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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區域污染控制」等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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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區域污染控制」等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的通知
教技函〔2019〕21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區域污染控制」等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的通知

教技函〔2019〕21號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計劃〉的通知》(教技〔2014〕1號)和《教育部關於印發〈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與驗收標準〉的通知》(教技函〔2016〕34號)要求,在依託單位自主組建培育基礎上,北京大學等7個學校的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聯合實驗室)通過立項建設論證。經研究,我部決定予以立項建設,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三年建設規劃

有關高校根據建議目標認真研究吸納論證專家組意見,進一步完善聯合實驗室三年建設規劃,創新建設模式和實現路徑,落實任務分工和保障措施。要注重與外方合作單位的戰略研討、管理協調和業務合作。

二、着力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聯合實驗室要繼續深入開展國際化科學研究,積極推進國際化人才培養,擴大留學生和訪問學者、博士後規模,廣泛吸引國際一流學者到實驗室長期工作。

三、探索國際化運行和管理

有關高校要支持聯合實驗室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加快人事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博士後和訪問學者制度,建設高水平技術支撐隊伍和專業化管理服務隊伍,實行國際一流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機制。

四、廣泛開展協同創新

聯合實驗室應面向國際科學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廣泛匯聚創新資源,積極爭取國內外大型企業、科研機構參與聯合實驗室建設,努力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學術聲譽。

有關高校要銳意進取、真抓實幹,把聯合實驗室建設作為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新引擎,並為深化高校科技體制改革探索經驗作出示範。對建設期滿並達到建設目標的聯合實驗室,依託單位可向我部申請驗收認定。

附件: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名單

教育部

2019年3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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