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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辅仁大学夏林清教授遭学校停聘案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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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辅仁大学夏林清教授遭学校停聘案之说明
2017年5月22日
发布单位:人事处
联络人:林奇郁
电话:77365936
电子信箱:chiyu@mail.moe.gov.tw
上版日期:106-05-22

教育部人事处表示,有关辅仁大学心理系夏林清教授被学校停聘1年案,学校于106年3月2日函报教育部,并提供该校自系、院及校三级教评会审议资料,其中包括性平会调查报告及相关会议纪录。

依辅大教师聘任规则第15条规定:“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案如事证明确,而系(所)教评会所作之决议与法令规定不合或显有不当时,院教评会得迳依规定审议变更之,校教评会对院教评会有类此情形者亦同。”,故该校之校教评会得变更系、院教评会所作之决议。

教育部审议此类案件均依程序提“教师解聘停聘不续聘专案审查小组会议”审议。夏老师的停聘案经该审查小组详予审认后,同意辅大校方所做出停聘之建议并循程序核准。审查小组所为审查,均以校方调查或决议之事实为基础。

人事处表示,学校提供性平会调查报告及教评会审议过程资料中,亦已并呈夏老师陈述之意见,包括夏老师向学校校教评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以及于106年2月23日校教评会审议时,夏老师由律师协同出席陈述意见等,这些相关事证在本部审查小组会议中,均经过仔细审视。

另外,教育部对于夏老师停聘期间学生受教权益事宜相当重视,并已函请学校妥适安排。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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