內輸課稅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

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䟽議曰輸課稅之物謂租調及庸地租雜稅

 之類物有頭數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

 分論一分笞四十假有當里之內徵百石物

 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違期不

 入者徒二年州縣各以部內分數不充科罪

 凖此

 注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䟽議曰刺史縣令宣導之首課稅違限責在

 長官佐職以下節級連坐既以長官為首通

 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主典及檢勾

 之官為第四從以勸導之首屬在長官故不

 同判事差等其里正處百戶之內事在一人

 既無節級連坐唯得部內不充之罪

戶主不充者笞四十

 䟽議曰百姓當戶應輸課稅依期不充即笞

 四十不據分數為坐

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

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

 䟽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

 請女氏答書許訖及有私約注云約謂先知

 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違本約相

 校倍年者疾殘謂狀當三疾支體不完養謂非

已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以其色目

 非一故云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

 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約若男家自悔者無罪娉財

不追

 問曰有私約者凖文唯言老幼疾殘養庶之

 類未知貧富貴賤亦入之類得為妄冐以否

 答曰老幼疾狀養庶之類此縁事不可改故

 須先約然許為婚且富貴不恆貧賤無定不

 入之類亦非妄冐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娉財無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

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

䟽議曰婚禮先以娉財為信故禮雲娉則為

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注云娉財

無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並不得悔酒食

非者為供設親賓便是衆人同費所送雖多

不同娉財之限若以財物為酒食者謂送錢

財以當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財

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巳成者徒一年半後娶

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

後夫婚如法

䟽議曰若更許他人者謂依私約報書或受

娉財而別許他人者杖一百若巳成者徒一

年半後娶者知巳許嫁之情而娶者減女家

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條減已成者五等合杖

六十巳成徒一年女歸前未若前夫不娶女

氏還娉財後夫婚如法

諸為婚而女家妄冐者徒一年男家妄冐加一

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䟽議曰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長幼

當時理有契約女家違約妄冐者徒一年男

家妄冐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謂依初許

婚契約已成者離之違約之中理有多種或

以尊卑或以大小之類皆是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

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䟽議曰依禮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

 義一與之齊中饋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

 徒一年女家減一等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

 欺妄而娶謂有妻言無以其矯詐之故合徒

 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離之

 稱各者謂女氏知有妻無妻皆合離異故云

 各離之

 問曰有婦而更娶婦後娶者雖合離異未離

 之間其夫內外親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答曰一夫一婦不刋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

 妻詳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

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䟽議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

 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

 為妻違別議約便𧇊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

 彛則㒹倒冠履紊亂禮經犯此之人即合二

 年徒罪以妾及客女為妻客女謂部曲之女

 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以婢為妾者

 皆徒一年半各還正之並從本色

 問曰或以妻為媵或以媵為妻或以妾作媵

 或以媵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據闘訟律媵犯妻減妾一等妾犯媵加

 凡人一等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即是夫犯

 媵皆同犯妾所問既非妻妾與媵相犯便無

 加減之條夫犯媵例依犯妾即以妻為媵罪

 同以妻為妾若以媵為婦亦同以妾為妻其

 以媵為妾律令無文宜依不應為重合杖八

 十以妾為媵令既有制律無罪名止科違令

 之罪即因其改換以告身與迴換之人者自

 從假與人官法若以妾詐為媵而冒承媵姓

 名始得告身者依詐偽律詐増加功狀以求

 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聴為妾

 䟽議曰婢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雖無子經

 放為良者聴為妾

 問曰婢經放為良聴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

 罪

 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

 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聴

 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

 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

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

 䟽議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

 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

 喪謂在二十七月內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

 嫁者各徒三年妾減三等若男夫居喪娶妾

 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卜姓為之其情理

 賤也禮數既別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內嫁

 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婚姻者謂壻父稱婚

 妻父稱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內故為婚姻

 者各減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

 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㓜減二等妾不

 䟽議曰若居期親之喪嫁娶謂男夫娶婦女

 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減二等雖是期服亡

 者是卑幼故減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謂期

 服內男夫娶妾女婦作妾嫁人並不坐

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

 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論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

 孫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當死罪

 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

 若娶妾及嫁為妾者即凖上文減三等若期

 親尊長主婚即以主婚為首男女為從若餘

 親主婚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或

 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並主婚獨坐注云

 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

 爲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㑹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䟽議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

 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

 一百自從重科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

 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為重合杖八十其父

 母喪內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應為重杖八

 十夫喪從輕合笞四十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