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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区域污染控制”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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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区域污染控制”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
教技函〔2019〕21号
2019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教育部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关于“区域污染控制”等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

教技函〔2019〕21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通知》(教技〔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的通知》(教技函〔2016〕34号)要求,在依托单位自主组建培育基础上,北京大学等7个学校的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通过立项建设论证。经研究,我部决定予以立项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三年建设规划

有关高校根据建议目标认真研究吸纳论证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联合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创新建设模式和实现路径,落实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要注重与外方合作单位的战略研讨、管理协调和业务合作。

二、着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联合实验室要继续深入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扩大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博士后规模,广泛吸引国际一流学者到实验室长期工作。

三、探索国际化运行和管理

有关高校要支持联合实验室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人事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制度,建设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和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机制。

四、广泛开展协同创新

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广泛汇聚创新资源,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努力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声誉。

有关高校要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把联合实验室建设作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新引擎,并为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经验作出示范。对建设期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可向我部申请验收认定。

附件: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

教育部

2019年3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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