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十六
故唐律疏议 卷第十六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六〈擅兴凡二十四条〉
䟽议曰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
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改为兴擅律隋开皇改为擅兴律虽题
目增损随时㳂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
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廏库足讫须备不
虞故此论兵次于廏库之下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
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
〈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
䟽议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
勘同始合荖发若急须兵处凖程不得奏闻
者听便荖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
上辄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
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
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
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凖
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
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
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
〈告令发遣即坐〉
䟽议曰虽有发兵文书执兵者不合即与亦
湏先言上待报然后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
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
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
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
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䟽议曰其有冦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
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
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
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
虽非所属谓所在人兵不相管隶急须兵处
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
给与各即言上并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
者
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
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凖所发人数减罪
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
用此律
䟽议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
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
罪同谓须十人以上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
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
等千人以上各得绞罪其不即言上者谓军
务警急听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
言上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
贼谓非兵冦直是逃亡或为盗贼所在官府
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
云不用此律
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皆先言上待
报〈谓军用当从给私出皆是〉违者徒一年给与者减一
等
䟽议曰谓随军所须战具所用供给军事虽
非人兵皆先言上待报始得调发注云谓给
军用当从私出皆是若应用官物自有常式
此为出私家故须先言上待报违者徒一年
若知不先言上虽言上不待报即给与者减
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若不调
发及不给与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
等
䟽议曰事有警急冦贼卒来欲有攻袭等事
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为事有警急彼此
准程不得言上待报若不即调发及不给与
者并徒一年不即言上各减一等俱合杖一
百
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
下符违式〈谓违令式不得承用者〉
䟽议曰依公式令下鱼符畿内三左二右畿
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日
从第一为首后更有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
复始又条应给鱼符及传符皆长官执长官
无次官执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是为应给发
兵符其符通授官荖使杂追征等以发兵事
重故以发兵为文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者谓
荖兵不下左符若下符违式谓不依次第不
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
年其违限不即还符者徒一年馀符各减二等
〈凡言馀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
䟽议曰不以符合从事者谓执兵之司得左
符皆用右符勘合始从发兵之事若不合符
即从事或勘左符与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
徒二年违限不即还符谓执符之司勘符讫
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往别处未
即还者附馀使传送若州内有使次诸府緫
附五日内无使须荖专使送之若违此令限
不即还符者得徒一年馀符各减二等馀符
者谓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若符至不合即
从其事或勘符不合不速奏闻徒一年不即
还符杖九十是名馀符各减二等注云凡言
馀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
依令车驾巡幸皇太子监国有兵马受处分
者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诸州有
兵马受处分并行军所及领兵五百人以上
马五百疋以上征讨亦给木契既用木契发
兵即同发兵符法监门式皇城内诸街铺各
给木契京城诸街铺各给木鱼金部司农凖
式亦并给木契但是在式诸契并同馀符
诸拣卫士〈征人亦同〉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
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平谓舍富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
〈之类〉
䟽议曰拣卫士注云征人亦同征人谓非
卫士临时募行者若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
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拣之法财均
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故
注云不平谓舍冨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
取少丁之类者谓老少能否临时比校不平
者皆是
若军名先定而差遣不平减二等即应差主帅
而差卫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䟽议曰军名先定谓卫士之徒临时差遣不
平者减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
止徒二年即应差队副以上而差卫士者加
一等谓一人杖六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半此直为主帅卫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半其拣卫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
加本罪一等主帅欠剰亦同其不平之与欠
剰既罪名不等即准并满之法科之
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亲属代者减
二等
䟽议曰介胄之士有进无退征名既定不可
假名赏罚须有所归何冝辄相冒代如有违
者首徒二年从减一等同居亲属代者减二
等称同居亲属者谓同居共财者若征处得
勲彼此俱不合叙
若部内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
等县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州随所管
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佐职以上节级为坐〉主
司知情与冒名者同罪
䟽议曰部内有冒名者谓里正所部之内有
征人冒名相代里正不觉一人里正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九人徒二年若县内一人典笞
三十二人加一等十五人杖一百二十一人
徒二年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即尉为第
二从丞为第三从令及主簿录事为第四从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二
人冒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县者
三人冒名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类判
司以上节级皆如县罪计加通计亦准此各
罪止徒二年谓里正及县典州典各罪止徒
二年故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知情者谓
里正及州县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冒代情并
与冒名者同罪
其在军冒名者队正同里正〈凡言队正队副同〉
䟽议曰其在军冒名者谓卫士以上得罪一
同征人队正副得罪准里正亦一人笞五十
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队正队副同
称凡言者凡称队正之处队副即同
旅帅校尉减队正一等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
多少通计为罪〈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
䟽议曰依军防令每一旅帅管二队正每一
校尉管二旅帅既非亲监当者同减队正一
等谓一人冒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
一年半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
罪每府管五校尉之处亦有管四校尉三校
尉者谓管三校尉者三人冒名管四校尉者
四人冒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冒名各得笞四
十不满此数不坐通计之法并凖上文州管
县之义注云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谓
罪亦从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为第二从长
史果毅为第三从折冲为第四从录事同下
从依律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府官为坐
诸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
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即差发从行而违期者各
减一等
䟽议曰春秋之义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因
农𨻶以讲大事即今校阅是也又车驾亲行
是名大集校阅而有违期不到者谓于集时
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
加二等谓队副以上将军以下集时不到者
即差发从行而违限者各减一等谓正身当
时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帅以上同
上解其折冲府校阅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
违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而稽废者〉
䟽议曰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
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故失罪等为其
事大虽失不减注云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
兵马及应须供军器械或所须战具各依期
会克日俱充有所阙者即是稽废故云有所
调发而稽废者若充使命告报军期而违限
废事者亦是乏军兴故失罪等
不忧军事者杖一百〈谓临军征讨阙乏细小之物〉
䟽议曰谓随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细小之物
临军征讨有所阙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
云谓临军征讨亦据临战不及别求若未从
军尚容求觅即从违式法
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
日绞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
䟽议曰谓名已从军兵马并发不即进路而
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
绞谓从军人上道日计满二十日即临军征
讨者谓钲鼓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者流三
千里经三日者斩
若用舍从权不拘此律〈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或舍罪求功虽怠不戮〉
〈如此之类各随临时处断故不拘常律〉
䟽议曰推毂寄重义资英略阃外之事见可
即为军中号令理贵机速用舍从权务在成
济故注云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舍罪求功
虽怠不戮者谓或违于军令别求异功或虽
即愆期拟収后效或戮或舍随事处断如此
之类不拘此律
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
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
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䟽议曰或伺贼间隙密期征讨乃有奸人告
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
间谍者间谓往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
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
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往来觇候者或传书信
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
并绞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
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宼贼遣斥候
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䟽议曰主将者谓主领人兵亲为主将者或
镇将戍主或留守边城州县城主之类守城
为贼所攻击不能固守弃城而去及守备不
设谓预备有阙巡警不严贼所掩袭覆败
者斩若连接寇贼谓军垒连接旗旄相望
遣斥候谓指斥候望不觉贼来入境者徒三
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以其不觉贼来为贼掩
袭致城及人兵有覆败者亦斩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
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
䟽议曰主将以下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
有先退若寇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㓙
徒舍仗归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
之者斩谓先退以下皆从此坐
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
条者勿论
疏议曰若违犯军中号令者军还以后其所
违之罪在律有条者仍依律断直违将军教
令在律无条军还之后不合论罪故云无条
者勿论
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各以征
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在军所者谓在行军之所镇戍者谓
在镇戍之处私放征防人还者谓征防之人
未合还家辄私放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
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
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宼贼而亡者斩主
司故纵与同罪若放征人令还各得此罪又
条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
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还者各得
此罪是名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
离军镇者谓放军人去军防人离镇既非即
放还征防二色各减本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准一
人〈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类并经宿乃坐〉临军征讨
而放者斩放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一日徒一
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若放十五人一日
亦合绞其放镇戍人而还一人一日杖八十三
日加一等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
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
减二等谓放征人去军一日杖九十一日加
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离镇一日杖
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为放人
多者一人凖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凖一人注
云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
十五日各合绞称之类者或放七人各二日
又放一人经一日亦为十五日合绞人之与
日并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至死
刑故云之类并经𪧐乃坐不经𪧐者无罪虽
经𪧐不满日者一人从不应为之坐征人从重
镇戍从轻注云经𪧐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
放十人经半日即为五人之罪故云经𪧐乃
坐还与百刻义同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谓临
阵对宼辄放征人不待终日即合处斩被放
者流三千里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罪一
等故云各减一等
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巧诈百端谓若诬告人故犯轻〉
〈罪之类〉
䟽议曰临对寇贼即欲追讨乃巧诈方便推
避征役注云巧诈百端或有诬告人罪以求
推对或故犯轻法意在留连或故自伤残或
诈为疾患奸诈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备陈故
云之类
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
军兴论未废事者减一等主司不加穷核而承
诈者减罪二等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䟽议曰有所校试谓临军之时一艺以上应
供军用军中校试故以能为不能以巧诈不
能之故于军有所稽违及致阙乏废事者以
乏军兴论故失俱合斩若于事未废减死一
等主司不加穷核主司谓应检勘校试之人
不加穷研核实而承诈依信者减罪人罪二
等知情者谓知巧诈之情并与犯者同罪至
死者加役流未阙事者流三千里
诸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䟽议曰镇戍有所犯法本条无罪名者谓镇
戍防人冒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镇
戍拒贼而有巧诈避役若有校试以能为不
能并在镇戍中无有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诸戎仗非公文出给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
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者杖一百仪仗各
减三等
䟽议曰出给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辄出给
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谓当判署者虽有符牒
合给未判而出给谓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
即准符牒出给者杖一百其于留守所及诸
州府差发或应用鱼符敕书而不用者亦徒
二年仪仗各减三等仪仗谓吉㓙卤簿诸门
㦸矟之类无文牒出给者杖一百未判出给
者杖七十故云各减三等
诸镇戍应遣畨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
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
一等
䟽议曰依军防令防人畨代皆十月一日交
代如官司违限不遣若准程稽违不早遣者
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
到不放谓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
等谓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半
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
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䟽议曰依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
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
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
并杂𬞞菜以𠑽粮贮及𠑽防人等食此非正
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镇戍
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
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
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
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
报各计庸坐𧷢论减一等
䟽议曰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
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
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
𧷢论减一等其庸倍论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
巳损费各并计所违𧷢庸重者坐𧷢论减一等
〈本料不实料者坐请者不实请者坐〉
䟽议曰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谓
官有营造应须市买料请所须财物及料用
人功多少故不以实者笞五十若事巳损费
或巳损财物或巳费人功各并计所费功庸
准𧷢重者坐𧷢论减一等重者谓重于笞五
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𧷢论减一等合杖六
十者为𧷢重本料不实止坐元料之人若由
请人不实即请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
例律以𧷢致罪频犯者各倍论此既因𧷢获
罪功庸出众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
论若直费官财物不损庸直止据所费财料
不在倍限虽费人功倍并不重官物止从官
物科断即是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
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𧷢论〈谓为公事〉
〈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
䟽议曰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
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
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𧷢论既
准众人为庸亦须累而倍折故注云谓为公事
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因而率敛财物者亦
并计坐𧷢论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赋敛不自
入已得罪故轻
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
者并计所不任𧷢庸坐𧷢论减一等其供奉作
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
三等
䟽议曰工作谓在官司造作辄违様式有不
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谓造作不任时用及
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𧷢庸累倍坐𧷢论减
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义已于职制
解讫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坐
𧷢论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并倍讫不重
费官物者并直计官物科之其𧷢不倍工匠
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者谓亲
监当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
任用及应更作减坐𧷢四等罪止徒一年供
奉作罪止徒二年之类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䟽议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
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
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
有其旌旗幡帜及仪仗并私家不得辄有违
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
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
〈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议曰弩一张加二等谓加私有禁兵器罪
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
里有甲有弩各得其罪甲三领及弩五张绞
亦甲弩准数各得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谓
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问曰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凖依律文各合
处绞有人私有甲二领并弩四张欲处何罪
荅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并
满依名例律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有甲
罪重有弩坐轻既有弩四张已合流罪加一
满五即至死刑况加甲二领明合处绞私有
弩四张加甲一领者亦合死刑
注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䦨遗过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议曰铁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装与甲
无别有一具装流二千里有三领者亦合绞
即得䦨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谓得䦨遗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称
过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军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输官不送输者从违令笞
五十满五日者依杂律各以亡失罪论其亡
失之罪从本条解释其甲非皮铁者依库部
式亦有听畜之处其限外剰畜及不应畜而
有者亦准禁兵器论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
有为非皮鐡量罪稍轻坐同禁兵器理为适
中
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
百馀非全成者勿论
䟽议曰造未成者谓从上禁兵器以下未成
者各减私造罪二等谓甲三领弩五张以上
纵更多有各止处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
成者谓不堪着用又非私造杖一百馀非全
成者勿论谓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
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虽不合罪亦须送官
诸役功力有所采取而不任用者计所欠庸坐
𧷢论减一等
䟽议曰谓官役功力若采药或取材之类而
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须计全庸若少不任
用凖其欠庸并倍坐𧷢论减一等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
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
䟽议曰谓有所缮造营作及有所毁坏崩撤
之类不先备虑谨慎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或由工匠指㧑或
是主司处分各以所由为罪明无连坐之法
律既但称杀人即明伤者无罪
诸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满
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各坐其所由〉
䟽议曰差遣之法谓先冨强后贫弱先多丁
后少丁凡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
贫单身闲月之类违此不平及令人数欠剰
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
丁夫在役谓在役之人日满不放者一日笞
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
所由谓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无连坐之
法
诸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
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
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将领者将领者独
坐〈馀条将领稽留者准此〉
䟽议曰丁夫杂匠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
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主司谓亲领监当者
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
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领主司亦加一等若由
将领主司稽留丁夫杂匠防人不合得罪唯
罪将领之人故云将领者独坐注云馀条将
领主司准此馀条谓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
司将领本条无将领罪名事由将领者皆将
领者独坐
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于
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
兵防出城镇者加一等
䟽议曰丁夫杂匠见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监
当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谓应判署及亲监当
兵防之人于职掌之所私使各计庸凖盗论
谓从丁夫以下各计私使之庸凖盗论即杂
使计庸不满尺者从盗不得财笞五十兵防
并据城隍内使者若私使出城镇加罪一等
谓计庸加凖盗论罪一等即强使者依职制律
强者加二等馀条强者准此若强使兵防出
城者即亦于本罪加一等上累加虽称丁夫
杂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杂匠
依上条日满不放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兵防从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
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计庸重者若见是监
临官依役使监临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
应得为从轻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职制
律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
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非监临官私使亦于
准盗论上减三等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