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处务规程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发布订定全文14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高中及高职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二、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三、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四、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分三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七、政风室。
八、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第 5 条(高中及高职教育组)
高中及高职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学教育制度之政策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三、所辖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导。
四、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校园环境设施、教学设备之规范及督导。
五、高级中学课程、教学、研究、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高级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研究、实验之推动及督导。
七、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办理国际教育与交流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办理进修教育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高级中学及职业学校教育事项。
第 6 条(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
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制度之政策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三、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经费之补助及督导。
四、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课程纲要之研修及推动。
五、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阶段研究、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办理国际教育与交流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七、学前教育机构设施与教学设备之规范及督导。
八、其他有关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及学前教育事项。
第 7 条 (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
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学校艺术教育之规划。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经费之补助及督导。
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学、研究与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生就学扶助、补助、奖助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所辖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导。
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学生就学鉴定、安置与辅导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特殊教育教学设备、教育辅助器材与支持服务系统建置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其他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学校艺术教育事项。
第 8 条(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
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学生事务、辅导与校园安全防护、学校卫生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事务工作、辅导工作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安全中心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安全防护、防灾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辅导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全民国防教育与设备、器材购置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本署、各直辖市政府军训单位、高级中等学校之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人事事务管理之推动及督导。
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卫生制度、健康促进之规划、督导及经费补助。
八、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校园传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学校午餐、校园餐饮营养卫生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学生事务、辅导、校园安全及学校卫生事项。
第 9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人事事项。
第 11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政风事项。
第 12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